觉果21.jpg摄影:觉果

       在吐蕃王朝史的研究中,对其经济制度的分析和认识所占有的重要地位,早已为研究者所重视。经济制度除了反映和决定当时的社会性质外,还对吐蕃王朝的政治、行政、法律、宗教、军事等方面有直接的影响和制约,因此研究吐蕃王朝政治、行政、法律、宗教、军事者,都不能不注意其经济制度。五十年代以来,不少学者从认识吐蕃王朝时期藏族社会性质出发,对吐蕃王朝的经济制度进行了一些探讨,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吐蕃王朝时期藏族社会为奴隶制社会,其经济制度为奴隶制的经济制度,主张此说的有王静如(《关于吐蕃国家时期的社会性质问题》载《西藏史研究论文选》,西藏人民出版社1985年)、常凤玄(《古藏文文献中所见奴隶的社会地位与历史作用》,载《藏族学术讨论会论文集》,西藏人民出版社1984年)、黄万纶(《西藏经济概论》,西藏人民出版社1986年)等先生和《藏族简史》编写组(《藏族简史》,西藏人民出版社1986年)。一种认为吐蕃王朝时期藏族社会已进入封建社会或者已开始向封建社会转变,主张此说的有范文澜、王忠(《中国通史简编》第二册,人民出版社1965年,《新唐书吐蕃传笺证》,科学出版社1958年)、东嘎洛桑赤列(《论西藏政教合一制度》,民族出版社1981年)黄奋生(《藏族史略》,民族出版社1985年)等先生。

       考察持不同观点的论著中所提出的论据,可以看出双方在吐蕃王朝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上所用的资料基本上是相同的,不同的是对这种所有制之下统治阶级和被剥削阶级之间的关系的认识,即统治阶级对被剥削阶级的剥削方式是奴隶制社会的还是封建社会的。持奴隶制社会观点的论著认为:“首先,从所有制方面看,吐蕃的奴隶主占有土地、牧场和奴隶,土地和牲畜一部分归王室所有,另一部分为贵族、大臣私有,后者的土地和奴隶大都是吐蕃征服和兼并其他部落后,在论功行赏时,由赞普封赐给有功之臣的,这些人后来就成为奴隶主并被任用为王室大臣。奴隶又分私有和公有两种。私有奴隶耕种的主要是各级贵族和赞普的私田,有的也耕种自由民中富人的私田,同时奴隶还要为他们服家庭劳役;公有奴隶耕种的是王朝公有的田地,种子、耕牛和农具都由王朝供给,产品除留少量口粮外,全部归公;同时,奴隶还要利用生产间隙时间,为王朝服各种劳役。”(《西藏经济概论》63--64页)持封建制社会观点的论著认为:“在松赞干布时代,政府给予官吏庄田享用,官吏退职可以贵族身分继续享用。但政府有权可以随时收回。耕种政府公田和耕种官吏及贵族庄田的的农民,都要缴纳一定的地租,但耕种政府公田的农民要比耕种官吏贵族庄田的农民缴纳的租税要轻些。此外农民还要出一定的徭役和贡献。……由此我们可以知道松赞干布时代,已经建立了作为初期封建基础经济的庄园制度。国家及其官吏和贵族对农奴征收的地租、徭役和贡献的封建剥削的形态,都已经具备了。大抵吐蕃这时期封建社会的特点,是符合于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说的东方社会的一个基本特点,是没有土地私有制存在的情况的。这时吐蕃的土地是国家所有,官吏和贵族没有取得固定的庄园所有权,而只是有作为一定收入来源的土地征税权和占有权。农奴们只有土地使用权,自然更没有土地所有权。他们以实物地租的方式缴纳租税给国家大封建主和官吏及贵族各封建主。这时社会生产的基本队伍是农奴,他们在封建领主占有生产资料而不完全占有其人身的条件下,比较以前奴隶制时代奴隶主对奴隶除了可以任意买卖,还可以任意屠杀的情况大大改进了一步。他们开始有了自己的生产工具和自己的经济,因而增进了他们在生产中的自动性和积极性。在这一时期,水利系统的发展,就旁证了生产力的发展和农业生产的跃进,从而吐蕃社会出现了一个新的进步的阶段。但这时吐蕃社会在封建经济占主要地位的情况下,奴隶制还保留着相当大的残余,乃至还有一些氏族社会的残余存在着。”(《藏族史略》,62--63页)。由此可见,对吐蕃社会主要生产者的农牧民的经济状况的了解,是探崐讨吐蕃王朝时期社会性质的关键。因此,作为当时最直接、最确切的经济史料的吐蕃帐簿文书所具有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

       近年来,中央民族学院王尧教授、陈践副教授在整理吐蕃王朝遗书方面做了大理艰苦细致的工作,他们整理、翻译、注释、出版了《敦煌本吐蕃历史文书》(民族出版社1980年)、《吐蕃金石录》(文物出版社1982年)、《吐蕃简牍综录》(文物出版社1986年)、《敦煌本藏文文献》(民族出版社1982年)、《敦煌吐蕃文书论文集》(四川民族出版社1988年),为研究者接触和探讨吐蕃古藏文资料提供了极大的方便,而他们所做的大量考释和提出的学术观点,对后来者具有重要的启迪和指导作用,使利用帐簿文书研究吐蕃王朝的经济制度有可能开展起来。

       根据《敦煌本吐蕃历史文书》的记载,松赞干布统一青藏高原建立吐蕃王朝之后不久,吐蕃已有了征集税赋、清查户籍的制度。在该书的大事记年中有:

       牛年(653年),大论东赞于“佑”定牛腿税(肉类赋税)。达延莽布支征收农田贡赋。

       虎年(654年),大论东赞于蒙布赛拉宗集会,区分“桂”、“庸”,为大料集而始作户口清查。

       狗年(662年),大论东赞于吐货尔地方征集象雄之供亿。

       鸡年(673年),于董噶之鹦鹉园,由噶尔赞来多布、钦陵赞婆二人集会议盟。行牧区大料集。

       猪年(675年),大论赞业于欣木之孤兰,征象雄之大料集。

       虎年(690年)坌达延与大论钦陵于藏之林噶园集会议盟,立大藏之红册。噶尔·没陵赞藏顿与巴曹野赞通保二人征收约如之地亩赋税。

       兔年(691年),夏,于色乌秀集会议盟,赞普驾临,乃迁至查那。清理土地赋税并统计绝户数字。

       鸡年(709年),夏季会盟于赤巴杂召集之,征调约如牧户大料集。冬,于温江岛集会议盟,统计请查如拉之红册木牍。

       鼠年(712年),冬季会盟由坌达延与大论乞力徐于畿查园中召集之。统计请查三个如之红册木牍。

       蛇年(717年),统计清查岸本所属之户口。

       马年(718年),达布王立红册木牍,征三如之王田全部地亩赋税,草税。

       从这些记载看,统计清查户籍田亩,并依据这些清查统计征集税赋,是吐蕃王朝的军国大政之一。有些年的大事记载中,除赞普驻地、会盟之外,仅有清查和征集赋税,可见吐蕃王室  对清查的极端重视。历年清查统计的结果,当然会登记在木牍卷册上。到纸张广泛使用时,原登记在木简上的记录还抄写到纸张上,在大事记年中有“猴年(744年),清点各地方军丁白册。冬,(赞普)牙帐驻于札玛,于畿之萧玛苑,由大论穷桑、论·结桑二人召集冬会议盟,进行征兵点兵大料集,将赞普之诏令从红册木牍移入黄册上。”这些登记,就是吐蕃的帐簿文书,在王朝和一些地方,还专门设置有“岸本”一职,主管这些帐簿文书。大事记年表明,吐蕃王朝的清查统计制度至少在松赞干布去世不久就已存在,有的学者认为吐蕃的土地制度和税赋制度是占据河西陇右后受汉族地区封建制度的影响才形成的,吐蕃本部和吐蕃占领下的河西陇右经济制度有重大不同的观点,很可能是不符合实际的。吐蕃本部当时也应当有大量的帐簿文书存在,否则频繁的清查统计和征发赋税就无法进行,只是由于后来的战乱等原因,吐蕃本部的帐簿文书大量毁坏,现在还没有见到有发现吐蕃本部的帐簿文书的报告。不过,本世纪以来在敦煌和新疆发现了一些藏、汉文的吐蕃王朝时期的帐簿文书和木简,可以弥补这方面的缺憾,成为研究吐蕃王朝经济制度的依据。

       英国人托玛斯1951年出版的《中国新疆发现的藏文文书》第二卷139页收录了吐蕃在小罗布分配土地的文书,王忠先生《新唐书吐蕃传笺证》中引用此文,作为立论的依据,所以早已引起我国学术界的重视。唯王忠先生的译文是依英文译文转译,与藏文原文少有不合,故我们将其重译如下:“兔年春经商议决定,将小罗布之王田划为五种亩数,按农人人数加以分配,由旺波(地方官)及掌分配田地之管事执行,并(将分配之数)统计唱名登录。有权势者不得多占田土及空地,小块土地亦应按人数分配。不得越界耕种和违犯规定。田块之间应树立堆垛标记。有超越分配之数违制占田及越界耕种者,将其田地如鸟羽递压逐级上交,并交本城官员。若有违制乱行、破坏水源、违抗官员、图谋强夺者,俱照本城旧法规治罪。大农田官论格藏、论赞拉彭等新任职,尚未熟悉,故由节儿依照其他例规,予以宣布。”这份文书是掌管一方军政的官员(节儿)为推行分配田地、统计登录而对属下发布的一道命令,因此并未详细说明分配田地的具体办法,但是从中我们可以知道,吐蕃分配田地是按照户口的多少分配的,划定后要设立田界,严禁越界抢占,并有详细的登记,由专门的农田官管理。也就是说,农民得到的一份固定的土地的使用权是受到王朝法律保护的。吐蕃王朝将农民固定在一块土地上,强迫农民对王朝承担劳役税赋,这在原则上与后来西藏地方政府对政府所属的农奴拔给差地,强迫农奴支差缴租是相类似的。

       至于吐蕃王朝分配土地的具体情形,在王尧、陈践先生的《吐蕃简牍综录》收有三十来个登记土地的木简,而且两位先生已经作了许多精到的解释,可帮助我们进一步了解。该书说:在这些木简上“经常出现的一个词nod-pa,尽管我们把它解读为‘领受、承受’,但实际上我们还弄不清楚是一种租赁的方式?还是一种封授的方式?似乎是在当地任职的官员都有一份定额的土地--俸田,有使用权。而这些土地又交与劳动者去耕作,他们之间如何分配收获物,至今还不清楚。另外,我们还知道有一种叫做‘农田官’的官员,无疑是专门主管土地事务的长官,在各级政府中都有这种官员设置,说明土地经营已很繁杂。土地的计算面积单位‘突’(dor),与西藏本部一致,并一直沿用至今。”对于这一问题,我们想依据木简本身的记载在王尧、陈践先生所作解释的基础上,进一步做一些探索。该书所收土地方面的木简有:

       1、……论本二人领受:零星农田一突,通颊……好田一块,右如如本田一突。门笃……田一突如玛达一突田附近,如本农田主渠对面田一突一并领受。

       2、……之农田一突,邦布小王(莽布支)农田一突,“资悉波”农田一突半。悉斯赞新垦荒地在通颊有两突,零星散地一突。

       3、门穹俸禄田一突。

       4、班丹领受:资悉波之田地三突,军官俸禄田一突,如本之新垦荒地一突,副先锋官田一突。

       5、博玛领受:如本达萨结之农田一突。

       6、论玉协尔青稞田两突半。允奈青稞田三突。……阿彭青稞田……突。

       7、格来领受:先锋官之农田两突。

       8、(与11相同)

       9、班金领受军官田一突。

       10、粟特处军官良田一突。

       11、……鲁茂之零星田……突,总领受田一突。……之农田……突。

       12、农田使官拉罗领受属桂之田一突。

       13、扎热领受信使田一突。

       14、鲁拉措领受田一突。

       15、那松之农田佣奴三人……(领受)农田三突。

       16、论赞之农田佣奴领受聂拉木以上查如拉(地方)农田四突。

       17、超浦领受:噶尔都孜高之良田一突。

       18、洛卓有中等田一突。

       19、鲁昂错领受:丘噶之农田一突。

       22、库穷及亩登芒巴(领受),小铜告身者之农田三突,一名耕田人……。

       23、保超地方新开荒四突。

       24、……上部等地之田一突,其中半突由悉诺穷耕种。那雪部落……两突地,内有如本农田一突和零星地一突,为军帐长官耕种。

       25、悉诺萨尔钵列,从朗辛城领受熟地三突。

       26、在彭地,有则屯之待垦荒地一突半。

       27、玉屯之新开荒地。则屯之田一突,(耕地)一突半。

       28、农田长官多贡之佣奴农户,专种蔬菜的零星地……突。税吏开桑和则屯有差地一突。

       29、则屯之王田六突,杂堵贡顿耕种两突

       30、那雪之田两突。都护之田七突。

       从这些木简中出现的那雪、彭波等部落名、地名以及人名、官名看,它们所记载的应是从吐蕃本部来西域戍守的某个藏族部落中分配土地的情况。此外,新疆的藏文木简中还出现了朗迷、洛扎、芒噶、列巴、畿堆、叶尔若布、辗噶尔等许多吐蕃本部的部落的名字,这正如王尧先生所说:“部落是吐蕃政体中的基本细胞,这些部落各有驻牧之地,在军事行动中,特别在重大的需要联合作战的行动中,以部落的名义参加,因而部落的名称随战争的进展而移动,就是这个道理,安西四镇的地区出现吐蕃部落称谓。”再进一步分析,我们以为吐蕃军政体制中各如之下分若干千户所(东岱),千户之下辖若干部落,遇重大战役发兵时,从各部落各抽一部份参加战争,战役结束后参战的各部落就在攻占之地驻守,仍用原部落之名称,这就形成在吐蕃本部、安西四镇、甘青地区各有名称相同的部落,实际上就是一个部落  分成几部份散处各地。这从至今西藏与青海、甘肃仍有不少相同的地名可以得到证实。因此我们在分析这些木简所反映的土地制度时,应该考虑到当时吐蕃的部落制度和军事驻屯这两个重要因素。

       从木简和记载看,吐蕃发兵是采取部落的一部分举家相从的形式,这些部落有的在吐蕃本部即已转入以农业为主,有的是畜牧部落,在安西四镇转入驻屯后,基本上都成为农业部落,农业生产成为主要的经济。吐蕃以征服地区的一部分田地安置这些部落,使之屯田驻守,这与清军初入关时允许八旗军队圈占旗地安置旗民颇为类似。这些田地是由吐蕃官府分配给各个部落成员,并由官府登记造册,据以征集税赋,因此这些土地的所有权是属于吐蕃王朝。这些木简中统计土地面积的单位为“突”,即是二牛抬杠一天所耕的面积,木简中所记没有官职的一般人所领受的面积多为一突,敦煌汉文文书中吐蕃统治时将汉人编为部落,其授田面积也为每口一突,因此可以认为突不仅是计算农田面积的单位(按汉文写卷折算,一突相当于唐制十亩),而且也是征发赋税的一种单位,即每受田一突,在承担赋税时即是一个基本单位,这种计算方式在后期西藏农奴制庄园中也可以见到相似的例子。

       木简中还有农田佣奴(chun-pa)受田的例子,这说明在吐蕃部落中有属于贵族或官吏私家的从事农业生产的奴仆。另外,该书58号木简记:“论努罗之奴仆(g·yog-bran)已在小罗布,……冬季田租之对半分成于兔年……”。g·yog-bran一词,后期通常写作bran-g·yog,的确是奴隶之意。奴隶或奴婢由政府授给土地,这并不奇怪,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485年)颁布均田法,也规定奴婢也可以授田,到了唐代才取消了奴婢授田的规定。奴婢授田,使占有奴婢的贵族和官吏可以比一般农民多占有田地,利用政府的官田剥削奴婢的劳动。不过从木简看,当时藏族部落中奴隶和奴婢的数量并不大,而且吐蕃王朝的统一建立起土地由王朝占有,并将一部份土地分授给平民甚至奴婢,使王朝有可能参与对奴婢的管理和剥削,因此,私有奴隶和奴婢的存在,并不能确定吐蕃部落中占主要地位经济即是奴隶制经济。

