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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皇清塞外大通卫三川书院学约》为例
摘要:1739年颁布的《皇清塞外大通卫三川书院学约》是青海河湟地区第一部书院管理制度。鉴于当时青海河湟地区经济、文化、社会的特殊性,《学约》不仅包括书院内部管理制度,同时将生童家庭教育、义学教育纳入书院管理体系之中,使其成为具有一定法律性质的“地方性教育法规”。这为青海河湟地区教育的普及发展与边疆社会稳定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关键词:大通卫;三川书院;学约;地方性教育法规
我国古代书院发端于唐代中期。至清代初期,在官府与民间两股力量的共同努力下,书院发展从被压制走向了日益繁荣。青海河湟地区地处西北,文化教育发展滞后缓慢,书院产生的时间比较晚,至清乾隆元年(1736年),河湟地区历史上第一所书院——大通卫三川书院(今门源县浩门镇),才得以建立。
大通卫三川书院,由西宁府①佥事杨应琚于乾隆元年(1736年)冬创建。杨应琚,字佩之,号松门,辽海汉军正白旗人,于清雍正十一年(1733年)任西宁道按察使司佥事。杨应琚创建大通卫三川书院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第一,杨应琚上任伊始认为“大通卫地居塞外,人杂番戎”,百姓崇尚气力,尚鬼信巫,风俗质野,文化极为落后;第二,乾隆朝延续了雍正时期的书院政策,鼓励府、州、县地方官注重书院建设;第三,虽然大通卫于清雍正十一年(1733年)就已经开设义学,但十多年中,义学学生学业水平不仅没有得到提高,反而“学不加进、业不加修”。为改变义学子弟学业“怠荒”的局面,以及大通卫落后面貌,达到“成人材,厚风俗”的目的,杨应琚于清乾隆元年(1736年)倡导建立了大通卫三川书院。大通卫三川书院是西宁府建府后建立的第一座书院,对日后西宁府所辖县、卫、所开办书院,带动当地教育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一、《皇清塞外大通卫三川书院学约》的主要内容
大通卫三川书院建立后,杨应琚聘请名师做书院主讲,在名师“昼夜维勤,寒暑无间”的教授下,书院“诸生读书渐有进益。”杨应琚“详请制府兼中丞阳湖刘公题准,该卫每科岁考取文武生员三名”,以此鼓励学生努力学习。同时,他认为书院学子“若作辍不常,去来无定,将何以应试?又何以立身?”又根据大通卫当地实际情况,参照内地书院的相关制度,于乾隆四年(1739年)为大通卫三川书院制订了严格的规章制度——《皇清塞外大通卫三川书院学约》。
《说文解字》对“约”的释义是“缠束”。学约也作学规、学则、规约、规训等,更多的指向是一种约束、限制。在我国传统文化中,学约对书院教育的制度化、规范化具有决定性的作用。[1]《皇清塞外大通卫三川书院学约》(以下简称《学约》)[2]内容丰富,涵盖了书院学子的入学要求、书院规章制度、读书与写作方法、学习目标、生源制度、升学与考核办法、违纪处理、尊师要求及师生礼仪等九个方面。
第一,杨应琚通过对大通卫社会经济、文化现状的考察,认为“大通僻处荒徼,地瘠民贫,凡编氓子弟自宜戮力耕耘,为俯仰之藉。然皆田畴,不知礼义,逸居无教,愚野堪忧。”因此在《学约》中规定了三川书院生童的入学方法:“今定一家三子,择俊秀者一人入学肄业。或止生一子,气禀孱弱,力不能任稼穑者,尤宜读书勤学,奋志青云。”
第二,杨应琚将南宋朱熹的《白鹿洞书院教规》奉为圭臬,沿用朱熹规定的章程,要求“子弟入书院肄业及在义学读书者,须遵朱子《白鹿洞规》,论定《程董学则》及《分年读书法》。今各录一册,揭之楣间,庶触目警心,感发兴起。”
第三,杨应琚根据个人的学习经验,对书院生童的读书、写作方法做了详细的规定与要求:“书院肆业诸童,欲知行文谋篇法,单题首应专攻。次如上下、偏全、长短、理致、故典及全章大节各题式,不可枚举。总之,俱宜择先正传文,熟读数百篇,以为矩矮。庶极情尽致,下笔时不至茫无畔岸。尤贵明理养性,为世通儒。”
