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图片_20210319140854.jpg摄影:觉果

摘要:清代西北的茶马司为中马而设,在西宁、庄浪、洮州、河州、甘州五处各设立茶马司,从制度层面加强对茶马贸易的管控。乾隆年间,以茶中马价值完全丧失,库贮茶大增,壅滞浥烂。清廷采取以茶易粮、扩展行销引地、陈茶折银或变价出售、扩大兵饷搭放等一系列办法,同时裁撤茶马机构,以茶司名称替代茶马司,此表明制度设计层面马匹痕迹消失,茶叶商品性凸显,茶法也相应调整。另外,北路杂茶市场流动增加和甘肃领引茶商附茶量调高等对引茶官茶的冲击,使得既有茶法难以阻挡,茶司库贮茶滞销加重,清廷陷入引茶难以认领及行销官茶与北路杂茶两股力量争夺茶叶市场、税收难以定期实现的新困境。

关键词:清前期;西北茶马司;茶司;茶引滞销

制度是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来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其运行彰显出一个社会的秩序。茶制,是清代西北社会商业贸易史上的重要层面,其实施范围主要限定在今天甘肃及其以西的广阔区域,包括甘青宁新藏蒙各省区及临近省份与毗邻区域,只是不同时期稍有变化。尤其是所实施制度的茶马司,因时期不同亦称司、茶司或司茶,是清廷用于管理西北地区“茶马贸易”的机构,也是清前期调控西北社会商业贸易发展有效制度的职能部门。清初将以茶易马立为国制,先后在西宁、庄浪、洮州、河州、甘州五处各设立茶马司,亦称五茶马司,先差御史主管,下辖茶马同知,或由府县兼管,后统由陕甘总督掌管。乾隆年间,随着西北战事平息,作为军事储备资源的马匹获取渠道增多,供应充足,以茶中马的价值丧失。该过程中,因清廷调整茶法不到位,致茶叶库贮大增,陈陈相因,壅滞浥烂。为此,清廷又不断调整办法,以茶易粮,扩展行销引地,陈茶折银或变价出售,扩大兵饷搭放,同时裁撤茶马机构,且将原五茶马司减为西宁、庄浪、甘州三司,尤其是以茶司代替茶马司的名称变化,表明了制度设计上马匹的痕迹消失,茶叶的商品性凸显,茶法也相应调整。

一、茶马司职责及其演变与茶马贸易

入清后,清廷沿袭“摘山之利而易充厩之良”的治理办法,继续在西北地区实行以茶叶作为交换军需马匹的主要手段,同时满足西北各民族日常饮茶之需。鉴于西北战事频仍,马匹需求量大,五茶马司所承销的茶引占到全国茶引总数的95%。茶马贸易得到清廷的大力扶持,尤其从制度层面加强对茶马贸易的管控,从国家税收与行销获利的角度,逐步进行全面制定与调整,主要体现在四个层面:

(一)清初茶马司制度层面的设计与调整

该主题内容体现在茶马司职官设置、执掌演变及贸易区域和办法的规定与调控。其中贸易办法是以官方颁布的招商引领行茶为根本,贸易区域的划分有两种涵义:一是指清廷从农牧经济与民族构成层面的划分,即史料中所称的“西番”与府县辖地的界限;另一是商人领引后能够销售的市场区域,可简称为行销区域,或者说是各茶司所在区域。就界限而言,顺治三年(1646年),题准甘镇以茶易马,“各番许于开市处所互市,不容滥入边内”。两年后议准“茶篦止供中马,不许开销赏番”。凡通接“西番”各隘处所,派官军巡守,遇有夹带私茶出境者,拿解治罪。番僧夹带奸人并私茶,许沿途官司盘检,茶货入官,奸人送官治罪。番僧所到处,该衙门官纵容私买茶货及私受馈送,乃至增改关文者,由巡按察究。进贡番僧,赏给食茶。当然,这是清初受西北社会特殊军政形势局限下的制度设计,伴随雍正初年行政建置不断向西推进,茶马互换停止,既有“边”的界限逐渐模糊。雍正三年(1725年),河西厅改为府案内,西宁厅改为西宁府,西宁茶马司茶务,归西宁府管理。八年(1730年),题准改岷厅为州,洮岷司茶务,归洮岷道管理。

茶引行销区域的划分,是清代茶法实施的地理空间基础,决定了西北茶叶市场的范围与规模。雍乾之前,以茶马司处所为行销引地。规定茶商领引售茶,于所在茶马司缴纳官茶、行销商茶与附茶。雍乾时,严格行销引地的同时,对行销不畅的茶马司进行相应调整。如“地僻引多,茶斤塞滞,不能营销者,该商具呈该司,该司详报甘抚,行令往别司分,通融发卖办课”。可见,政策执行相对灵活,至于各茶司地位因社会形势改变而变化的,或被裁撤,或撤后再立,且地位得以提升。有的茶马司也承担着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位于兰州的甘司就属于撤后再立的茶司,其地位也因盘验等缘故而上升。康熙三十六年(1697年),甘司因无马可中被地方官奏请裁撤,“嗣后茶马惟四司括之”。六十一年(1722年),重设于兰州城。自乾隆中期始,甘司贸易地位逐渐攀升,作为甘肃引茶中心市场的功能增强。按例茶商自南方购买茶叶后,必经官方盘验方能入甘出售。乾隆十八年(1754年),经巡抚奏请,将盘验关口自巩昌改往兰州,且就近责成临洮道盘验,使兰州城茶贸地位得以提升。另外,输往新疆之茶原本经庄浪司转运,途中茶箱多受水和破损,而补封手艺店铺又都位于兰州,为解决行茶不便,于三十七年(1772年)令将茶引之官茶集于兰州盘验的同时,再交由甘司负责办箱装运。此举成为茶商所交官茶先入兰州甘司“存库待运之嚆矢”,也是甘司地位提升的又一原因。而兰州受甘司地位变化的影响,也成为其周边地区及新疆所需茶叶的集散中心。

在新疆行销茶引之茶的市场,称为甘司引地,主要限定在南疆的吐鲁番、喀喇沙尔、库车、阿克苏、叶尔羌、和阗、英吉沙尔、喀什噶尔八城,以及北疆的巴里坤、古城、乌鲁木齐、库尔喀喇乌苏四城,即俗称的十二城。这些城的茶叶市场,岁行甘肃茶引9900余道。相较甘司而言,位于兰州西的庄浪司、西宁司等原本重要的易马处,其行销地位相对较弱。

清前期茶马司制度层面的职官设置与执掌变化与“边”的西向延展相关联。清初,茶马司专设巡茶御史督办诸项事宜。顺治二年(1645年),差派茶马御史一员,辖五茶马司。四年(1647年),仍设差官巡视,人数有所增加,置满、汉巡茶御史、笔帖式、通事各一员。康熙四年(1665年),尽管裁陕西苑马各监,然而甘肃茶引仍由御史招商领引,纳课报部,所中之马,牡者给各边兵,牝者发苑马寺,喂养孳息。七年(1669年),“甘肃所中之马既足”,裁茶马御史,事务转由甘肃巡抚兼理。二十四年(1685年),准刑部给事中裘元佩奏,差部员专管茶马事务,至四十四年(1705年),停止差官,还甘肃巡抚兼理。六十一年(1722年),兰州置厅,成立甘州茶马司,“名曰甘司”,由茶马同知执掌。同时谕令总督办理甘肃茶务,是年定例之后,仍交于巡抚办理。延至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茶务改由陕甘总督兼理。甘肃府县行政建置变化带动了茶马司执掌的调整,五茶马司中,除了西宁府之外,庄浪等各茶马司仍由同知执掌贸易事务,均对总督负责。层级管理体现出作为大宗商品的茶叶在西北各地市场之间流通的重要性。

颁引征课是清廷在制度层面所进行的最重要事宜,并围绕此对茶引额数与税课以及领引行茶中的市场管理不断调适。顺治初年,规定商人行茶,须领户部所颁茶引,即所谓“商领部引,输价买茶”。七年(1650年),题准旧例所颁茶引,分为大引、小引。税分差等,“发卖民用”,大、小引平分。相对应的甘肃五茶马司由茶商纳钱所请之“引”,亦有大、中、小之分,以此作为清廷对领引茶商购买茶叶量的判定。起初给达到上引标准的茶商发茶700斤,中引发茶560斤,下引发茶420斤。十年(1653年),统一大小引,每引发茶1000斤,允准携附茶140斤。茶商的行茶量有所增加。

