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曾晓鸿
摘要:茶马司是明代管理茶马贸易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川陕边茶与马匹的互市贸易诸事务。明朝最早在秦州建立茶马司,之后还于河州、洮州等地置茶马司,“收贮官茶”以易马。茶马司设有茶马大使、副使等官职,专门管理茶马事宜。文章根据相关文献重新考证了明代茶马司的职能,认为以茶易马、茶马比价、禁贩私茶是其主要职能,此外还对明代茶马司的设置时间、地点、官职构成等进行了全面深入的探讨。
关键词:明代;茶马司;职能;茶马比价
茶马司是中国古代茶马贸易的管理机构。宋代设有都大提举茶马司,掌以川茶与西北少数民族交换马匹等事宜。明朝初期于陕西、四川的河(今甘肃临夏)、洮(今甘肃临潭)、岷(今甘肃岷县)、秦(今甘肃天水)、雅(今四川雅安)等州置茶马司,它们主要负责川陕边地“纳茶易马”等工作,“茶马司,洪武中立于川、陕,听西番纳马易茶。”[1](P2276)茶马司设有茶马大使、副使等官职,专理茶马事宜。关于明代茶马司的研究,学界已有诸多成果①,但仍然缺乏对明代茶马司设置时间、职能等问题的深入探讨,本文对此重新作一考述。
一、茶马司的设置
从文献记录看,明代最早建立的茶马司是秦州茶马司。据《皇明大政记》载,洪武五年二月“己卯,置四川都转运盐司、秦州茶马司”[2](P49),说明洪武五年(1372)明政府设立了秦州茶马司,它是明朝在西北边疆设置的第一个茶马司。由于秦州远离甘肃南部及青海东部的“番族”聚居区,不便与之互市,也不便政府加强管理。故洪武二十九年(1396)四月,长兴侯耿炳文奏请朝廷将秦州茶马司迁去西宁。明廷采纳其建议,次年(1397)四月秦州茶马司“迁其治于西宁”[3](P3641),改其名为“西宁茶马司”。关于秦州茶马司的改建时间,《皇朝马政记》中有载:“西宁茶马司,在行都司西宁卫西。洪武三十年自秦州改建,大使副使各一……”[4](P465)
除秦州茶马司,明廷在陕西地区还设有河州、洮州和岷州三茶马司。学界对于岷州茶马司设置时间的看法基本一致,即岷州茶马司设于万历二十二年(1594),是明政府在西北边地设置时间最晚的一个茶马司。[5]关于河州茶马司和洮州茶马司的设置时间,据《明史·职官志四》中记载:“洪武中置洮州、秦州、河州三茶马司”[1](P75),又《明史·兵志四》亦载:“茶马司,洪武中立于川、陕,听西番纳马易茶……”[1](P2276)其他明清文献中大都没有河洮二州茶马司的具体设置时间信息。《松窗梦语》中有言:“洪武中置洮州卫军民指挥使司,复置洮州茶马司,令岁纳马三千五十匹。又置河州卫军民指挥使司,更置西宁茶马司令岁纳马三千五百匹。”[6](P61-62)不过,《西番事迹》载:“本朝洪武四年置洮州卫军民指挥使司,永乐九年置洮州茶马司,火把藏、思曩日等族岁纳马三千五十匹。”[7](P35)又载:“洪武初置河州卫,后改河州军民指挥使司,七年置河州茶马司,必里卫,二州七站西番二十九族岁纳马七千七百五匹。”[7](P35)显然,《西番事迹》中的记载为洮州茶马司是永乐九年(1411)设置的,河州茶马司为洪武七年(1374)设置的,这与“洪武中置洮州、秦州、河州三茶马司”的记载不一。而且,《皇朝马政记》中也有相似论述:“洮州茶马司在洮州卫治西,永乐九年建,大使副使各一……”[4](P465)由此可见,洮州茶马司的正式设置时间应是永乐九年。笔者根据《明太祖实录》卷一二八:“(洪武十二年十二月)壬辰,兵部奏市马之数:秦、河二州茶马司以茶市马一千六百九十一匹,庆远、裕民司以银、盐市马一百九十二匹。”[8](P2042)可以推知,河州茶马司至迟应该设立于洪武十二年(1379)十二月之前。而从《皇朝马政记》记载:“河州茶马司在河州卫治东南,洪武七年建,大使副使各一……”[4](P465)可知,河州茶马司设立于洪武七年应该是正确的。