第四,《学约》明确了学习目标:“诸生须立志宏远不可以读书为取利禄而已也。朱子曰:而今贪利禄而不贪道义要做贵人而不要做好人,皆是志不立之病。又云:非是科举累人,人累科举。若高见远识之士,读圣贤之书,据吾所见,为文以应之,得失置之度外,虽日日应举,亦不累也所言最为谆切。学者必勘破此关,读书乃有进步。”以此告诫书院生童志向要远大,读圣贤书不应把获得荣华富贵作为读书目的。
第五,《学约》制定了书院生源制度:“子弟五岁以上,即令向义学念书。四书本经,须令与小注同读。经书读毕,仍讲明小学,然后送书院肆业。”明确了书院与义学之间的关系,即书院是义学之上的学习阶段,书院生童来源于义学学童,义学学童的学习内容为四书本经及其小注。
第六,杨应琚认为“大通卫新疆甫辟,文运初开,师儒尚无专席。该卫抚治斯邦,父母师保是其兼责。”因此在《学约》中制定了大通卫地方官对书院生童实行奖惩的制度。“应于月终,请院长将各童所读何文,所讲何书,条列各童名下,每遇朔望日赴该衙门,听令背诵宣讲。如讲诵无讹者,该卫赏给纸笔以鼓勇往;不能讲诵者,责以示惩,不得姑恕。”这种地方官员对书院生童进行学业月考的方法,显示官府对书院教育的重视。
第七,杨应琚认为大通卫开办十多年义学“卒无成效”,皆因“良由尔父兄狃于姑息,子弟乐于怠荒”。因此在《学约》中规定:“凡在书院及在义学者,如家中果有大事,须父兄据实诉明师长,方准给假。倘托故逃学者,师长移送该卫,即惩父兄以姑容之过。”也就是书院、义学学生未经请假而逃学,大通卫官方对该生及其父兄给予惩治,严肃书院、义学学风。
第八,杨应琚倡导朱熹师道尊严思想,在《学约》中规定了学生的师道要求。“师严道尊,子弟负笈从游,学业固资教诲,即饮食语言,皆为诸生之观法,令之朝夕意染,渐归纯正。今将朱子《童蒙须知》抄发册,以为矜式。先生既拥皋比,谅有婆心,顾名思义,尤所厚望。”
第九,《学约》规定了师生、长幼仪礼,建立礼让秩序。“每遇朔望,随师长礼拜先师毕,即首向师长行礼,次向学长行礼,然后各人相与对揖。严朔之仪,谨晨昏之令。如此教以父事兄事,则长幼尊卑,秩然有序,庶礼让之风可成。”
二、《皇清塞外大通卫三川书院学约》的“地方性教育法规”性质
我国古代书院学约、学规是书院师生精进学业时遵守的基本章程,如朱熹拟定的《白鹿洞书院学规》有着明确的办学宗旨和阅读目的,其中对生徒的阅读内容有着严格界定,并规定了其进德立品、修身养性的程序和方法;而在具体的阅读过程中,也对生徒读书治学的路径有着严格规定。[3]李文炤颁布的《岳麓书院学规》主要对学生的道德品行、生活习惯做出了相关规定,同时注重经史、强调尊师重道并看重切磋和疑难的教学方法。[4]因此,书院的学约、学规所规范的内容一般只与书院本身相关,并不涉及书院外的事务。但杨应琚在制订《学约》时不仅结合朱熹《白鹿洞书院学规》,确定生童的学习目标、师道要求、读书写作方法、师生礼仪等学生精进学业时需要遵守的基本章程,而且依据大通卫地区的民风民情、教育文化状况,将书院、义学及生童家庭教育加以整合,扩大管理范围,并采取一些强制措施,实现了“成人材,厚风俗”的目的。
现代社会意义上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所具有或者赋予的约束力,即法律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5]《学约》作为一部封建社会书院的规章制度,与当今社会的教育法律条文的涵义有着巨大的差异,但从《学约》内容可以看出,其约束力不仅体现在书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也涉及到书院外的相关法律内容,因此《学约》有着一定的教育法规性质,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书院教育的强制性。《学约》第一条开宗明义,将书院“录取”生童的规定延伸至家庭,规定一个多子弟家庭必须挑选出一名“俊秀者入学肄业”,进入书院学习,在仕途上努力,实现“奋志青云”的目标,表明该条已经不再单纯是一项择取生童的原则,可以被视作是具有强制特点的地方教育规定。例如,第五条规定:“子弟五岁以上,即令向义学念书”,毕业后“送书院肆业”。第七条规定:“……倘托故逃学者,师长移送该卫,即惩父兄以姑容之过。”对不履行请假手续而逃学的书院、义学学生,官方不仅要进行处罚,而且对其父兄也会给予一定的惩治。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学约》的管理范围扩大至义学乃至学子家庭,且带有明显的强制性。