为保护茶引,使茶商在领引行茶过程中不得私自夹带茶叶,清廷设置了盘验关口。规定茶篦先由陕西潼关、汉中二处盘查,至甘肃巩昌再经通判查验,然后分赴各司,交纳官茶贮库。该盘验办法和地点至乾隆年间有所改变,地点改在兰州,就近由临洮道查验。茶引的商茶部分,听任商人于本司贸易。如有地僻引多,茶斤壅滞,不能行销者,该商具呈该司,该司详报甘抚,行令往别司分,通融发卖办课。如以私茶易马者,概行禁止。各番交易茶马,“量赍烟酒,以示抚绥”。

清廷部颁引茶额数因马匹用量增减等而有相应变化。顺治四年(1647年),五茶马司发行茶引总数仅为228引。至康熙年间,西北战事需马量大增,茶引额数也有调整。二十二年(1683年)时,甘肃五茶马司额定茶引20796引。四十二年,核查茶引时,题准茶引额数未变,只是其中有些区域的茶引有所调整。如在西、凤、汉中三府行销小引800余道,因被“大引渐次侵更”,仅余小引100道,三府百姓不敷食用,私贩横行。为此,是年于小引原额内,颁引500道,三府茶引保持在600道。五十七年(1718年),以西宁为通番大道,增引2000道。另将宁夏道额定270引及榆林等处旧额茶引加以整合,使甘肃茶引增至24400道。延至乾隆中叶,甘肃茶司旧额新增共引27296道。相较顺治初设,扩充了百倍,反映清廷因时局变化而调整茶引额量。

茶引有官、商茶之分,也就有其相应的税率标准,相对稳定。康熙年间,实行的茶引税率标准是:每引征茶五篦,每篦折银四钱。四十二年(1702年),共征银1000两。乾隆年间,茶引税率仍旧,甘省茶司旧额、新增共征茶136480篦,课银6266.236两。又宁夏道额引270道,课银1053两。在以茶换马过程中,清廷所征茶税不单以本色为主,时常要求茶商将官茶折成银两纳税,即纳折色银。而茶叶的本折色比例,由于受销售市场影响较大,亦与清廷财政税收关联,因而比例调整较为频繁,变化较大。如乾隆元年(1736年),茶叶全征本色,税银仍折银缴纳。

(二)茶马贸易实践中的规章制定与调整

清廷置茶马司从制度层面对大宗商品茶叶以足够的重视,并以额定茶引为基础,在交换马匹过程中,确立茶马交换比例与管理者的考核制度,并根据马匹需求增减,及时调整茶与马的交换形式与比例。各种规章的确立完善,使得茶马贸易在清初以来较为复杂的西北社会演变过程中得以有效实践。

茶马交换比例与管理考核制度确立于顺治初年。就交换比例而言,清廷规定各茶马司库贮茶篦,官、商均分,一半入官易换马匹,一半由各茶马司发给商人售卖。每茶1篦,重10斤,上马给茶12篦,中马给茶9篦,下马给茶7篦。茶篦只供中马,每引茶120斤,在此明确交易比例下,官、商行茶、换马也按照相应办法进行。自顺治四年(1647年)至十年(1653年),茶马司茶篦折合茶由27360斤增至296845斤,换马由1204匹增至3097匹,后者中马所用官茶总量是前者的10.8倍,以西宁茶马司换马数最高。引茶激增,所易马数也有相应增加,总体而言茶马各自数量与易换频次呈正相关。

清廷对茶马交换官员的管理是通过设置奖惩制度来实现的。康熙二年(1663年),题准,茶九万篦,作十分考核。凡欠不及半分者,罚俸六个月;欠半分以上,罚俸一年,一分以上,降一级;二分以上,降三级;三分以上,四级调用;四分以上,革职溢额。每分以上,纪录一次;至四分以上,加一级;五分以上,加一级,纪录一次。茶引不完者,虽多得茶斤,不准议叙。

于此同时,清廷制定了配套的稽查办法。康熙四十三年(1704年)规定,嗣后陕境交界处,设卡盘查茶斤。行人携带10斤以下者,停其搜捕。如有驴驮车载,无官引者,即系私茶,照私盐律治罪。失察官员,俱照私盐例议处。次年,为了避免“沿途行人,分带零运”的不良后果,谕令仍照旧例对携带10斤以下者,缉拿处分。雍正三年(1723年),严格盘查条例,令各盘查处,照引目及正茶、附茶斤两,盘查验放,不得勒掯留难。附茶不依所定斤数、多带私茶者,照私盐律治罪。查验官故纵失察者,照失察私盐例处分。

为了应对马匹需求增减,清廷对各茶司库贮陈茶除了采取既有的充饷办法外,还采用了或易粮、或招商发卖、或应征商茶部分全部改折银两的办法。由于清廷所需马匹量因军需而时罢时兴,各茶马司易换马匹量多寡不一,易马的茶叶“市场”需求量动态变化,而每年发引额数却不轻易更张,以致库贮茶叶越来越多。顺治十三年(1656年),清廷对新旧茶易马有一个规定,新茶中马既足,陈茶变价克饷,如新茶不足,陈茶两篦折一中马。次年,因“今七监马匹蕃庶”,又复准原留中马支用的私茶、私马变价及赎罪银,改解克饷。

康熙年间,尽管茶马司库贮茶渐增过剩,陈茶增多,可是军需马匹量亦增加,故清廷增大茶引额数。康熙四十二年(1703年),将20796道官茶拨发庄浪、西宁、洮州和河州四司,令其“通番中马”。继之,马匹需求减少,库存陈茶加多,清廷又采取措施以解决陈茶问题。至四十四年(1705年),一个最明显事实就是五茶马司中易马量较大的西宁司“招中无几”,西宁等处所征茶篦停止易马,这是自清初以来西北以茶易马首次停摆。至康熙五十七年(1718年),因军需马匹量变化,清廷以通番大路的西宁茶马司原额茶引9248道“不敷民番食用”,议准增引2000道,以交换除了马匹以外的牛、羊、骆驼等牲畜和粮食作物。六十一年(1722年),在“界连口外”的西宁、庄浪、岷州、河州四茶马司增引4000道,加强贸易。如此,均表明,以茶易马制已处于转折关口,以茶换取其他畜产品和粮食的办法逐渐在被易换马匹及变价折银冲饷等举措中突显。可以说,该时期也是清廷所置茶马司停止易马并使茶叶进入贸易市场与银钱常规交易的转折时期。

西宁等五处茶马司易马渐处于停滞状态后,所执掌的易马之差形同虚设,库贮茶叶变价折银充饷成为一时之急务。直到雍正九年(1731年),西北战事再起,军需马匹增加,西宁等茶马司重启于康熙中期已经停止的易马,且调整了中马标准,除12篦茶换1匹上等马的标准保持不变外,中、下等马的交易标准有所调整,即中等马1匹需茶7篦,下等马1匹需茶6篦。调整后的每匹中、下等马换取茶叶量均较顺治年间减少,中马由9篦减为7篦,下马由7篦减为6篦。同时规定,俟一年后,计收马之数,如换得一二千匹,留甘省军营,换马多于此数,则分拨河南、山西相近之各营汛喂养。值得一提的是,此次重启中马办法一直延至雍正十三年(1735年)“军需告竣”方罢。学界对于以茶中马交易停止的时间问题,尽管有多种观点,但是普遍以雍正十三年茶叶不再中马为节点,亦基本达成共识。

另外,雍正九年(1731年)战事再起后,规定中马须见马给茶,并制定了喂养料草标准,茶商船票仍由甘肃巡抚衙门给发。十三年(1735年),“复停甘肃中马”,五茶马司停止中马。自此,茶马司所贮茶主要与蒙番易粮、搭饷和行销,衙署的易马职能丧失。所以,康雍时期,西北茶马贸易因革损益,成为中国古代自唐以来茶马贸易制度的转折时期,至雍正末年,既往的以茶易马制永久停止,单纯的茶叶贸易已进入适应时代经济贸易变化而不断变革之中。

乾隆元年(1736年)起,清廷所管控茶叶贸易各种政策中的经济元素不断增强,且更偏向关注市场需求与运转销售,尤其重视茶引发放与对前期过量库贮剩茶的处理。是年起,清廷令各茶马司茶叶“改征折价”,并核减每引配茶额数一半,以期减少库贮。至七年(1742年),又命西宁等五茶马司茶征本色,只是不再加增库贮,而是主要用于易换杂粮,以裕仓储。此为雍乾之际清廷面对西北社会形势变化后对既往茶马贸易制所做出的探寻出路之举。