除陕西地区的茶马司,明代四川地区也设有永宁、雅州等茶马司。两处茶马司的设置时间,在《明史·职官志四》中有所记载:“洪武中置四川永宁茶马司,后革,复置雅州碉门茶马司。”[1](P1849)永宁、雅州碉门茶马司的具体设置时间不详。根据《明实录》中的记载:洪武十六年八月“壬午,兵部奏定永宁茶马司以茶易马之价”[9](P2425)分析,永宁茶马司至迟于洪武十六年之前已设。同样,关于雅州茶马司,《明实录》的记载是:洪武二十年六月“壬午,四川雅州碉门茶马司以茶一十六万三千六百斤,易驼马骡驹百七十余匹。”[10](P2744)也就是说,雅州碉门茶马司至迟于洪武二十年(1387)之前已设。从上述两条史料分析可推知,永宁、雅州碉门茶马司的设立时间应该是洪武中后期。永宁、雅州碉门是最重要的汉藏茶马贸易地点,康巴、西藏商人频繁在这些地方进行茶马交易,促使四川边茶贸易愈加繁荣。[11]
诸茶马司设置之后,明廷设官任职,加强对茶马贸易的管理,对川陕边地茶马贸易的顺利开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明史·职官志》称:“茶马司,大使一人,正九品,副使一人,从九品,掌市马之事。洪武中,置洮州、秦州、河州三茶马司,设司令、司丞。十五年改设大使、副使各一人……”[1](P1848-1849)《诸司职掌·吏部职掌》亦称:各布政使司所属衙门,“陕西、四川茶马司:大使各一员,副使各一员;广西裕民司、云南滇池鱼课司:大使各一员,副使各一员。”[12](P368)这两段史料表明茶马司的官员由茶马大使、副使、司令、司丞等组成。
关于茶马司的职官设置及其沿革,《明实录》载:洪武十年(1377)五月,明廷“减秦州茶马司令、丞各一人。”[13](P1857)洪武十六年(1383),明廷将茶马司的司令、司丞改为大使、副使,职级由六品、七品降为九品。[14](P2402)正统七年(1442)正月,明廷废革陕西、甘肃茶马司。究其原因,“商贩私茶自足获利,不复以马来易官茶,由此官茶积久浥烂。”[15](P1760-1761)陕西茶马司的废除对该地区茶马贸易的日常管理造成一定影响。于是,万历二十二年(1594)另设岷州茶马司,以加强对陕西地区茶马贸易的管理。可以看出,明代河州、洮州、秦州及岷州四大茶马司及其职官的设立因时而易,不断变化。但不管怎样变迁,明廷在陕西地区及四川地区设立的茶马司,对于经营和管理川陕边地茶马贸易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茶马司的职能
茶马贸易始于唐,经宋、元时期发展,至明代制度日臻完善。为了更好地统筹、管控茶马贸易,明王朝在陕西、四川等西部边疆地区与少数民族接界地方设茶马司,专门负责茶马贸易活动,其职能包括“纳马易茶”、制定茶马比价、禁止私茶贸易等。
(一)“纳马易茶”