第二,书院教材的规范性。教材是代表一个时期文化与教育发展水平和规模的重要方面之一,同时也是教师施教和学生学习的基本依据,是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获取知识的主要源泉。[6]清朝自顺治年间始,随着官学的兴盛,程朱理学作为统一全国思想的规范。[7]至清中期,官学体系日趋完善,国家对教材的控制力度日益加大。清中央政府明确规定:“国家取士,说书以宋儒传注为宗”[8]。雍正十一年(1733年),清廷下令“各省学官陆续颁到圣祖仁皇帝钦定《易》《书》《诗》《春秋传说汇纂》及《性理精义》《通鉴纲目》《御纂三礼》诸书,各书院院长自可恭请讲解。至《三通》等书,未经备办者,饬督抚行令司道各员,于公用内酌量置办,以资诸生诵读。”[9]官方指定的教材成为书院的通用教材。青海虽处西北边远地区,但书院教材遵照朝廷规定,必是钦定、御定、御纂、御选、御批、御制的四书、经史、诗文等书,并按照《程氏家塾读书分年日程》,将其内容落实为书院师生教学的课程。在国家对书院教材严格控制的情况下,青海各书院的教材及使用显示出《学约》对教材规范管理的特点。不仅如此,《学约》对义学的教材也有明确规定,即“四书本经及其小注”,表明《学约》对教材的控制范围延伸至书院外的其他教育机构。
第三,《学约》的官方属性及其法律效力。书院发展到清中期,官学化已成为典型的特征。据《续会典事例》记载,无论省城书院,还是各府、州、县书院,不管是士绅创立的,还是地方政府经营的,都要申报、查复。[10]说明法律程序的界定使书院的官学化日益突出。同时,有研究指出,书院学规、学约撰制的主体多为地方官吏和书院山长。[11]青海文化教育发展滞后的特殊性决定了《学约》的制定权在官府。杨应琚时任西宁道佥事,主要职责为巡察其所属州﹑府﹑县的政治和司法,除负责本职事务之外,杨应琚还大力振兴西宁府文化教育事业,制订《学约》是其中之一。杨应琚“西宁道佥事”的官员身份体现出制定《学约》的官府属性,凸显了《学约》的法律法规效力。
第四,地方官府对书院的督导性。《学约》中体现地方官府对书院教学的督导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控制教师的选聘权。清代至乾隆年间,书院发展步入兴盛时期,显现出明显的官学化特征。书院山长、教师的聘任多由地方官府任命并根据教学情况进行考核。清乾隆元年(1736年)上谕称:“凡书院之长,必选经明行修,足为多士模范者,以礼聘请……学臣三年任满,谘访考核,如果教术可观,人材兴起,各加奖励。六年之后,著有成效,奏请酌量议叙。”[12]《学约》中“敦延名师”表明官府在教师的选用聘任方面,具有决定性的权力。之后建立的湟中书院、凤山书院以及五峰书院的教师选聘权都归属于当地官府,如浙江籍的周兆白、陕西籍的屈笔山先后为湟中书院、凤山书院主讲。二是加大学生的管理权,从《学约》内容可以看出学生的管理包括入学、升学、考试及其惩戒等方面。在入学方面,《学约》第一条不仅明确规定了读书生童的入学要求,而且将这一标准延伸到生童所在的家庭,规定了多子家庭必须推举一个读书人选;在升学方面,《学约》第五条规定了升学的程序,明确了义学的童蒙性质。义学学童是书院生童的来源,书院是高一级的学习阶段;在考试方面,《学约》第六条规定了月考奖惩制度,显示出官府对书院学生具有教育惩戒权,如“不能讲诵者,责以示惩,不得姑恕”,表明官府对书院学生学业的重视,第七条规定对无故逃学的书院生童不仅要接受官府的惩处,而且其父兄也要送官治罪,以“惩姑容之过”。该规定不仅惩处违反书院制度的生童,而且将其家人也列入处罚范围。扩大教育惩戒范围的主要原因在于大通卫生童“学不加进,业不加修,良由尔父兄伊于姑息”之缘故,故而必须采取一些特别措施管理书院。这是大通卫三川书院与内地多数书院惩戒措施的不同之处。