(三)茶马需求变化与茶马司的裁撤

茶马需求变化表现在对马匹用量减少和茶叶贮备过剩。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后,随着新疆统一与西北社会形势的变化,西北茶叶市场格局大变,表现在:一是作为甘肃茶司行销引地的新疆销售区域扩展到需求更加广阔的天山南北;二是以山西商人为主体的自北方草路入新的北商贸易拉动的杂茶销售旺盛,使得甘肃茶司在新疆的行销市场受到严重冲击;三是位居甘南的河州、洮州茶马司在其“易马”执掌消失后,亦渐失去了引茶行销地的功能,而遭裁撤。西北茶马管控机构由清前期的五茶马司留有甘州、西宁和庄浪三茶司,行茶引地也相应改变,茶务中裕课的经济元素凸显,招商领引和征收茶税成为茶司核心任务。可以说,西北行政辖境变动带来贸易管控机构随之变动;同时也引发了以茶中马的终结。

至于西北五茶马司中河、洮二茶马司被裁汰的缘由,既有研究均以《文献通考》记载的“位置偏僻”为依据,爬梳乾隆二十五、二十六年里,前后两任巡抚吴达善、明德所奏档,更能明晰洮、河二司“具不近大路”,人口稀少及引地购茶消费力弱及不利茶商缴纳与行销等重要原因。概其内容,大致有以下三点:

其一,二人指出“甘省茶课向为中马而设,今其制已停”,各司中洮、河司属茶商每年纳茶“趱运既属不便,疏销亦多雍滞”,以致洮、河司各贮茶三四十万余封,较甘、庄司“为数倍多”,尽管多次改收折色,缩减本色至二成,并于乾隆二十一年,准截洮、河司茶叶留甘、庄司,然而库贮茶叶难销的局面难以改变。经吴达善奏准,以搭放兵饷为计。其二,洮司近四川,民皆采取山茶树皮熬食,驻扎官兵亦少,“所买茶封有限”,“故该司商销茶斤历年具告改别司售卖”,而交官茶封仍雇用脚力运交洮库,不仅库贮积至数十万封,而且茶商所交茶封运到兰州盘验后,又雇骡运赴洮司,往返千余里,“不无虚靡脚费”。河司所征商人茶封虽改交甘、庄二司,可是改折捐输等银仍赴河司缴纳,“是以银、茶两地完交,与商人不便”。故“河司之虚设与洮司之应裁无异”。其三,河司地虽近青海蒙古,事务由河州同知兼管,然而所执掌的“一切交易,俱在西宁,从不赴河州贸易”,且“民食已有商销茶”,库贮积茶很难售出。关键是河州同知有专管口外番民之责,然却“远驻州城,不能整饬番地,与边境治理非宜”,呈两张皮。鉴于以上实际情况,二人还先后确定了裁汰河司后的茶引分配和税收办法。建议将河司茶务额引5000道由甘、庄二司平分,改折捐输等银,亦俱交于茶引所属茶司。河司库贮陈茶,仅搭放兵饷。茶务改由河州知州就近兼管。

巡抚明德还特别说明各项情形均已与陕甘总督面商,且二人意见一致。并认为如此行事,对商人而言,“输纳即便,而交收银、茶之例亦归划一,自必踊跃完公,于茶政不无裨益”。对此,朱批:该部议奏。次年,经吴达善、明德所奏得以实施,河州司裁汰,其茶务也移属循化厅。从中可见,行政隶属的不合理、设官与实地征收的两张皮、茶叶库贮难销以及行销运费高昂,市场需求不旺等问题,也是洮州、河州二茶马司被裁汰的缘由。

至于洮州司的裁撤动议,经翻检档案可知,乾隆七年(1742年)已经提出,与清廷推行以茶易粮关联。时甘肃巡抚黄廷桂奏,以茶易粮,对于洮州司而言,具有诸多不便。其言:甘属五司,“唯洮司一隅,僻处万山之中,产粟不广,小民生计半赖伐木烧炭、佣工糊口,原无余粮可以易茶。因仍其旧,毋庸置议”。由此表明洮司在西北五司中不仅易马使命完成,易粮也没有实行的基础。而清廷停止易马是洮司被裁汰的关键因素,只是落实过程相对缓慢,至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才完成。

这里需要补充甘州茶马司的废立问题,此在以往研究中很少关注。即在清代地方史料中记载,在康熙后期的二十多年里,甘州司因“中马”而经历了兴废过程。即康熙三十六年(1697年)废,六十一年(1722年)复立。此过程在光绪《甘肃新通志》中载:康熙三十六年,驻兰州城的甘州司,因“兰城无马可中,奏裁之”。嗣后“茶马惟四司括之,每年茶院按临传集各官商,以部颁茶行,按四司令其分掣”,计部引旧额新增27200余道,茶商掣签领引后,即“赴楚中所办运茶斤”。延至六十一年,清廷以西宁四司界连口外,地理位置重要,予以增引的同时,又于兰州复设茶司,“令兰厅管理,名曰甘司”。

如此看来,康熙三十六年的“奏裁之”,是经清廷允准。然而,再查康熙、雍正朝《会典》及巡抚德沛在谈及甘省引茶本、折色时说,甘省西、庄、洮、河、甘五司茶斤,自康熙六十一年改征本色以后,“积贮甚多”,表明此时甘司的存在。自此直到洮、河二司先后被裁撤,甘肃茶司由五所减至三所。陕甘总督征收茶税,也由之前五茶司改为甘州、西宁、庄浪三司。

(四)陕甘总督掌管的茶叶贸易

17世纪以来,随着西北地区人文环境与行政辖属变动,陕甘常常联称,也成为西北最高军政长官的称呼。清初以来西北茶马贸易机构执掌在经历了清廷临时差官及巡抚兼管的多种形式后,最终确立了由总督掌管的局面。

康熙六十一年(1721年),准甘肃五茶马司茶引交与总督办理,一年定例之后,仍照旧交予巡抚办理。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交由陕甘总督兼理。总督是置于多省府之上的封疆大吏,在职官架构上,更接近于清廷中央,能够更好地为清廷负责。此改变表明大宗商品茶叶作为一种农耕社会重要资源对国家治理西北区域社会的重要程度,而且直到清末,引茶征课制度一直由总督掌管,没有改变。总督衙署置于兰州,兰州也因此成为西北茶叶贸易中心,也是湖南等地茶叶进入西北的前站。督署下辖并置于同城的甘州茶马司,发挥着西北官茶集散地的重要作用。一般情形下,甘州司每年拨运新疆和西宁及蒙番等处官茶26100篦。

清前期,因“准噶尔最重官茶”,其商队在肃州有清廷作为农牧产品交换处的常设机构。准噶尔以马、牛、羊等牲畜易得肃州嘉峪关内的茶叶、粮食等农产品。鉴于准噶尔进藏熬茶等多种特殊需求,清廷亦按其所需增加贸易市场,如每年二、四月组织临近的蒙、藏、汉、回等族商人在西宁边外日月山一带的那拉萨拉进行交易,也会关照地处黄河以东的察罕丹津等蒙藏部落,在河州等地就近贸易。

西北统一后,清廷从新疆的实际茶需出发,调整了总督辖属甘司引茶的供应量,以新疆为引茶行销的专门市场。因总督辖属区茶叶主要由湖南安化办运,至陕南泾阳压制成砖茶后输到兰州,再自兰州发往西宁、庄浪各茶马司及其属地和陕甘总督辖属的宁夏、新疆、内蒙等地销售。故包括新疆及甘青宁所在的西北地区,所行销的官茶“均系甘司引地”。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陕甘总督杨应琚奏,至新疆地方,现在生聚渐繁,米粮蔬果物产,在在丰裕。“惟茶斤一项,向须取资于内地。诚如圣谕,各处济用,自属多多益善”。此后,自兰州发往新疆的茶叶逐年递增。嘉庆年间,自兰州甘司发往新疆官茶保持在20多万封。至道光年间,达四五十万封。青海农牧交界处的丹噶尔厅贸易之茶,也是“自兰州运来,每年约万余封,大半售与蒙番”,“此外如黄茶、砖茶,虽例禁极严而番僧、蒙番私相交易于境内者亦不少”。另外,以总督衙署所在兰州为中心的茶叶市场,除了运销茶马司引茶外,城内也设立许多官茶总店,如马合盛、天泰运、天泰和、新泰和、魁泰和、文泰运、裕亨昌、魁泰通等,有40多家。这些商家还以其商号为名,在西北设立相关分店,促进茶叶贸易。