明代用于易马的茶叶主要产自于四川、陕西、湖南等地的茶园。值每年茶熟季,政府督令各地官员前往督收、贮存茶户之茶叶,然后运往边地茶马司,以易番马。由于明代政治稳定、经济繁荣,茶叶生产技术熟练,故明代全国各地的茶叶生产量较为充足。洪武四年(1371)十二月,户部上报陕西汉中府茶户产茶量时称:陕西汉中府金州、石泉、汉阴、平利、西乡县诸处茶园共45顷72亩,产茶864058株[1](P1947)。洪武五年二月,户部上奏称:四川产巴茶凡477处,茶户315户,“宜依定制:每茶十株官取其一,岁计得茶万九千二百八十斤,令有司贮候西蕃易马”[16](P365),御批而实施。巴茶属于上等茶,洪武初年产茶数量为19280斤。《明史·食货志四》中这样记述川陕茶马司的储茶量:“洪武初,定令:凡卖茶之地,令宣课司三十取一。四年,户部言:陕西汉中、金州、石泉、汉阴、平利、西乡诸县,茶园四十五顷,茶八十六万余株。四川巴茶三百十五户,茶二百三十八万余株。宜定令每十株官取其一。无主茶园,令军士薅采,十取其八,以易番马。从之。”[1](P1947)由此可见,倚仗川陕地区产茶地的优势,各地茶马司的储茶量较为可观。正统九年(1444)七月,镇守陕西都督同知郑铭奏:“今年收纳番马,该四川运茶八十四万三千六十斤至陕西界。[17](P2391-2392)
产茶区茶叶的征购事宜,由当地茶课司专门负责。洪武五年(1372)十二月,明政府于四川设永宁界首镇茶局、雅州碉门茶局及成都灌州、安州、筠连州五茶局,负责收茶。[18]正如《国榷》载:洪武五年十二月“乙未,设四川永宁茶局于界首镇,雅州茶局于碉门,成都茶局于灌州、安州、筠连州。”②洪武三十年(1397)七月,“令四川成都、重庆、保宁三府及播州宣慰使司置茶仓四所贮茶,以待客商纳米中买及与西番商人市马”[19](P3662)。为确保易马茶不间断地供给,朝廷还订立了相关茶叶征购的法律法规,如洪武五年“巴茶法”明确规定:巴茶专用于市马[20]。与此同时,明政府还规定,“本地茶园人家,除约量本家岁用外,其余尽数官为收买。”[21](P87)这就是说,茶户不得私存茶叶于家中。对此,“洪武例”规定:“民间蓄茶,不得过一月之用”[1](P1951),表明民间家中储茶的量都有严格限制。
各产茶地收购的茶叶,经茶课司运往川、陕边地茶马司“听西番纳马易茶”[1](P2276)。为确保官茶运往川、陕边茶马司的沿路安全,明廷遣官督运,以示对产茶区茶叶运往茶马司途中运输事宜的高度重视。洪武八年(1375)五月,朱元璋派遣宦官赵成前往河州市马,随行携带大量罗绮、凌绢及巴茶。[22](P299)正统九年(1444)五月,明廷命刑部右侍郎丁铉、光禄寺寺丞吕泰前往四川攒运茶课[23](P2344)。之后于正统十年(1445)九月,刑部侍郎丁铉往洮州等茶马司买马,准备了茶叶42万斤[24](P2640)。陕西右布政使王暹奏称:洮州等地卫所军官经常夹带私茶,“以致茶价亏损,马数不敷,乞遵永乐间例,仍差监察御史三员分督”[24](P2640),明廷准其所奏实施御史巡茶制度。史载:正统十四年(1449)六月,朝廷派遣通政司右通政汤鼎、光禄寺寺丞张如宗等大臣前往陕西、四川运茶买马[25](P3451-3452),以革除边官违法夹带私茶之弊。