       木简中还出现许多官员的受田由农民领受的事例,如7号木简中格来领受先锋官之田两突,4号木简中班丹领受资悉波之田地三突、军官俸田一突、如本之新垦荒地一突、副先锋官田一突……等。这并不表明格来即是先锋官之奴隶,班丹即是资悉波、军官、如本的奴隶。因为依班丹之例,他不可能同时是几位主人的奴隶。同时这也不可能是地主与佃农之间的租赁关系,因为这种领受关系是在政府的管理下建立的,可以说是一种指派代耕的形式。从“俸禄田”一词的出现,我们可以设想这是吐蕃王朝在部落中拨出一部分土地给担任官职的人,又指派固定的农民为其耕种,其收获归官员,作为其担任官职的薪俸,而耕种的农民则是完成对政府的劳役。敦煌汉文写卷P3474号《丑年十二月僧龙藏牒》中有:“齐周身充将头,当户突税差科并无。官得手力一人,家中种田驱使,计功年别三十驮”之语,也就是说齐周因担任吐蕃组建的汉人部落中的一个“将头”(部落之下的一级组织的头领),即得到免除本身差税并由官府指派一人为其耕种的特权,“官得手力”即是官府指派的为官员耕种的劳役。比照这个例子,我们设想木简中的格来即是先锋官的“官得手力”班丹即是资悉波、军官、如本、副先锋的“官得手力”,不过这不一定是“家中种田驱使”,也可以是支代耕田地的劳役差。这些被指崐派为官员贵族耕种的农民自己也从官府领种一份土地,并为政府缴纳租税。在《吐蕃简牍综录》62号简中记:“兔年秋,统计尚论(即贵族官员)所属民户从事农事者,哪些田赋已交,哪些未交,逋欠者唱名登记,”即是此意。

       依据以上分析,我们认为到吐蕃王朝时代吐蕃部落早已脱离了氏族血缘关系维系的氏族部落的阶段,在部落组织的形式中包含的是阶级统治的内核。部落首领、贵族、官员是统治阶级,而且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通过王朝即吐蕃国家得到集中的体现。在统治阶级中有一部分人占有奴隶或奴婢,他们是吐蕃本部部落兼并中出现的奴隶主,但是奴隶的占有并没有发展到象古希腊、罗马那样在社会上占主导地位。由于部落制度的公有制还占有相当比重以及吐蕃王朝的统一带来的东方的土地国有制形式,奴隶主和奴隶(奴婢)的阶级关系开始向农奴主和农奴的关系转变,而且贵族统治者通过吐蕃王朝的中介对一般的部落成员(平民,但是不是古希腊、罗马的自由民,他们受到部落和王朝的束缚,人身并不是自由的)取得了部分支配的地位,一旦抽去了吐蕃王朝这一中介,统治阶级和平民的关系就会向着封建领主(农奴主)和依附民(农奴)的关系发展。吐蕃王朝崩溃后西藏农业地区部落公有制的彻底瓦解和农奴庄园制的建立就是在吐蕃王朝的经济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此我们认为吐蕃王朝建立后,其经济基础已经从保留有浓厚部落公有制的未充分发展的奴隶制经济向早期封建制转变,土地的国有和按人口分配土地并由王朝管理和征集贡赋的制度是推动这一转变最强有力的杠杆。从这个意义上说,松赞干布的统一和噶尔·东赞等人的改革田制确定税制对藏族社会进步是具有十分重大的历史意义的。

       从藏族部落的经济结构出发,我们再来看汉文史籍中的有关记载。《资治通鉴·唐纪》卷250说:“嗢末者,吐蕃之奴号也。吐蕃每发兵,其富室多以奴从,往往一家至十数人,由是,吐蕃之众多。及论恐热作乱,奴多无主,遂相纠合为部落”。而《新唐书·吐蕃传》说:“浑末,亦曰嗢末,吐蕃奴部也。虏法:出师必发富室,皆以奴从,平居散处耕牧。及恐热乱,无所归,共相啸合数千人,以嗢末自号。”吐蕃发兵,自然不是只征发富室及其奴婢,而是征发各部落之一部,战斗结束后,吐蕃部落就地驻屯,即所谓“平居散处耕牧”。唐人在与吐蕃的战争中,知道吐蕃部落中贵族(富室)与平民和奴婢的区别但并不了解其经济制度,故将平民亦认为是贵族之私有奴婢。以此条记载来说明吐蕃部落内存在大量用来从事农业生产的奴隶、吐蕃的富室都是占有众多生产奴隶的奴隶主,显然不是完全可靠的。

       与此相类似的误会是认为吐蕃王朝在对外扩张的战争中把大量俘掠的人口作为奴隶。王静如先生引《通鉴》卷226的记载:“吐蕃得河陇士五十万人,以为非族类也,无贤愚莫敢任者,悉以为婢仆。故其人苦之,”认为“这说明了吐蕃俘掠这些人,少者数万,多至惊人的五十万人,不是让他们还作普通的平民或农民,而是使他们成为奴婢,成为生产的奴婢,所以不要‘老’及‘孺’。这些被俘唐人和占据地区的唐人,不仅他们自身是奴婢,他们所生下的子孙也是吐蕃的奴婢。唐人沈下贤(八九世纪时人)曾记载:‘尝与戎(即吐蕃)降人言:自翰海以东,神鸟、敦煌、张掖、酒泉、东至于金城、会宁,东南至于上邽、清水,凡五十郡、六镇、十五军,皆唐子孙。生为戎奴婢,田牧耕作,或丛聚城落之间,或散处野泽之中。及霜露即降,以为岁时,必东望啼嘘。其感故国之思如此。’这便是所谓‘奴产子’,他们的父母身份已经被降为奴婢,他们也成了家生世代奴隶。”不可否认,在吐蕃的扩张战争中抢掠人口、把俘掠的人口充作奴隶甚至转卖为奴隶的事例是存在的,但是如果依据《册府元龟》所记吐蕃“出疆之费,亦无定给,而临阵所得,便为已有”,以及“严怀志以泾原裨将随浑■,会吐蕃背盟,怀志等陷没,居吐蕃中十余年,逃入以西诸国,为所掠卖”等零星记载,就判定吐蕃王朝把抢掠的人口和其占领区的居民都降为奴隶,而且其子孙也成了世代奴隶,就还有应该推敲考察之处。盖因此处唐人所谓“奴婢”,乃是指被占之地的唐人在异族统治下被奴役的地位而言,并不能与科学意义上的“奴隶”划等号。要断定吐蕃统治下的汉人的经济地位,还要分析当时所留下的帐簿文书。