历任陕甘总督在管控茶叶的过程中,为避免茶司库贮存茶过多而滞销霉变,不时在各茶马司之间进行调拨,做出调整,尤其关照位于兰州的甘州司库贮量,一旦这里存库过剩,多拨往庄浪和西宁二司代为收贮。如乾隆二十七年(1763年),庄浪司截留甘州司所收贮各年官茶20818篦,西宁司截留甘州司所收贮各年官茶25770余篦,截留的官茶再发往甘州司,按照原来的发行标准统一发行销售。

当然,无论清廷如何改变对茶叶的管控机构和管理办法,包括加强陕甘总督对引茶贸易的管理权,以领“引”行销的形式始终没有大变。如经乾隆中期整顿后的西宁、庄浪、甘州三茶司茶引增至28996道,额销茶210余万斤,纳课银127000两,应纳课银于每年奏销前“尽数清款,倘有蒂欠,照例锁禁”。至清中叶时,该办法继续实施,且茶引数量未变动。道光六年(1826年)三月初七,署理陕甘总督杨遇春奏报甘肃滞销茶分年带销完课时,所报茶引仍为28996道。其中仅每年销往南疆之茶引有9900余道,加以带销滞引及拨运官茶,约计20余万封。自同治三年(1874年)至1938年,甘肃平均每年运销茶叶达312250封。

陕甘总督专管茶税的征收,乾隆中叶以后,除了每年对今甘青宁三省区的茶税就近征收核对报部外,对新疆在道光年间立居征税的税款也进行有效统辖征收,以附和体制。而且督署所征茶税,经清廷核收后又作为军需饷银拨补西北,一定程度上可以说,茶税收自西北,用在西北,起到了以边养边的良好效果。

所以,在清代以来的西北茶法实施过程中,茶马司管控之大宗商品茶叶被视为战略资源,用于满足国家在不同时期各种长短期发展的需求,亦折射出清廷治理西北的政策与战略取向,也是茶司事务专门归属陕甘总督管理的重要原因。道光年间平定张格尔乱后,清廷着手整顿西北茶政,并将通过市场征收茶税的办法移用到天山南北,开始了自乾隆统一新疆以来的茶税征收,将新疆商业贸易完全纳入近代中国税务体系。左宗棠任陕甘总督期间,尤对整个西北茶法进行改革,实行茶票制度,这一办法直到民国时期仍在沿用。当然,由于同治年间新疆社会变化而影响到茶叶市场,茶票制的推行也在市场竞争下与伊犁将军主办的伊票并存,且较伊票势弱。

二、有茶无马的茶司与以茶易粮

清廷利用农牧资源在西北置茶马司所实行的茶引贸易政策,适应了清初恢复和发展经济以及军事征战的需要,亦有利于西北商业贸易的发展,可是,限于贸易政策特定历史背景,并随着清廷西北统一大业的完成,军用马匹需求减少,获取马匹的来源增多,茶马司的中马功能逐渐废弛,既有制度势必做出适当调整。即如何处置库贮过剩官茶,舒缓商力,以裕国课,成为西北茶政治理要务。同时“茶马司”的称呼也逐渐被“司茶”或“茶司”的称法取代,“以茶易粮”成为一项茶司职责被提上茶司议事日程,以致茶叶在既往引茶中的政治属性逐渐弱化,经济性转而增大,且成为以税收为主趋势的过渡办法。尤自乾隆中叶新疆成为甘肃茶引行销之地后,使得茶司引茶行销范围得以扩展,茶司职责亦趋于单一化,过渡至仅负责茶叶贸易市场与茶税征收。

(一)茶司替代茶马司与以茶易粮的确立

至乾隆朝时,清初以来的茶马司,已简称“五司”或“某司”,如“西司”“河司”等,“马”的称法不再出现,尤以五司减为三司,茶马司易换马匹事宜彻底退出历史舞台。

关于茶马司称呼的演变,兹据所寓目档案,最早是在乾隆三年(1738年)。时川陕总督查郎阿以“甘省五司茶封”的字样,报奏处理各处久积难销之茶的办法,并分别用西司、河司、洮司、庄司和甘司作为五茶马司的简称。至七年(1742年),甘肃巡抚黄廷桂在言茶政之法时,亦将甘肃五茶马司直接称为“司茶”或“茶司”,而非茶马司。由是,总督辖属各府道及茶马同知所执掌的主营茶叶事项又另辟蹊径,开始着手实施以茶易粮办法,并逐渐制度化,使其成为清廷管控茶叶贸易的另一种模式,也是自茶马向纯茶叶贸易过渡的一种形式。

茶司的主要职责及其转变过程,甘肃巡抚黄廷桂有明确表达,其指出,甘肃茶政设置茶引,初为易马而设,且以中马停止为节点,分为两个阶段。中马停止之前为第一阶段,主要职责是易马,以雍乾交替之际,为中马停止时间。而此后至易换粮食办法的提出,为第二阶段。在这一阶段,因西北统一,军务告竣,官马场马匹孳息繁盛,茶司库贮茶叶不再用于易马,且库贮增多,出售维艰。面对这种已历数载得不到好转的不利局面,清廷中央与地方各相关官员,从不同角度讨论酝酿改变办法。

当然,整个转变过程中,清廷实行的调控主要集中在少收本色茶叶,将库贮茶叶变价出售。即“乃令商人改折纳银,又将官茶减价发卖,虽渐次疏销,而纳银之费倍于交茶”。所以,交茶与交银的转换,对茶商极其不利,以致茶商无领引积极性而畏惧不前,进而“引张沉搁,课额虚悬”,影响到国家正常财政税收与运转,考验清廷的决策与治理能力。由是,地方官能想出的办法之一,就是易换粮食。

以茶易粮被清廷确立为定例的时间,学界一般以《清史稿》所载乾隆七年(1742年)为起点。而检索档案可知,是年,清廷仅令甘肃五茶司库贮茶叶可以易换粮食,补充官仓,并不是制度开始年份。其实,正式作为定例并得以实行,则始自其后的乾隆十一年(1746)。不过,脉清代粮茶贸易的端倪,还应自康熙五十七年(1718年)算起。是年,兼管茶马司事务的巡抚在增加西宁茶马司茶引额数的同时,规定官控茶叶可以用来交换青稞、栗、谷等粮食作物。六十一年(1722年),议准西宁等处,行茶原照例易换马、驼、牛、羊,并买粟谷。至雍正十三年(1735年),五茶马司易换马匹,“招中无几”,清廷准予停止“以茶中马”,且规定各茶马司库贮茶封,除了搭饷与销售外,也用来与“番民”进行粮茶交易。步入乾隆朝后,以茶易换茶司引地之粮食,渐成常态,加之西宁、河州、庄浪三司引地“番民错处,惟茶是赖”,清廷准许各茶司库贮官茶交换引地范围内的栗谷等粮食作物及牛、羊、驼等牲畜,并逐渐演化成茶法的主要内容。所以,乾隆七年(1742年)所实行的以茶换粮办法,也是继承了康雍以来的先例。

将茶司及以茶易粮的办法,置于清朝初期西北社会整体形势下,不难理解粮食与马匹在军事需求上的重要程度,这也是康雍乾三帝在统一西北问题上的思想理念得以实践的前提和基础。故而,在乾隆年间倡议实施茶叶易粮时,地方官直言此法的益处在于“可省粜变之繁”“坐收储蓄之利”“恤商裕课”。然而,梳理清代茶司的政策创立与执行力度和速度,发现每一个新现象和问题出现后,为做出决策,地方官与清廷之间常常会就该现象与问题的讨论耗时几年、甚至十几年,且执行过程总是反反复复,兴废波折数回。前述洮州、河州茶马司被裁汰就是明证,而以粮易茶的实行,自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往复讨论也费时多年。乾隆元年做出茶引全部折色的决策后,没有执行几年又停止。至乾隆七年(1742年),巡抚黄廷桂接准部复“仍交茶斤本色,而此后出陈易新,亦令妥议。正以将来日收日增,恐致更复雍滞。此官茶之在库,而恒患其有余者也”。当然,就本条部复内容而言,表明清廷在传统与变革之间做出决策时,摇摆不定,显示在保持茶叶库贮与折色中犹豫不决。