为进一步完善对茶马贸易的管控,洪武二十六年(1393),明政府推行了金牌信符制。洪武三十年(1397)三月,“曹国公李景隆赍金牌勘合直抵西番,给之为符契……”[26](P772)换言之,金牌信符制是一种由官方控制茶马互市的垄断政策,《明实录》载:洪武二十六年二月,明太祖遣使前往河州、洮州、岷州、巩昌、西宁诸地,颁给缘边“番族”金铜信符,其敕曰:“近闻边将无状,多假朝命扰害尔等使不获宁居,今特制金铜信符,族颁一符,遇有使者征发,比对相合,始许承命。”[27](P3295-3296)显而易见,明朝制金牌信符的目的是防范茶马交易中“诈伪”[28](P2136)行为。明廷签发的“金牌信符”正面刻有“信符”二字,背面刻有十二个篆字,其文曰:“皇帝圣旨差发纳马,不信者斩”[16](P362),金牌又分上下两半,“下号金牌降诸番,上号藏内府以为契。”[1](P1949)就其本质而言,金牌信符制其实是一种赋税制度,“马赋差发”就是边地民众以马为赋,政府并酬以茶。
政策的制定为茶马互市的开展奠定了制度基础,此后各茶马司积极进行茶马交易,使川、陕边地的易马、纳马工作取得了显著成就。《皇朝马政记》所载洪武三十年(1397)的纳马额是:“曲先、阿端、罕东、安定四卫巴哇、申冲、申藏等族牌一十六面,纳马三千五十匹。以上共三卫,番族金牌四十一面,该纳差发马一万四千五十二匹。”[4](P465)《西番事迹》载:洪武三十一年(1398)制金牌信符,令火把藏、思曩日等族“岁纳马三千五十匹”,河州茶马司、必里卫二州七站西番二十九族“岁纳马七千七百五匹。”[7](P35)《明实录》载:洪武十二年(1379)底,兵部上报说:秦州、河州二茶马司用茶市马1691匹,而庆远裕民司用银和盐市马192匹[8](P2042),表明以茶易马数远远高于用盐布市马数。洪武十三年(1380)九月,兵部又报:“河州茶马司市马,用茶五万八千八百九十二斤,牛九十八头,得马二千五十匹。”[29](P2113)其他时间的以茶市马额是:洪武十九年(1386)九月,行人冀忠从陕西市马还朝,得马2807匹[30](P2710)。洪武二十年(1387)六月,“四川雅州碉门茶马司以茶一十六万三千六百斤,易驼马骡驹百七十余匹。”[10](P2744)洪武二十三年(1390)九月,陕西都指挥使聂纬奏:“以西安左右等卫所市马七千六十匹送京师”[31](P3058)。《弇山堂别集》载:洪武二十五年(1392),明廷通过河州等卫,用三十余万斤茶叶换得10340余匹马。[32](P1711)洪武三十一年(1398),明廷用茶叶50余万斤,易得西番马13518匹[32](P1711)。仅仅以上七年,明廷用茶叶等物易得马匹37728匹。
由此可见,金牌信符等一系列茶马交易的管控措施的实施,确保了茶马贸易的顺利进行,达到了“戎人得茶不能为我之害,中国得马实为我利之大”[16](P365)的一举两得效果。继洪武朝之后,明廷在川、陕边地的易马纳马工作总体上还是较有成效的,如永乐八年(1410)河州卫陕西都指挥同知刘昭奏称:陆续收到河州卫各番族马“七千七百一十四匹”[33](P25),宣德七年(1432)河州卫与各番族互市“得马七千七百余匹”[33](P25);宣德十年(1435)陕西西宁、河州、洮州“蕃族输马一万三千余匹”[34](P28-29);正统十二年(1447)罕东等五卫纳马近3000匹[33](P25)。正德年间,御史翟唐每年收茶78万余斤,易马9000有奇[1](P2276)。等等。
(二)制定茶马比价