第五,《学约》在“时”“空”方面的法规效力。在“时”的方面,自1739年《学约》颁布并成为三川书院和大通卫义学的管理制度之后,《学约》受到官府推崇,西宁府各书院、义学积极推行实施《学约》。其中,乾隆四十年(1775年),西宁县知县冷文炜在《创建湟中书院记》中曰:“……次以继杨公广厉黉序之美,亦予之所深嘉而乐闻者也。”[13]乾隆五十年(1785年)建立的湟中书院就以大通三川书院《学约》作为规约。道光二十年(1840年),陕甘学政张岳崧在《湟中书院碑记》提到“使者又览杨公约礼斋壁记及学约、学示,皆切当可颂”[14],说明《学约》在之后的100多年一直为青海地方官府、书院所推崇使用。在“空”的方面,清中后期青海的九所书院在地域上涵盖了整个河湟地区,涉及今日的西宁市区、大通县、湟中区和湟源县,海东市乐都区、民和县、互助县、化隆县、循化县,海南州贵德县等地。从资料来看,《学约》不但运用于三川书院,而且运用在整个西宁府所辖区域各书院和义学等各类学校。[15]因而,《学约》作为青海封建社会书院的管理制度,其虽不能与现代社会法律法规的“对象效力、空间效力、时间效力”等三大效力相提并论,但在“时”“空”两方面对当时青海河湟地区教育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体现出地方教育法规的规范性和约束效力。
《学约》不仅是一部书院教学管理的规章制度,而且将部分家庭教育、义学教育内容纳入书院教育体系中,将其提升为地方政府的“教育政策”,以地方行政方式予以推行。所以,《学约》具有一定的“地方性教育法规”性质。
三、《皇清塞外大通卫三川书院学约》的历史意义
青海书院教育从无到有,在一定程度上使清代文教晚开的青海河湟地区“学不加进、业不加修”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提倡文化教育的风气逐渐流行,对培养人才和引导社会文明风尚发挥了重要作用。《学约》制定为青海河湟地区教育的普及发展与边疆社会稳定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第一,规范了地方教育秩序,巩固了地方教育体系。《学约》作为青海河湟地区一部书院教学管理的规章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普及了地方义学,保证了书院的生源,同时也扩大了教育面,使得更多少年儿童能够接受教育。清雍正时期,随着青海西宁及周边地区政局的逐步稳定,西宁府各县的书院兴办更为普及,此后西宁属地的社学、义学纷纷兴起,逐步建立起书院、社学、义学的学校教育体系。据《西宁府新志》统计,杨应琚在其任上先后修建有西宁县、碾伯县儒学2所,社学3所,义学4所,大通县学筑训导署随泮宫,回民社学1所,儒学各类学校不分级别,总数由5所增至16所。[16]据《青海省志·教育志》记载,至清末,西宁有社学24所、义学20余所;碾伯有社学5所、义学10所;丹噶尔有社学1所、义学10所;贵德有义学6所。由此可见,书院、社学和义学的发展使得青海河湟地区的学校教育体系得以建立。《学约》使得青海河湟地区的学校教育秩序得以逐步规范,各级学校生源得以保障,地方学校教育体系得以巩固。
第二,促进了青海河湟地区民众对教育的重视。教育法规有激励合法,警示违法的价值。激励合法是对合法教育行为的保护和鼓励,对本人和他人有示范和激励作用。警示违法是教育法规对不合法行为的制裁,会警告本人和他人:如果再做此类行为会受到惩罚。《学约》的社会适用性使得其具有较广泛的法律效力,其以教育法规的力量“逼迫”大通卫乃至西宁府社会开始重视文化教育,教育观念逐渐深入人心,学习风气日益浓厚。西宁府“文化臻多,风气丕变”,开创了西宁地方政府官员以文教治理多民族聚居地区,教化各民族的先河,实现了杨应琚创办书院“成人材,厚风俗”的目的。
第三,提高了书院的教学水平。青海河湟书院由无到有,再到教学水平逐渐提高,《学约》起到了强力推动的作用。《学约》颁布之前,青海河湟地区见诸史载正常教学的学校只有西宁府儒学、西宁县社学和碾伯县社学3所,学生总数不超过30名。杨应琚看到学生“学不加进、业不加修”,认为只有学校而缺乏有效的管理无法提高学生学业成就,更难以吸引更多儿童入学学习。为此,《学约》这一书院规章制度的制定与实施,有效地保障学校工作规范有序,对学生明确学习目标、端正学习态度、提升学习效率起到了显著作用。据资料显示,清代开国至康熙年间,青海考中进士、举人不过8人,乾隆到光绪年间,西宁一县即进士8人,举人28人,贡生、秀才154人。[17]