(二)实施以茶易粮的理由与建议

乾隆七年(1742年),甘肃巡抚黄廷桂提出“以有余之粮,易必需之茶”办法,并论证实施该办法的理由,拿出了可操作的建议。黄廷桂认为,居于西宁、庄浪、河州、甘州四司境内沿边一带的“汉番回夷,终岁衣食,咸取给于收获之粮,而茶又其日用所必需。是以皆系持粮入市,粜卖银钱,转买茶斤,历次交易,折耗实多”。而实施以粮易茶,直捷便利,民众无不乐从,可省粜变之繁。在官库以粜销之茶,“易有用之粮,坐收储蓄之利”。亦可使茶封“出售甚易,无虑陈积”,令商人永远交茶,不必改折,徒益纷扰,“似于恤商、便民、实仓、裕课均有裨益”。

鉴于以上诸多益处,巡抚黄廷桂提出实施以粮易茶需要做的前期准备以及具体操作建议和可行性办法,并请作为制度颁行。其建议大致有三点:一是以茶易粮,先确定可收储之粮库。黄廷桂言,经查西司库茶归西宁府管理,而庄、甘、河三司库茶系各同知兼理,各处均未设廒坐,易换之粮,无可存贮。应令司茶、府、厅,各将库茶分拨所属之州县若干封,承领收贮,专责经理。二是承办中的粮茶关系处理。即要求州县将所易之粮,另贮一仓,茶叶变价及所易粮数色样价值,按月分析造册,通报备查。茶如用完,报明续领,仍符用去茶数年款。且饬该营上司按季盘查出结,以杜亏缺。所收粮石,遇有需用,咨部酌拨,作正报销。三是张贴告示晓谕政策,务使易粮者心甘情愿。即明白出示晓谕“番民”,使其情愿赴州县衙门交纳粮石,不拘色样,不论多寡,“茶照各司定价,粮照本地时价”,公平兑换。严禁胥役抑勒需索。不能因为以茶易粮,而不许以银买粮,因而规定“以银钱买茶者”,任从民便,照旧赴府厅衙门交易。对此,朱批:该部速议具奏。

八年(1743年),清廷准甘肃巡抚黄廷桂奏,将五茶马司库贮官茶发给商人往甘省各州县卫所易换粮石,“以裕边仓积贮”,同时也销减库贮积茶,执行效果明显。自是年至十一年(1746年)的三年里,西宁司共发茶46000多封,“宁郡各属”易贮各仓粮27182.7石。如此,即消化了库贮陈茶,又充实了边地仓储,一举两得,效果良好。故而,十一年,黄廷桂请定“以粮易茶”例,清廷令甘省将该制度“嗣后遵照办理”。自此,甘肃各茶司茶叶易换对象由以马匹为主转变为粮食及除了马匹以外的其他牲畜,且将易换粮食作为茶司的主要职责。

地方官对以茶易粮制的实施并非贸然之举,是从实际出发,因地施政。故巡抚黄廷桂就明确提出,“茶患其有余,则多者,当设法以衰之”,必然要采取“贸迁转移之道”,以达到通变可行。若是一味地不顾实际不加区别地不断采取变换茶叶贸易办法,并不适宜西北边地族群及社会形势,尤其是实行以茶易粮,在各茶司间,应该区别对待,且单独对不宜实施以茶易粮办法的茶司提奏报批。如对甘属五司中的洮州,就奏准不能实行以茶易粮。理由在于洮州一隅,僻处万山之中,产粟不广,小民生计半赖伐木、烧炭、佣工糊口,原无余粮可以易茶,“不必要以茶换马”,也没必要“更用茶叶易换粮食”及其他物品之办法,即“应仍其旧,毋庸置议”。此后不久,清廷裁汰洮司。

不能不说,以茶易马或易粮,是清廷就西北茶政因时因势的调整,同时伴随的还有茶叶本折色与搭饷的实施,然而多种办法与反复折腾,不利于茶政的稳定实施,茶司依然处于“茶政屡更,积贮未充”的窘境,尤其对于地方执政者而言,操作难度加大。乾隆初年,巡抚黄廷桂提出西北茶政“不便屡更”的建议,以期更定甘肃茶法,认为甘肃各司茶叶库存与本折色的反复折腾,不仅中央与地方各级多费周折,也影响到商人行茶的积极性,更不利于课税。而课税能否顺利完成与完纳程度高低,又直接关联到甘肃日常财政的运转和社会稳定。所以,只有稳定的茶政,方能以便官民,以裕国税。

(三)茶司引茶行销市场的扩展机遇与挑战

乾隆中叶后,甘肃三茶司引茶用于供给新疆军民食用正在逐渐取代易马易粮,且影响着茶司官茶改折比例。另外,清廷也需要大量茶叶用于行赏藩部不同族群或供给军营,所以,没有易马职责后的茶司,还承担着国家对茶叶需求的调配功能。如乾隆元年(1736年),清廷准予茶引全征折色,不久又按本、折色比例征收,并规定之后即便有特殊需要亦不再全征本色。可是,至三十六年(1771年),因要赏给暂行安置于伊犁地区的土尔扈特归部茶叶10000封,遂甘肃官茶当年改征二成本色、八成折色。有时候,库贮增多,又会增加折色比例。四十二年(1777年),又出现“以库贮茶封足数新疆十年之用”的仓库满额情形,故清廷又提升改折比例。

乾隆中叶起,茶叶配给新疆和折银裕帑也是茶司管理引茶的重要功能。茶司大量茶叶运销新疆,天山南北作为新的茶叶引地,使茶司执掌的区域范围不断延展。正常而言,西北茶法应该根据此新局势做出一定调整,以顺利实现对新疆茶叶市场的管控。然而,实际进入新疆的茶叶,并非独甘肃茶引,只不过甘司茶叶管控有法,去向明晰,多在伊犁、塔尔巴哈台、乌什三城行销,其余各城多行北路杂茶。

此所谓杂茶,也称为“北路商茶”,是由晋商为主的北路茶商自湖北、福建等地采买,再经山西或河南抵运张家口、归化城,再经领理藩院茶票,而贩入北疆。如此,北疆地理位置适中的古城地方则成为了粮茶贸易最盛中心,也是由乌里雅苏台、科布多两地南下道路之中枢,沿途“商贾行走,络绎不绝”,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清廷以茶易粮制度实施区域的宽泛与良好结果。只是,这种茶粮贸易和自北疆大量输运进疆内杂茶价廉质优、市场广泛,在归化城缴税领票行销的这些杂茶,其税收和茶价的确定,不再归陕甘总督管控范畴,被陕甘总督视为是无引私茶,但是其运销规模较大,在一定程度上占据了新疆茶贸市场的主体,对甘省茶司行销市场的冲击力度不容小觑,茶司执掌遭遇挑战。

至道光年间,据钦差那彦成调查,张格尔之乱前,北疆乌里雅苏台、科布多二城向食北路商茶,其余十二城均系甘司引地,岁行官引9900余道,加以带销滞引及拨运官茶约计20余万封,由官商运至凉州,再由来往客贩转运出嘉峪关,进入新疆后,随地销售。再如上文所述,由于北商销售的杂茶纳税远低于甘肃茶司引茶的官茶部分,且出售价格低廉,相较之下,茶司引领行销的官茶缺乏市场竞争力,被大量滞销。鉴于“惟新疆既为官茶引地,商茶究有碍官引”的困境,道光四年(1824年),清廷一度考虑停运杂茶,后又以禁运不便民生,只得允许乌里雅苏台、科布多的商民及蒙古人等“每年驮运砖茶七千余箱,前赴古城兑换米面”,以此禁止北茶由古城贩往新疆其他各城。实际上,北商因有理藩院茶票为据,在归化城将军处属于合理的贩运,故而杂茶依旧源源不断地运往南疆,甚至“北路茶商所贩杂茶,惟南路回夷销售最多”,这就扰乱了甘司引茶行销市场秩序,不利于甘省茶司茶税征收。不久,清廷于古城设局征税。另外,为引导茶商积极请引,清廷亦调整了引领茶商携带的附茶量,以此从制度层面来协调北疆杂茶与甘省茶引之间的不合理管理。

可以说,自乾隆元年(1736年)至道光二十年(1840年)的100多年间,清廷频频改变“茶马贸易”管理办法,裁汰茶马司,处理不能易马的积滞陈茶,并将引茶改征折银。同时,官方相关奏折及使用文件中出现“茶司”的称法,该名称的出现,更表明自唐以来历经宋明至清前期的中央政权在西部地区所实行的通过茶马“互市”形式以控制西部游牧民之制已退出历史舞台,显示商贸经济在治理方式转换中的重要作用。