       吐蕃王朝在向外扩张的过程中,先后征服了青藏高原上的许多部族,如苏毗、象雄、吐谷浑、党项等。早期征服的苏毗、象雄,被按如、千户编制,与吐蕃四如的体制相同,而且苏毗还保留了小王。由此看来吐蕃并未将苏毗、象雄的人口分配给各家贵族充当奴隶,而是通过王朝的统治役使其部落。吐谷浑被吐崐蕃攻灭后,吐谷浑被编为万户部落,受吐蕃王朝调遣,吐谷浑小王还成为吐蕃的高级官员,看来其人民也并没有分配给各贵族充当奴隶。这正如755年哥舒翰对唐玄宗所奏的:“苏毗一蕃,最近河北,吐浑部落,数倍居人,盖是吐蕃举国强授,军粮兵马,半出其中。”当然,吐蕃王朝是实行民族压迫的,被征服的各族人民是被奴役和压迫的,但是这种奴役和压迫的形式是采取部族奴役,即是将被征服各族另编为部落,设专门官府管辖,征收其赋税、抽调其兵卒,而且在战争中常驱使这些被征服的部落充当前锋。不过无论这种奴役和压迫如何残酷沉重,这些被征服的人民的地位是不是被下降到等同于“会说话的工具”的毫无人身权利的奴隶,还需要看他们在生产中的实际地位。苏毗、吐谷浑部落的经济资料迄今尚未见到,但是敦煌汉文写卷中有大量的关于吐蕃统治敦煌时期的帐簿文书,可供研究之用。

       吐蕃军于787年占领敦煌后,对敦煌地区的汉人采取了按吐蕃制度编组部落,委任投降的唐朝官员地主为官(敦煌文书中这些官员往往自称为破落官、破落外臣),从汉人部落征集税赋的统治方法。据王尧先生考证,敦煌(沙州)的唐人部落最初可能只有两个,后来又陆续增加,有沙州部落、上部落、下部落等称呼。见于敦煌写卷的沙州汉人部落的名称,有擘三部落、阿骨萨部落、悉?东萨部落、宁宗部落、撩笼部落等。这些部落的名称是由吐蕃语音译成汉语,一种可能是为了吐蕃人称呼起来方便,一种可能是分部落之初部落的主要官员是由吐蕃人担任,故以其原来所在部落的名称称呼其新到之部落。

       对于敦煌地区的汉人来说,划分部落不仅是行政制度上的一大改变,也是经济制度的一个大变革。在土地制度方面,本来唐朝继承隋制,建国之初即实行均田制,规定百姓十八岁以上的中男和丁男每人受口分田八十亩、永业田二十亩,老男(60岁以上)和有残疾的受口分田四十亩,寡妻妾口分田三十亩,妇女、奴婢不受田。唐朝对贵族官僚另有照顾,贵族从亲王到公侯伯子男爵,受永业田从一百顷递降至五顷,官员从一品到八、九品,受永业田从六十顷递降至二顷,勋官从上柱国到云骑尉、武骑尉,受永业田从三十顷递降至六十亩。但是这个数额在各地并不能实际执行,各地分宽乡和狭乡,狭乡受田的数量远低于规定。在受田基础上,每个丁男每年向国家交粮二石,称为租,交绢二丈、绵三两(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称为调,每年为官府服役二十天,如不服役每天交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称作庸。租庸调是农民对国家承担的赋税,丁男至六十岁退还口分田,免除租庸调。但是到唐朝中期,由于官僚豪富兼并土地,均田制受到严重破坏,农民实际受田数量严重不足,甚至有许多农民失去土地,成为官僚地主的佃户庄客。吐蕃占领敦煌后,汉人的土地都成了吐蕃王朝的王田,吐蕃关心的是通过部落的形式组织生产,征收税赋,因此吐蕃对汉人部落实行了按人口授田的比较简单的管理办法。

       敦煌汉文写卷S9165号为一份户口地亩册,记载了敦煌某一汉人部落中按口授田的情况。我们将其中的一部分摘录如下:

       元琮,十二口,宜秋东支渠五突半一亩十畦,都乡东支渠一突三亩三畦,孟授?渠二亩一畦,宜秋西支渠三突半六畦,阶和渠半突四亩三畦,员家图渠半突六畦,计一十二突。

       武朝副两户九口,都乡渠一突一亩七畦,又树渠,半突一亩王畦,宜秋西支渠

       七突四亩十六畦,计九突一亩。

       令狐英彦七口,曲家渠二突一亩七畦,阶和渠一突半二亩四畦,员家渠三突二亩十四畦,计七突。

       石元俊三口,宜秋东支渠一突三亩说畦,城东灌进一突半二亩,共张都督妻重籍。

       辛兴国九口,凡渠二突五畦,员家突渠七突三十五畦,计九突。

       白光进五口,双树渠二突半三亩四畦,都乡二亩一畦,宜秋东支渠二突四畦,计五突。

       白光胤二口,双树渠一突四畦,员家渠一突四畦,计二突。

       陈英奴五口,双树渠一突三亩六畦,员家图渠三突九畦,阳开一突三畦,计五突三亩。

       张华奴五口,双树渠三突半七畦,员家渠三亩五畦,宜秋东支渠一突三畦,菜田渠二亩一畦,计五突。

       宋大娘五口,阴安渠四突十九畦,双树渠一突三畦,计五突。

       吕兴奴七口,大垠渠三突八畦,宜秋西支渠四突八畦,计七突

       史皈汉五口,宜秋东支渠一突半十五畦,涧渠三突半十畦,计五突。

       周文卿五口,河北渠半突二亩三畦,寺底渠二突二亩十畦,员家渠半突四亩三畦,夏交渠一突四亩七畦,计五突二亩。

       索子云四口,河北渠一突三亩八畦,神农渠二突十一畦,夏交渠半突二亩四畦,计四突。

       苏阿建九口,员家渠七突半二十八畦,信同渠一突四亩七畦,双树渠一亩,计九突。

       张渐进五口,阶和半突一亩一畦,宜秋东支四突四亩十二畦,计五突。

       候文奴四口,员家图渠地四突二十一畦。

       李进益七口,员家图七十亩十三畦。

       翟宜来四口,夏交渠地四突十一畦。

       高茂新四口,夏交渠地四突十四畦。

       这份户口地亩册十分清楚地说明,吐蕃对统治下的汉人部落是严格按人口授地的,因而每户只记户主姓名和口数,不象唐朝的授田历要记性别、年令、应授?田数、实授田数等,各户的地块不一定连成片,所以要记明地块所在处,敦煌是灌溉农业,田地需用渠水灌溉,所以各地块都写明在某渠旁边。这几点与新疆发现的藏文木简有的十分相似,说明这是吐蕃通用的户口地亩登记法。另外,这份文书所用的土地面积单位也很独特,半突和突是吐蕃的耕地面积单位,但半突以下则用唐制的亩数,亩以下不用‘步”而用“畦”作单位,畦数虽记入各地块,但计算总数时又略去不计。透过这种蕃汉混合的登录法,我们可以确定在敦煌地区“突”和“亩”的换算关系。例如索子云四口,受田为一突三亩加二突加半突二亩,总计为四突,说明五亩相当于半突,又如张渐进五口,受田为半突一亩加四突四亩,总计为五突,亦证明五亩相当于半突。因此,一突应当相当于十亩。

       明确这一换算关系后,可以对吐蕃占领敦煌前后农民受田的情况作一不太准确的比较。敦煌文书《沙州敦煌县悬泉乡宜禾里大历四年(769年)手实》记载宁和才户有三口人,应受田伍拾壹亩,实受田仅永业田五亩四十步,居住园宅四十步,有四十五亩二百步未受。《唐沙州敦煌县慈惠乡开元四年(716年)籍抄录》载杨法子户四口,为下中户,应受田壹顷壹亩(101亩),实受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一十九亩,有六十亩未受。余善意户三口,下中户,年纳租二石,应受田壹顷陆拾壹亩,实受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七亩,居住园宅一亩,有一顷三十二亩未受。由此可见,吐蕃占领敦煌后,对于男丁少,没有官职的一般农户来说,虽然受田比唐朝名义上的应受田减少了许多,但与唐朝实际受田数仍相差无几,有的还略有增加。在吐蕃统治下,占田大量减少的当是那些有官职、奴婢而且男丁较多的豪富,特别是那些不愿与吐蕃当局合作出任官职的人,这些人的政治地位下降,经济上受到重大损失,还被迫为吐蕃当局交纳赋税,因而受奴役感特别强烈。当时关于数十万唐人俱降为吐蕃奴婢的感慨,当以这些人的呼声最高。在政治经济地位大幅下降的情况下,一些不愿与吐蕃合作的原唐朝官员转向佛教,甚至把家宅资财施舍给寺院,请求出家为僧,因而敦煌文书中出现了一些官员“状请出家”的现象。

       农民在受田的基础上,按照部落的管理,要向吐蕃政府交纳赋税。《吐蕃简牍?综录》收有关于赋税方面的木简十余枚,59号木简记:“此人于马年派去,此人谓……派,属民马年之(差税)……未完成,属民的年成不好,上等农户一突农田只交五克青稞五克麦子……”60号木简记:“论来冲木热等,前往小罗布,交纳差税:岸钟悦青稞二克,麦子三克,麦子……”。61号木简记:“吐谷浑上部万人部落,凡属唐所辖者……,每户征收五升青稞;万人部落田赋以六成计所征,征青稞混合堆置一处,一部分青稞如以羊驮运不完,可派牛运。”据此,王尧、陈践先生认为:赋税见于木简中的有三种情况。一、农业生产品的地租:zhing-zhun实际是地租,一般是缴纳实物,如:青稞、小米。二、一种税收:khral,按人口计征的税收,也是以实物缴纳。三、劳役地租:经服役的形式完成纳税的任务。”不过吐蕃当局向农民征收赋税的情况,还是以敦煌文书中的有关汉文写卷的记载较为详细。敦煌P2163号写卷的背面是一份《寅年沙州左三将纳丑年突田历》,其文如下:

       “左三将纳丑年突田历

       张逸,常乐一驮半二斗,瓜州一驮,百尺下青一驮,汜弁三驮■,常乐一驮。

       索荣,常乐一驮半二斗,汜弁下青一驮半,小三驮半,又小半驮,瓜州自送一驮。

       王瀚,常乐一驮半二斗,一千人苏面一驮,瓜州一驮,十二月二十九日杜平纳一驮半,李延一驮六斗小一五斗,寅年八月纳青一驮二斗,小一驮半二斗。

       宋晖,常乐一驮半二斗,瓜州一驮,百尺下青三驮汜弁下青一驮,小二驮四斗,又下青半驮。

       阴朝,常乐一驮半二斗,瓜州一驮,百尺下青二驮,小二驮,索米老马__一驮,四百人麦三半赵卿纳,一千人斋食抵作麦一驮,寅年八月阴金刚纳小七斗。

       张进卿常乐一驮半二斗小卿纳(不合纳)。

       阴云,常乐一驮半二斗,百尺下青一驮半,小一驮半,私瓜一驮,十二月二十九日小一驮八斗,寅年八月纳青一驮五斗。

       张迪,党乐一驮半二斗,百尺下青三驮,小一驮,瓜州一驮,十一月二十九日青一驮,小一驮半三斗。

       索子京,常乐一驮半二斗,记弁青二驮,小二驮,瓜州一驮,蚕坊半驮四斗。

       汜金,常乐一驮半二斗,百尺下青一驮,小二驮,汜弁青一驮,一千人斋一驮正月八日保保青,瓜州一驮并脚价半驮并仓便麦八驮内取寅年八月汜金纳小半驮五升。

       张寺加,一千人斋一驮(不合纳)。

       刘满子,常乐一驮半二斗,百尺候升小二驮,汜弁青一驮半小二驮,瓜州一驮自送,又候升蚕坊纳小一驮。

       王副德,党顺纳常乐一驮,九斗五升(不合纳)。

       杜黑子,常乐一驮半二斗,汜弁下青二驮小四驮,__麦替半驮六斗,瓜州一驮自送。

       刘问,常乐一驮半二斗,百尺小三驮,青一驮,瓜州一驮自送,正月八日君君小一驮,李顺半驮,寅年八月苏君纳小一驮。

       张家珍,常乐一驮半二斗,四百人斋油四升三合,麦半驮三斗,百尺青一驮百藏纳,汜弁又一小驮石藏纳,瓜州一驮,布二驮。

       李延奴,常乐一驮八斗四斗,百尺一小驮,索米老下__半驮惟孝纳,十二月蚕坊小一驮,蚕坊李受青一驮,同日又李受青小一驮,京斗青,五斗并脚价王潮下收一驮麦,寅年八月纳小一驮半,青一驮一斗。

       杜太平,常乐一驮半二斗,四万人斋油一升三斗麦,百尺下青一驮小一驮,又瓜州一驮,蚕王瀚下收并脚价。

       雷广,常乐一驮半二半,百尺下青一驮,小二驮,瓜州一驮,一千人麦面一驮其进纳,寅年八月一驮四斗。

       董清,常乐一驮半二斗,仓便麦八驮收,百尺下小一驮,汜弁下青一驮,瓜州一驮并脚价半驮,麦内取一千人斋麦两驮,布两驮,又奴子东河麦面三驮斗九半取足。

       汜弁,常乐一驮半二斗,瓜州一驮自送,五驮半三斗半,福田仓纳一驮,安恒纳布,寅年八月纳小两驮三斗。

       令狐小郎,常乐一驮半二斗,瓜州一驮,百尺青二驮,小二驮,汜弁下青一驮,小一驮半二斗。

       汜青,常乐一驮半二斗,汜弁下青一驮小三驮,外支二驮半四斗,瓜州一驮。

       汜超,常乐一驮半二斗,瓜州一驮,汜弁下青一驮,小三驮,又一小驮半保奴纳。

       张润,常乐一驮半二斗,四百人斋面半驮五斗三升,苏(酥)二十两,麦六斗,汜弁下小三驮八斗,青二驮,瓜州一驮自送。

       索蕃奴,常乐一驮半二斗,百尺青一驮,小一驮,瓜州半驮。

       武光儿,常乐一驮半二斗百尺下青两驮,汜弁青两驮半,小一驮,瓜州一驮,替纳一驮布。

       (原文缺),常乐一驮半二斗,四万人■二驮,百尺青三驮,汜弁青一驮,小半驮三斗。

       这份文书表明,编入部落的农民都要向吐蕃当局交纳田赋,但有个别户因任官职或其他原因取得免征的特权,文中注明“不合纳”。各户所纳的赋税中,大多为粮食,而且分向几个地方交纳。常乐为瓜州附近要地,大约设有吐蕃供应崐军需之粮仓,此项赋税各户均为一驮半二斗,可能是按户征收的,而且必须一次交清。其余瓜州、百尺下青亦是仓库之名,一部份赋税按规定要交纳给这些仓库,但是似乎各户可以分期交纳,而且各户所纳数量不等,这大约是按各户人口、地亩、财产状况而规定的不同税额。交纳赋税的办法,各户要自送一定数额到瓜州、百尺下青,如不能自送,可请人代送,但是要多交一定数额作为脚价,即是运费,另外,杜黑子名下有“■麦替半驮六斗”的记载,■麦即炒麦,看来这是指为吐蕃军加工炒面的劳役,以劳役顶替赋税中应交的粮食半驮六斗。此外还有纳布的记载,看来布也可以抵交田赋。还有农民向蚕坊纳粮的记载,大约蚕坊等手工业作坊是由吐蕃当局直接管理,作坊所需的粮食由当局指定一些农民供应,所交的粮食数亦可抵作田赋。

       此外,吐蕃王朝时代佛教寺院和僧人由王室供养的特点在这份文书中也有反映,有的农民将油、麦、酥油交给寺院,供斋僧所用,这些也算作是农民交纳的田赋,这实际上就是政府把一部分田赋直接拨给佛寺。藏文史籍记载赤松德赞时即决定以三户平民供养一名僧人,赤祖德赞时又扩大到以七户平民供养一名僧?人,但具体如何供养,未见明确记述,从这份文书看,所谓“七户养一僧”的制度,可能即是政府以相当于七户农民的赋税的收入来供养一名僧人,而不是象有的学者理解的将七户农民交给一名僧人管辖,或者是将民户降为僧人的奴户。