茶马比价是以马换茶或以茶易马的比例。明初,政府先后颁行“河州茶马司例”“永州茶马司例”“番族纳马例”等马价则例,具体而详细地规定了河、洮、岷、西宁、永宁等地区的茶马比价[18]。《见只编》卷下:“定例,番族纳马,以马眼光照人见全身者,其齿最少;照半身者,十岁。又取毛附掌中,相粘者,为无病上马,给茶一百二十斤。中马七十斤,下马五十斤。”[35](P182)洪武十六年(1383)八月,兵部奏请:“定永宁茶马司以茶易马之价,宜如河州茶马司例,凡上马每匹给茶四十斤,中马三十斤,下马二十斤。从之。”[9](P2425)这条史料表明:洪武十六年,兵部奏准颁行《永宁茶马司例》,规定永宁地区茶马交换的价例:(1)永宁地区易马茶价,依照马的优劣分三等定价;(2)永宁地区茶马交易价为:上等马每匹给茶40斤,中等马30斤,下等马20斤。这个交易价并不是所有川陕边疆地区的茶马比价。
由于各地地理位置不同,其“价例”各有不同,尤其是地处避远、交通不便的地区,马价会较高,“初制,长河西等番商以马入雅州易茶,由四川岩州卫入黎州始达。茶马司定价,马一匹茶千八百斤,于碉门茶课司给之。”[1](P1948)这与洪武十六年的兑换比率差距极大。至于为什么长河西地区的马价这么高,已有研究成果进行了分析[18],此处不再赘述。到洪武二十二年(1389)六月,鉴于每匹马给茶太多,导致马价太高,政府易马成本太高,四川岩州卫奏称:“今宜量减马价,移置茶马司于岩州,将碉门茶课司所贮茶运至于此,马至,则验马之高下,以茶给之。诏茶马司仍旧,惟定其价:上马一匹与茶一百二十斤,中马七十斤,驹马五十斤,番商有不愿者听。”[36](P2950)这就是洪武二十二年明廷制订的“岩州茶马司例”,此例规定了岩州地区的茶马比价:上马1匹,给茶120斤;中马1匹,给茶70斤,驹马1匹,给茶50斤。“岩州茶马司例”规范了明代岩州及川西北碉门(天全)等地虚高的茶马交易价格,“对之前四川雅州、岩州一带特高的易马茶价做了新调整,调整后的马价归于明朝正常控制的茶马比价范围之内”[18],此后川西北地区的茶马比价基本回归到较低的水平。而且,陕西洮州、河州、西宁三茶马司的茶马比价也执行“上马茶百二十斤,中马七十斤,下马五十斤”[6](P61-62)的茶马比价。至永乐八年(1410),明廷用茶叶278460斤易得河州等地7714匹马,马价基本依据“上马每匹茶六十斤,中马四十斤,下马递减之”[33](P25)的标准执行,故平均每匹马的茶价是36斤。正统十二年(1447),明廷征罕东等五卫马近三千匹,用茶十二万五千余斤,每匹马平均约用茶40斤。[33](P25)
(三)禁止私茶贸易
有明一代,政府严禁私茶,然屡禁不止。何谓私茶?私茶,是指非官有或违禁贩卖的茶叶。然而四川、陕西管辖之下的广大地区,荒僻边远,“凡士卒逋逃及贩卖私茶者往往于此潜匿,多为奸盗”[37](P2571),违法商人唯利是图,甚至公然行贿边地查验官,导致私茶盛行。洪武初,“令商人于产茶地买茶,纳钱请引,引茶百斤,输钱二百,不及引者曰畸零,别置由贴给之。无由、引及茶引相离者,人得告捕,置茶局批验所称较茶引不相当,即为私茶。”[1](P1947)茶引,是由户部将印制的茶叶交易凭证,分发到各产茶州县,凡商人贩茶至边地,须向政府具报所买额度和行茶地区,“纳茶请引,引茶百斤,输钱二百,不及引曰畸零,别置由帖给之”[1](P1947),此即为“茶引法”。在明代茶引制度下,茶商执引方可进行茶叶买卖,严行禁止无引(由)或人引相离而买卖茶叶的违法行为。