三、作为国制的甘肃引茶滞销与调试

茶叶有助于西北各族民众日常饮食均衡,不过,茶叶也含有大量色素、维生素、脂肪类以及抗氧化的多酚类化合物等,久存于空气并有其他化合物的存在,多酚类化合物又极易发生自动氧化而变质。加之受四季气候与库贮温湿度变化的影响,库贮茶叶会发生色泽变暗、串味、陈化、霉变乃至浥烂的现象。前文已述,甘省引茶初为中马而设,其中官茶部分,由茶司征收存贮于库,常年累月征收,陈茶堆积,新茶变陈,库贮茶叶滞销。

现代经济学中的滞销,指的是贸易市场上的商品因没有销售对象而导致的销售缓慢或过剩积压现象。清代以来的西北引茶滞销是指茶商缴纳的作为官茶本色茶税为主的茶叶库贮积累超量难销的局面,该滞销势头自康熙中后期起已现端倪,且愈来愈趋严重。各级官员担忧“攸关国课”的库贮引茶大量变质浥烂,遂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旨在推出陈茶,减小财政损失。乾隆初年,采取多方法多途径的调试与改革,比如加大折色,减少本色,或全征折色,或调整茶商携带附茶比例等。可是,囿于制度限制下的引额数量及市场需求的矛盾难以协调和把控,加之行销区域的限定与茶商所属省份不同及茶类缴纳税率参差不齐,尤其是新疆北路杂茶销售势头旺盛所带来的冲击,即北路茶叶缴纳茶税税率和路径与甘司茶引税率不同,两种茶的市场价格悬殊又较大,北商杂茶的需茶人群也较多,甘肃茶商领引积极性受挫。茶司官茶市场流动性减弱,不仅国家层面的领引额量得不到顺利调剂,反而加大了领引茶商所携带的附茶量,更由于后者为茶商行销利润所在,也是茶商熟悉茶市需求而携带的易销茶,故在无形中加重和冲击着官茶市场销路,茶司库贮茶叶滞销更加严重,以致茶司各级官员陷入引茶难以被茶商认领及行销官茶与北路杂茶两股力量争夺茶叶市场、清廷税收难以定期实现的新困境。为此,清廷将调控主线放在了库存滞销官茶的处理上,采取了充饷、变价出售和籴私等办法。

(一)新茶变陈茶与陈茶销售困境

雍正年间甘省茶叶停止中马后,茶引本额逐渐增多,缴纳库贮茶亦愈积愈多,新茶变陈茶,滞销加重,各茶司在不断减价变卖中去库存,以保证清廷茶税征收。

雍正六年(1728年),库贮陈茶已很难销售,自此至十年(1732年)间,滞销加大。仅八年(1730年)年底时,五茶马司各库存茶均在几十万篦,其中洮岷司库存220970篦、庄浪司库存220250篦、西宁司库存224902篦、甘州司库存159250篦。九年(1731年)底,临巩布政司库存茶217703篦,均不同程度变质。为此,各茶司只能采取后一年变卖前一年乃至前几年陈茶的办法,处理库贮滞销之茶。如雍正十年(1732年)各茶司销售过往两年库贮陈茶均在千篦以上,即九年为1945篦,八年为5875篦。至于九年的新茶,在其后的十一、十二年里才逐渐售出。其中十一年销售九年陈茶2120篦,十二年销售九年陈茶7945篦。由于售出陈茶降价折损,清廷中央与甘省地方不仅承受了一定的经济损耗,市场停滞后茶商也无利可赚,拖欠税课,茶引认领与茶课征收均难以实现。

对此,各级官吏寻找解决办法。军机大臣张廷玉认识到茶引本色与陈茶难销的矛盾症结在于:一方面是甘肃茶商按引缴纳的本色新茶大量积聚,茶叶不用于换马,供给大于需求;另一方面是茶市行销停滞,茶税拖欠,催征的本色茶又增加了库贮量。据统计,雍正十年(1732年)催征九年的商欠茶1945篦;十一年(1733年)催征十年商欠茶5350篦;十二年(1734年)催征十一年商欠茶5875篦。然而,由于制度限制,清廷难以对市场需求准确估量,间或继续按引征收本色茶税,故库贮新茶变陈茶的现象并未多大改观。乾隆元年(1736年),五茶司库贮茶叶积至200余万封,达到康熙四十年的峰值。次年七月,巡抚德沛报告了五司茶篦积年堆贮艰于销售变现,商欠茶税自康熙六十一年(1722年)改征本色后,出现陈茶尚未售出,新茶又不断增收与库贮增加的趋势,并表示即使是按照清廷允准的变价旧例经年不停地销售库茶,至少需20年。建议自乾隆元年起,新茶全部改征折色。支持并附和德沛建议的还有西宁道杨应琚,其提出将茶马司商办茶封全部改征折色。吏部尚书纳亲等人也称各茶马司库贮陈茶经年累积,必然发生霉变,建议改变茶法,将茶商应交茶折银征收,减少新茶入库。

此后各年,甘肃地方官员向清廷奏报的茶叶销售及官茶征收情况中,均能看到官茶滞销,折本征收,改征折色以减少库茶的关联信息。如乾隆三年(1738年),甘省各司库存陈茶变价出售无几,因库贮年久,不仅茶味变淡,且常现霉变。为此,巡抚查郎阿提出以茶叶库贮存放年代远近为标准,分类分年降价出售。乾隆十八年(1753年),五司积贮茶自乾隆九年至十二年,已领未销引1458道,自雍正十一年至乾隆十二年,未完改折充公等项银97600余两,未完官茶259300余封。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皋兰茶商欠二十八年(1763年)价银2596.5两。征收办法演变直接影响到茶市行销,地方官员连年上奏请示茶司库贮难销问题的解决办法。

尽管清廷中央据地方官的建议在本、折色之间不断调剂作为官茶的茶税征收办法,然而库贮茶叶越积越多的困境很难得到扭转。领引茶商也因茶叶市场饱和,手中本金难以收回,难以按期交纳茶税,领引积极性大挫。尤其是改征折色后,茶税缴纳高于本色,负担加重,连年拖欠。茶司实有难于赔累之苦,加之茶陈价贵,库茶壅滞难以改变,后经巡抚元展成建议,实行库贮陈茶变价给商,以为办课之本,并将“黄茶”全准茶商配运,“抑或酌量增给茶斤,务期商本不亏,课额自可无误”。当然,引茶发放与商茶难以脱销的困境很难改变。

值得一提的是,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谙熟西北事务的杨应琚移官陕甘总督后,针对陈茶滞销问题有精到的分析,认为引茶滞销的根源有二:一是茶司颁发茶引额量日渐增多。其时因新疆统一过程中军民用茶量大增,每年除了领引中给茶商增配茶引24万余封外,还有自北疆输入的大量价格低廉的杂茶,此对甘引市场的冲击不容小觑,导致官引茶市停滞,库贮增加。二是课税的本色引茶额量与茶税量同增,导致本色加重。按照清例的甘引征税本色标准,茶商每领茶一引,缴纳官茶50斤,作为茶税。自乾隆初年以来,为配合西北用兵,清廷增配甘引24万余封,为此所征本色官茶税也随之增加,以致引、税两项本色同增。为此,建议清廷将领引商人缴纳官茶部分改征折色银的同时,将库存陈茶按“每封三钱”减价出售,直至各茶司库贮陈茶全部售空,再征本色而纾商力。

由于清廷没有也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茶叶投放与市场需求之间的关系,而是将茶叶作为补充财政和调控社会的一种资源,还在于新疆统一后,受藩属关系与府县体制不同管理策略的限制,清廷必须储备一定量的本色茶用于犒赏和发放军饷,同时北疆杂茶与甘肃茶司争夺茶叶市场的矛盾一直得不到解决,两者茶税不同,茶叶价格悬殊,价差过大,极大地打击了领引茶商的行销积极性,因而官引库贮滞销问题长期艰于解决。嘉庆十七年(1812年)时,甘州司存积茶叶数量年有增加,库贮陈茶因壅滞出现腐烂。延至咸同时期,不仅茶叶滞销愈来愈严重,也因战乱与社会动荡,茶务废弛。左宗棠改革茶法,实施茶票制度,这在初期缓解了库贮滞销,然就长期而言,官私茶之战愈演愈烈,官引滞销的问题依然存在。步入晚清,清廷加大招商领引力度,针对茶引滞销,积极组织茶商促销,采取加速商茶行销的切实可行的籴私办法,以及开办茶叶公司等手段以调节市场需求与滞销的矛盾,直至清末,未见起色。但是,不论是清廷中央还是地方茶官以及茶商,均将降价处理茶叶视为较好的处理滞销办法。