第四,增加了河湟地区各少数民族接受儒学教育的机会。清代在甘、青、川、涉藏地区的府、厅、县均设有社学和义学。清代西宁府属地的西宁县、碾伯县、丹噶尔厅、大通卫、循化厅和贵德所,居住着藏、蒙、回、汉、土、撒拉等民族,各民族间的交往交流交融从未间断。青海河湟地区书院、社学、义学的增加,也使得这一地区的少数民族不同程度上增加了进入义学、社学和书院学习的机会。清朝统治者在河湟地区创建书院“是为了推行崇儒尊经,推崇朱程理学,以德行为先,纲常为本,礼让廉耻为重,教化为原,培养藏区藏族及区内其他少数民族封建统治人才”[18]。《学约》对各少数民族学生的管理、约束使得他们的学业得到了提高。资料显示,自清朝以来,“洮州厅有进士2人,举人12人,武举11人,其余岁贡、恩贡、拔贡、副贡、优贡也都有,如按民族出身,除汉族、回族外,也有藏族。”[19]青海河湟地区的书院教育以及《学约》的广泛适用促进了各民族之间的交往交流及地区的发展和进步,为近代河湟地区的文化与教育奠定了基础。
当然,单纯靠一部《学约》难以发挥“地方性教育法规”的作用,《学约》得以实施与当时清政府的书院政策密不可分。清初中期君王非常重视学校教育,发布一系列上谕作为学校教育的官方政策。如顺治元年(1644年)沿明制制定了晓示生员卧碑,顺治九年(1652年)颁发《卧碑文》,康熙九年(1670年)颁布《圣谕十六条》,成为全国各类学校培养、教育学生的准则,明令“每月朔望,令儒学教官,传集该学生员宣读,务令遵守。违者责令教官、并地方官详革治罪”。[20]雍正三年(1725年)颁布《圣谕广训》,道光十五年(1835年)、十七年(1837年)多次在上谕中强调《圣谕十六条》。可以看出,《圣谕十六条》等上谕为《学约》的制定、实施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
在中央政府大力加强引导学校教育的同时,青海历任地方官也大力创建书院、社学和义学等教育机构,上遵从《圣谕十六条》,下执行《学约》,青海河湟地区教育得以逐步发展。
《学约》作为一部“地方性教育法规”,对规范青海河湟地区教育秩序、巩固地方教育体系、提高书院的教学水平以及增加各少数民族接受教育的机会的意义是比较明显的。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陕西分巡抚治西宁道刘洪绪在其所撰《大通卫改大通县、贵德所改西宁县县丞序》中,对杨应琚有如此评述:“凡训农、通商、惠工、敬教、授方,任能诸政,靡不殚心力为之,而于劝学、尤加之意。设书院,招诸生,延师傅,立课程,勤勤恳恳,真如贤父保母之于其子者。以故我湟士民感激于中,发愤于外,风气为之丕变。”[21]这段话不仅是对杨应琚本人的高度评价,也是对《学约》推动青海河湟地区书院教育的高度评价。《学约》虽然不是现代社会意义上的地方性教育法规,但其对于清代青海河湟地区教育发展的重要作用是值得肯定的。
注释:①西宁府:北宋崇宁三年(1104年),取“西平安宁”之意将鄯州改为西宁府。明初改为西宁卫,清雍正二年(1724年)又改为西宁府,属甘肃省。辖境相当今青海省日月山以东,茫拉河及黄河以东青海省东部地,领西宁县、碾伯县、大通县。道光九年(1829年)后西宁府辖七县厅,即西宁县、碾伯县、大通县与巴燕戎厅(乾隆十年分碾伯县南境置)、循化厅(乾隆廿七年设厅,先隶于河州,道光三年改隶西宁府)、贵德厅(原为千户所,属河州,乾隆三年改隶西宁府,廿六年置县丞,乾隆五十六年设厅),丹噶尔厅(道光九年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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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本文系2023年青海省社科项目“青海省民族中小学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一体化研究”(批准号:23ZCY048)、青海民族大学2023年度高层次人才(博士)“领雁”项目(批准号:23GCC04)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兰才让,男,青海循化人,青海民族大学教师教育学院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民族教育、教师教育研究。
原刊于《青藏高原论坛》2023年9月第3期第十一卷总第四十三期,原文版权归作者和原单位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