为何禁止私茶?因为“国家重马政,故严茶法。”[38](P2431)杨一清在“为摠奏修理马政疏”中讲:“惟国之大事,莫急于兵,兵之大要,莫先于马。”[39](P1079)明成祖对兵部尚书刘携说:“马于国为最重,我朝置太仆专理马政,各军卫皆令孳牧,卿等宜严督所司,庶有蕃息之效。”[40](P291)可见,马政对于明朝国防何等之重要。那么,如何解决内地战马缺乏的不利局面?只有通过以茶易马才能解决这一问题,“上在兵间久,深患马少。遂戒谕云云,故尤留意西番茶马,定金牌之制。永乐元年改北平行太仆寺为北京行太仆寺,四年应天太平镇江扬州庐州凤阳州县各增设判官主簿一员,专理马政。”[41](P369-370)
然而,屡禁不止的茶叶私贩将对茶马贸易带来巨大的冲击和阻碍。明太祖说:“今朵甘、乌思藏、长河西一带西番,自昔以马入中国易茶,所谓憋迁有无者也。迩因私茶出境,马之入互市者少,于是彼马日贵,中国之茶日贱,而彼玩侮之心渐生矣。”[42](P3619)显然,茶叶走私扰乱了正常的茶马贸易,对明廷官营茶马贸易市场也会带来巨大隐患,故必须严禁私茶贩卖,以确保茶马交易的正常进行。为此,明政府出台了诸多制度措施,从严禁贩私茶。
(1)茶叶执行官府须统一收购贩卖政策,茶户不得将茶叶卖给私贩,严格规范茶户储茶。违反者依法惩处,不予宽赦,“茶户私鬻者籍其入官,私茶出境及关隘不觉察者斩。”[16](P362)
(2)严禁通番私贩,洪武九年(1376)五月,明太祖下诏“禁秦蜀军民入西番互市”[26](P534)。洪武二十六年(1393)底,明太祖命右军都督府榜谕河州等处“禁民毋鬻官马”[43](P3369-3370),即西凉、西宁等地军民不得私自贩卖官马,尤其禁绝“过河私贩之弊”,如有“渡河售易,关吏阻者罪之。”[43](P3369-3370)洪武三十年(1397),明太祖敕谕兵部禁约事宜,严申西番茶禁,如有“将茶私出外境,就便拏解赴官治罪,不许受财放过。”[28](P2136)擅放私茶贩出境的官军以同罪论处,就连驸马都尉欧阳伦因贩卖私茶,于洪武三十年六月被朱元璋下诏处死[22](P485),可谓私茶之禁何等之严。
(3)订立《私茶条例》,严厉打击茶叶走私。针对私茶,弘治十三年(1500)修订的《问刑条例》③中就有专门立法,即《私茶条例》:“私茶有兴贩夹带五百斤的,照见行私盐例,押发充军。”[44](P383)除了《问刑条例·私茶条例》,明廷先后订立和颁行了许多类似条例,所有的《私茶条例》中,打击茶叶走私始终是立法的基本原则。洪武初规定:“凡犯私茶者,与私盐同罪。私茶出境,与关隘不稽者,立论死。”[1](P1947)此为《洪武初例》,具体订立时间不详。内容有三:一是内犯私茶者,同私盐罪。私盐罪如何判刑?《大明律》:“凡犯私茶者,同私盐法论罪及查盐法内一款,凡犯私盐者杖一百徒三年,拒捕者斩,非应捕人告获者,就将所获私盐给付告人充赏。”[39](P959)二是私茶出境者,处死。三是边关要隘将吏不缉拿私茶犯者,同罪论死。此私茶条例为明代茶马贸易的基本法,以后虽多有变化,但这种严禁原则并没有变化。永乐三年(1405)二月,四川布政司重申《禁夹带私茶例》:“诸番以马易茶者,例禁夹带私茶、布帛、青纸等物出关。”[45](P658)严禁夹带私茶等物出边关的违法行为。永乐六年(1408),明政府加大了对私茶出境违法者的惩处,规定凡以私茶等物出境私贩者,犯人与把关头目俱各凌迟处死,家属流放化外之地。