(二)以引茶充饷与官方盈利之法

引茶充饷,亦是清廷解决官茶滞销的较好办法。充饷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将本色茶叶直接运往军营作为俸饷发放,另一种是将茶叶就地折价变卖后以现银补充兵饷。这后一种在清初茶马贸易兴盛时期就存在。如顺治十三年(1656年),因新茶中马既足,清廷允准茶马司陈茶变价出售后充饷,折价比例以马价为标准,两篦陈茶折一中马。次年,因“七监马匹蕃庶”,改解充饷。将查获私茶、私马变价,以赎罪银的形式用于充饷。康熙三十二年(1693年),西宁等五茶马司收贮茶篦,年久浥烂,准予变价,“每篦十斤,变价银六钱”,以现银充饷。三十六年(1697年),甘州司无马可中,将库茶于五镇俸饷之内,以“银七茶三,每银一两,搭放值三钱茶一封”。次年,谕令依旧在陕甘各镇马乾内按“银七茶三”搭给饷银,此后,该折价比例和搭发俸饷办法一直沿用。

康熙四十四年(1705年),西宁等五茶司库茶越积越多,难以销售,有浥烂之虑。为此,巡抚齐世武奏准茶商“停交茶封”,西宁等处所征茶蓖停止易马,无论新旧茶,一律变价折银充饷,折价比例仍为“每新茶一蓖,折银四钱,陈茶一蓖,折银六钱”。至六十一年(1722年),西北战事再起,清廷增引换马,在界连口外通关大道的西宁等茶马司增引4000道,由陕甘总督办理。为避免增引后的本色茶叶增加过快,又议准各茶马司照原例易换马驼牛羊并粟谷的同时“将旧茶悉出变卖,以作兵饷”,消减库存。

将备用足够量之外的库茶运往军营冲饷,是一种常用办法。如乾隆十九年(1754年)四月,大学士傅恒等奏,甘省每年应交官茶20余万封,旧例由商人按引交纳以“招换番马”。嗣因换马之例久经停止,“此项商办茶斤”除应存备赏蒙古约10余万封外,“余俱变价充饷”,并指出将常年库贮,短期又不能变销的110万余封积存茶叶,“量拨运赴北路军营备用”。被乾隆帝采纳,且令甘肃巡抚鄂乐舜详悉查明办理。

还由于“准噶尔最重官茶”,乾隆二十年(1755年)四月,傅恒等考虑到平准过程中,投诚甚众以及“功成后奖赏用茶,较银尤便”。又奏请从西宁茶马司库贮拨茶2万封,由草地先运哈密,再商筹自哈密运至军营。为此,乾隆帝朱批:知道了,多多益善耳!同年七月,巡抚陈弘谋指出,甘省各茶马司库贮官茶达100余万封,其中仅西宁茶马司存贮34万余封。建议酌拨茶叶“以充兵饷”。二十四年(1759年),清廷准巡抚吴达善奏,令西宁在内的甘肃各茶司照康熙三十七年例,将库贮茶封“搭放各营俸饷”。吴达善经过考察后指出,甘省地方,兵多民少,民间食茶者,十无一二,兵丁食茶者,十居八九。三七搭支俸饷之议,原为给商人便宜,官兵稍沾利益,“课项亦得适时扣收,不致悬宕”。现在官兵食茶尚多,减价招商售变,而官兵仍获食贵,余利悉归于商。莫若酌照旧例,以每封三钱搭支兵饷,俾兵丁每封得沾一二钱之惠,仍听各营按季自行酌定茶数,以一、二、三成搭支,并可不致壅滞难销。

随之,驻防官兵日常饮茶问题提上日程,同时天山南北成为甘省茶司引地后,茶司官茶输运北疆。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陕甘总督杨应琚瞄准市场商机,指出“现在新疆需茶甚多”,将官茶运往搭支,亦照内地每封扣银三钱,并将脚价摊入茶本,于官兵盐菜银内扣还,“较买自商人,实多减省。”获清廷允准后,茶司库贮官茶供给北疆遂成定制,每年由陕甘额调存库茶11.15万斤,由新疆各处将军大臣官兵分买。另外,由甘肃茶司库贮内解送北疆的茶叶统一置于官铺后,按照上述办法,由官兵扣饷折价购买,所获利息补贴八旗官兵。运疆甘肃引茶因有乾隆帝“多多益善”的朱批,故而贮备量与输送量较大。至乾隆四十年(1775年),据陕甘总督勒尔谨估称,仅甘州司库贮茶封足以供给新疆地区数十年之用。这也从一个层面揭示了西北茶司库贮茶的使用价值与商机,对于西北民生与军事的功用甚大。

当然,茶叶“以济兵食”是安边固边的大事,官方围绕此的茶叶商贸活动就更有理由和价值。道光初年,地方官为济兵食而借项运茶。八年(1828年)八月,因南疆军兴用兵,百物昂贵,西四城附茶每封市价升至七八两至十余两不等。而附茶自凉州发庄,每封售银一两一二钱,沿途递增运脚,至最远之喀什噶尔,合计成本、运脚、关税,每封不过3两。加上商贩权行月利及铺面杂费,不能不售至四五两。这一商机,被清廷派往南疆处理善后事宜的钦差大臣那彦成所洞悉,遂奏准“官为经营”,指出“沿途运脚,均给民价,并照例投税,每封作价三两,散给兵丁,扣饷还款,每封可多余银二两。边远荒苦之地,各兵亦得沾润,必当照办。”遂克服南疆喀城无闲款可动的困难,奏请清廷饬陕甘总督于甘肃藩库借拨经费银25000两,用于照市价采买附茶一万封,沿途支发运脚,茶运至喀什噶尔,再报参赞大臣衙门核销。

那彦成亦考虑到带兵各将领及留防兵丁盐茶银两无几,而茶为日用必需,官兵“照市价买食尤形苦累”,且西四城满汉兵丁有6800百余名,按每兵一名,准领茶一封半,可以陆续散发。并预咨叶尔羌、英吉沙尔等城办事大臣,在运茶货车经过时,按照兵数饬留扣饷,完成后分别补解所借银两,还清甘肃藩库借款。与此同时,那彦成亦按照已奏章程,先行平抑西四城茶价,即阿克苏茶市每封不得超过4两,喀什噶尔、叶尔羌不得超过5两,并将该办法通行出示晓谕当地民众,以调节市场和稳定社会,使民“无食贵之虞”。自此而后,官办调控茶叶获利渐成趋势。

(三)库贮茶叶滞销与变价折银

康雍时期中马停止过程中,库贮茶叶陈陈相因滞销而浥烂霉变的问题成为茶司日常事务中的大事,主要以变价出售为处理办法,用以充实税收财政。变价,指的是对商品做降价销售。清廷该政策始于康熙朝,乾隆朝得以广泛推行。康熙中期,各茶马司的库贮茶大量累积。遂于康熙三十一年(1692年)至三十三年(1694年)间对五茶马司库贮茶变价处理。变价比例为每篦茶10斤,变价银6钱,要求每司变价10万篦茶,且给所有易马之人多搭一篦茶,同时要求茶商交纳折银,其宗旨就是尽量多地处理库贮茶。

雍正年间,西北战事中的马匹用量时宽时紧,宽松时则减价出售富余库贮茶。雍正三年(1725年),覆准西宁、庄浪、洮州、河州四茶马司茶篦自康熙六十一年为始,五年之内,“总收本色”,五年之后,将五年以前之茶发出“变价”,依次出陈存新。变价银两按年题报。嗣后,总以五年为率。是为定例。至于变价议定与茶商交纳折价,起初以每封银三钱为依据,八年(1730年),经巡抚许容以“西路办理军需,茶价昂贵之时”,题准五茶马司各自发卖变价的茶价标准,即西司每封九钱五分,庄司七钱五分,洮司七钱五分,河司九钱四分,甘司七钱二分。要求各司总在标准价格以上发卖,按季具结报部。次年,五茶马司发商变价,其中洮岷司发9781篦,共变价银14675.9两;庄浪司发1925篦,共变价银2905.3两;西宁司发2985篦,共变价银5731.3116两;甘州司发2439篦,共变价银3707.28两。同年,各茶马司共发商变价康熙六十一年库贮官茶18295篦,计银29230.8两。十三年(1735年),西宁司发商茶6752.5篦,计银12829.75两。