除此之外,明廷在正统十四年(1449)“停西番金牌”[46](P2205)后,“岁遣行人四人视政”[47](P43),建立行人巡视川陕茶马制度。至景泰三年(1452)二月时,又暂停陕西、四川“巡茶行人”[26](P1919),改行人巡察为御史巡察,并成为了永久制度。“景泰中,罢遣行人。成化三年命御史巡茶陕西,番人不乐御史,马至日少。乃取回御史,仍遣行人,且令按察司巡察。已而巡察不专,兵部言其害,乃复遣御史,岁一更,著为令。”[1](P1950)成化间再次改为专茶御史巡察,“定差御史一员,领敕专理。”[1](P2276)弘治年间,杨一清督理陕西茶马事务,“申旧制,禁私贩,种官茶。四年间易马九千余匹,而茶尚积四十余万斤。”[1](P2276)并将盐、茶统一管理,对禁止私茶贩卖起到了积极作用。
禁贩私茶是规范明代茶马贸易制度中的重要措施,不仅有助于国家的安全稳定,也为明廷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同时衍生的巡茶制度对及时体察西北边疆各族政情,为朝廷制定相应边疆民族政策提供正确依据。隆庆和议后,首辅高拱建议以八项考核为巡视边防的纠察内容,之后的阅视钦差即以此标准展开巡视工作,巡视质量明显有了提升,边官的腐败等问题有所解决。然而,正德年间明武宗宠番僧,“许西域人例外带私茶”[1](P1951),自是茶法遂坏。茶禁日疏,且治罪止于充军,严重冲击着茶马贸易市场。《问刑条例·私茶条例》规定:“私茶有兴贩夹带五百斤的照见行私盐例,押发充军”[44](P383),这就是成化十八年(1482)的《私茶条例》。此例在《大明会典》中亦有记载:“成化十八年,令私茶有兴贩夹带五百斤者照见行私盐例,押发充军。”[28](P267)明中叶对私茶犯者的处治,仅仅是发配充军,这种重罪轻罚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私茶违法犯罪分子的气焰,这是明代禁私茶制度中的突出弊端。
结语
明王朝十分重视马政建设,积极开展与西番等周边少数民族用茶叶等换取马匹的工作。茶马司是明代专理茶马贸易事务的机构。从设置时间看,明朝陕西、四川地区的茶马司主要是明初洪武、永乐年间建立的,其根本目的是“羁縻戎心”,用茶叶换取川陕边地藏族的马匹,管控“西番”。这是其一。
其二,茶马司的建立和运行与明代茶马贸易的大环境密切相关。明代初期,政府对茶叶进行了有效控制,因此茶马贸易进行得比较顺利。但在宣德、正统之后,私茶泛滥,茶马贸易受到严重影响。因此,茶马司的职能受到挑战和削弱,并随着茶马贸易的式微而减退。明代后期,统治腐败,边疆危机重重,茶马规制已无法落实,茶马司亦形同虚设,黯然退出。
其三,整体而言,诸茶马司设置后不断订立和完善茶马贸易制度,充分发挥以茶易马之职能,在茶叶征购贮存、茶马比价、私茶处置等方面起到了关键性作用,达到了“以茶治边”的效果。所有这一切,对于维护西北边疆社会安定、促进边地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及其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明朝时期中央政府与西藏地方使臣往来文献资料整理和研究”(项目号:17BZS052)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陈武强(1966- ),男,甘肃通渭人,现为西藏民族大学民族研究院教授,博士, 主要研究方向为明史、边疆史、西北少数民族史。
原刊于《西藏民族大学学报》2024年第5期,原文版权归作者和原单位所有。篇幅所限,注释、参考文献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