由于战时状态,变价过高,不数年间,五司茶封积至260余万封。乾隆三年,巡抚元展成查得库贮茶封日加尘积霉烂,题准分新、陈茶,按年递减变价,每封定价银三钱及三钱七分、四钱四五分以至五钱五分不等,库贮方才有所售出。九年(1744年),巡抚黄廷桂在题请库贮茶变价时,将茶价稍有提高,即每封减定银四钱七分至六钱不等,然经部议被否,令仍照巡抚许容原奏定例办理,以免变价过高,茶封“壅滞难变”如前。二十年(1755年),布政使明德奏请每封减定银六钱,运赴甘肃安西售变,虽经廷议覆准,可是市场并不畅销,三年间,仅变茶一万余封。库贮茶难销与新茶入库再变陈茶的循环窠臼很难打破。

对此,乾隆帝十分疑惑,谕“以茶易银,尚有利益,自当踊跃请领,又何致陈陈相因,卒难销售”。地方官亦意识到“若不大加减价,商人无利可图,势必不肯承领。况商人贤愚不等,贫富不一,或致拖欠,无益国课”。面对现实矛盾,布政使明德回答了乾隆帝关于“商茶既增配如额,而旧课竟得清偿,其库贮官茶又何以难于出变”的疑惑,奏明“初不知商茶短配之时,民间食用奚所取给”,缘官茶向因招商中马,历来交官之茶,俱系黄茶,原本色淡味薄,不如商茶之色黑而味浓,加之库贮年久,变通价格与茶质相较,仍属高价,所以“商茶易销,官茶难售,职此故也”。商人行销茶斤,多系卖给官兵、客民,本地食茶之人甚少,是以短配时,亦足敷用。近年军需,口外一带多行商茶,多配亦易销售。“惟是库贮官茶难于销售,霉浥堪虞”。导致“帑项究属虚悬”。故而奏请“仍复旧例,以每封三钱搭支出售”,庶茶封不致陈腐,而兵民无贵食之虞。对此,朱批:所奏始明悉其故矣!部议时有旨。

当然,清廷在不断处理库存的同时,亦着手减少茶叶征收和入库量,代之以一定比例的折色。雍正朝尝试茶引本、折色交替征收,以减少库贮滞销。至乾隆元年(1736年)“时西宁五司陈茶充牣”,清廷令甘肃地方拿出解决办法。由是巡抚刘於义题请将新茶仍旧改折,照康熙四十四年例,每篦加增银1钱,共折征银5钱;陈茶每封减价2钱。清廷允“令每封减价二钱,刻期变卖”俟将来“价值减落,另议变通”。此也成为学界既有成果中所达成共识的清代茶叶全征折色之说。

然而,此事只能说是茶叶自货物至银两的全征折色节点,真正落实全征折色并非易事。乾隆二年(1737年),巡抚德沛又奏,陈茶不减价变卖,“终归壅滞”,允每封减银二钱,上紧变卖。结果在自同年正月奉交减价始,至次年春季的大约“五季之内”,茶叶变卖效果不佳。经对变价售出和仍存库茶的统计,得知西司库茶变卖6329封,尚存562024封;庄司变卖45669封,尚存388205封;洮司变卖642封,尚存578953封;河司变通7766封,尚存768490封;甘司变卖61835封,尚存302503封。以上五司各库共变卖茶123241封,仍存茶2600175封。去库存并不理想,更可悲的是,按照清律,司茶各员要承担茶叶销售不力的责任,面临参处追赔之责,给官员造成“亦觉冤抑”的焦虑,亟需清廷催促地方官吏从实际出发,制定出改变既有旧制的切实办法。

乾隆三年(1738年),川陕总督查郎阿通过对各茶司库贮茶与市场的考察后提出了分类处置办法,指出库贮茶壅滞难销,“实缘价值未平之故,弗敢拘于成议不行”,遂奏请“将各司库茶分别年岁远近,酌情递行减价变卖”,以实帑项,并建议将库贮之茶按照出产年份远近分为三类,相应定价出售。具体为:第一类是雍正十一年至乾隆二年间的库贮及商欠应交茶封。此类茶叶产出年份相应较近,在已减价基础上,稍做减价出售。如西宁、河州二茶司,每封茶再减2钱,定价5.5钱至5.4钱,庄浪、洮州二茶司,每封再减1钱,定价4.5钱,甘州茶司每封茶亦再减1钱,定价4.2钱。第二类是雍正六年至雍正十年,相对年份较远,茶陈、色、味均较次。西宁、河州二司,每封茶定价4.5钱及4.4钱,庄浪、洮州二司,每封茶定价4钱,甘州司每封茶定价3.7钱。第三类是雍正五年以前至康熙六十一年的茶封,历年久远,色变味淡,故均照原定部价每封茶3钱,低价出售。与此同时,要求各茶司存留足够应急与必须之茶,如西宁茶司每岁保障“给赏夷人”之需的库存茶20万封,其余各司经变卖后需保有茶10万封。俟各司销售至库存限额后,“再议征收本色”。乾隆帝朱批:该部议奏。旋即准予实施。

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巡抚吴达善再次提出变卖需按照存贮茶时间远近程度先后变价卖出。具体做法是将西宁、河州二司茶叶每封再减二钱售卖,庄浪、洮州、甘州三司的茶叶每封再减少一钱售卖。清廷令户部具体落实。次年,部议覆奏,拟将洮州司积茶十万多封变价卖出。二十七年(1762年),清廷有针对性地将陈积茶封减价招商变卖。陈茶价由每封4钱降至3钱。三十七年(1772年),共收十八年至三十六年各州县领变官茶价银4448.5两。可见,乾隆时期,变价销售各茶马司滞销茶已为定制,是解决官茶滞销问题最直接的方式,也是清廷面对官茶滞销的被动举措。只是,清廷考虑到官茶贸易的长期发展以及将官茶变价销售的措施长久推行下去不利于财政税收,又推行了茶税折银征收的措施。

总之,茶叶是自西北区域之外流入的大宗商品,由于其为当地民众日常饮食的重要必需品,是当地民众助消化解油腻的不可或缺饮品,也就成为了国家管控的重要资源和官私谋利的重要商源。某种程度上可以说,茶叶的生物性高于其经济性,经济性成就了茶叶市场,官方对市场及需求人群的管控,又使茶叶凸显出不符其原本身份的政治性。尽管当时的人们并不能完全从科学角度分析茶叶的生态功能,不能解释其对这里大量食乳酪肉制品人群人体生理的裨益,但其隐含的生态特性恰恰成就了经济价值,成为政治管控的重要资源。正如英国学者艾伦·麦克法兰所言的“只有茶叶成功地征服了全世界”。对清代以来的茶马贸易兴废与官方调控茶价,以及西北统一和茶叶市场拓展相关问题的讨论,是对清代丝路要道西北治理中商业贸易功用的最佳诠释。这也是关注人与自然系统的环境史研究中常说的资源利用的价值所在。

茶马司或茶司执掌着作为清代国制的西北茶法的实施,而生产商品的区域地理环境与资源环境成为商业贸易形式选择的基础。因而不论是冷兵器时代军事功用的影响,还是农牧经济方式互补的要求,更或者因具有畜牧资源优势的吸引和民众生活习俗需求的关联,茶、马成为这里商贸中的大宗商品。茶马交换停止后,北路杂茶市场流动增加和甘肃领引茶商附茶量调高的两股力量自然而然形成对甘省茶引的冲击,使既有制度难以为继,茶叶由蕴含政治管控意味极强的资源走向一般商品之路,是为西北茶马贸易中划时代变革,茶叶这一农产品资源成为国家所掌控的具有政治与经济双重性的重要商品,且伴随社会发展,经济属性更趋明显,表现出茶叶商品性的释放。一个最明显的变化就在于茶课成为地方商税的重要来源,也是国家拨付本区域军饷的重要补给。只是在该变化初期,清廷盲目于对既往甘省茶引制度的坚持,难以快速对动态市场做出有效调研和及时预估,以致调控形式单一反复,尤其面对北路杂茶对市场的冲击和甘肃领引茶商附茶量调高的两股力量,既有茶法难以为继,茶司库贮茶滞销加重,清廷陷入引茶难以认领及行销官茶与北路杂茶两股力量争夺茶叶市场、税收难以定期实现的新困境。

基金项目:本文系用友公益基金会重点项目“清代至民国西北商业资料整理与研究”(批准号:2018Z06)、华侨大学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项目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赵珍,女,青海西宁人,华侨大学华侨华人与区域国别研究院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中国边疆及跨区域史和环境史研究。高煜潮,男,浙江杭州人,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中国边疆史、环境史研究。

原刊于《青藏高原论坛》2023年6月第2期第十一卷总第四十二期,原文版权归作者和原单位所有,注释和引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