       以上主要是从土地分配和对农民征集赋税而言。对于吐蕃王朝的另一重要经济部门畜牧业和王朝对游牧部落和牧民的统治情况,现今学术界还了解的不多。段成式《酉阳杂俎续集》卷七《金刚经鸠异》条记:“(代宗)永泰初,丰州烽子暮出,为党项缚入西蕃易马。蕃将令穴肩骨,贯以皮索,以马数百蹄配之。经半岁,马息一倍,蕃将赏以羊革数百。”说明吐蕃贵族(蕃将)将从党项买来的奴隶(丰州烽子)用来牧放马群,则丰州烽子当是蕃将的私有奴婢。不过即使对于这样的奴隶性质的牧业生产者,还因为马群繁殖迅速而得到奖赏,则说明丰州烽子也并非完全没有自己的经济。对于藏族本身的牧业部落(以及吐蕃早期征服的苏毗、吐谷浑、西羌游牧部落),草原由部落公有(最后所有权当属吐蕃王朝)当无疑义,因为直至本世纪,藏族游牧部落仍然基本上是草原部落公有制。至于作为重要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牲畜,看来贵族、官员是占有相当数量的私有牲畜,但是对于一般牧民,则似乎存在类似于农民领受土地的领受牲畜的制度。由于牧民的牲畜是从官府领受,所以王朝官员历年要对牧民的畜群进行清点,登记牧畜数量的变化,并据此征集税,赋。敦煌汉文写卷p3028号为吐蕃清点牧民羊群的登记帐,比较清楚地反映了这一情况,现将其中完整的两个羊群的登记摘录如下:

       “契苯群,猴年七月于山山定奴群共领羊叁百口:一百五十口大母,六十口母羔,六十口羯羔,二十六口两齿羯,三口■,一口神羯。

       从猴年新领后,至鸡年五月九日已前,病死及杂破用并见在总肆百叁拾陆口鸡年五月十日点得见在:一百二十五口大母,一十三口大羯,八十九口两齿母,?六十七口两齿羯,一十四口四齿羯,五口神羯,三口■,六十七口母羔,五十三口羯羔,羔十只。

       柒拾柒口据鸡年点数欠:三十口大母,二十七口大羯,二十口四齿羯。

       所欠母羊计羔合征皮三十张,病死皮四十一张充本群冬衣。一十四张勘宝意破。

       从鸡年五月十日点后,至狗年四月二日已前点得见在及病死杂破用总伍百式拾玖口。

       壹百陆拾伍口病死及杂破用:三十四口大羯,三十四口两齿母,五十八口大母,二十二口两齿羯,一十一口四齿羯,三口羯羔,三口母羔。

       叁百陆拾肆口狗年四月二日点得见在:羔十只,一百一十一口大母,八十三口两齿母,三十九口两齿羯,一十五口大羯,六口神羯,两口__,五十二口羯羔,五十六口母羔。

       叁拾肆口据鸡年点欠:三十四口四齿羯。

       病死皮六十张,内四十张充本群冬衣,三张交羊年欠,一十七张合征。一十七?张勘宝意破。

       伍口马年欠:两口大母,一口两齿母,两口两齿羯。

       皮一十八张旧案合征,未纳。

       以前悉诺罗从羊年五月七日后到狗年四月二十九日点前兼马年归欠都计:壹佰捌拾贰口,羔皮六十张,大羊皮三十五张。

       捌拾贰口,羔皮六十张,大羊皮三十五张。

       拽赞(群)猴年新领羊肆百口,内一百三十口大母,五十九口两齿母,二十口两齿羯,九十八口羯羔,九十口母羔,三口■。

       从猴年领后,至鸡年五月十日点,见在及病死杂破用,总伍百贰拾口。

       陆拾柒口病死及杂破用:三十二口大母,十一口两齿羯,十五口两  齿母,七口四齿羯,两口四齿母。

       肆百伍拾叁口鸡年五月十日点得见在:一百四十九口大母,九十口两齿母,六十八口两齿羯,两口大羯,九口四齿羯,一口神羯,四口■,七十二口母羔,五十八口阉羔,羔九双。

       病死皮二十四张充本群冬衣。

       从鸡年五月十日后,至狗年四月二日已前,点得见在及病死杂破用总肆百玖拾柒口。

       壹百贰拾玖口病死及杂破用:九口大羯,五口四齿羯,六十三口两  齿羯,四十二口大母,十口两齿母。

       叁百陆拾捌口狗年四月二日点得见在:一百六十四口大母,五十七口两齿母,十七口大羯,五十三口两齿羯,三口■,三十八口母羔,三十六口羯羔。”

       这份文书清楚表明,牧民的羊群是从部落领受的,这与农民领受土地的性质是一样的。与土地不同的是,牲畜数量的增减历年有很大的变化,因此每年需要进行清点登记。这份文书即是猴年、鸡年、狗年连续三年的羊只数量登记。根据近年在藏北牧区的调查,“牧区大部分地区是按牲畜的数量摊派差税。由于牲畜是活的生产资料,每年都有发展变化,所以噶厦政府或寺院、贵族、定期?或不定其地清点和登记牧民的牲畜,以此作为派差征税的依据。一般是三年清点一次,但安多多玛和买玛等部落,虽说三年一清,实际六至九年也不清一次。清点牲畜有的地方是宗本直接下部落指挥进行,有的地方是宗本委托部落头人清理。部落清点牲畜是由头人挑选一些人分组到各户,挨家挨户进行清理登记,有的部落牲畜不分大小老弱一律登记,但有的部落只登记一岁以上的牲畜。清点出来的各类牲畜折算成一种计差单位,例如‘马岗’、‘丹果’、‘章巴’、‘下岗’等。噶厦政府以这些计差单位把各种赋税和差役,通过羌机(藏北总管)府、宗政府、部落头人,层层摊派到牧民头上。”(格勒等《那曲卓巴--西藏那曲地区社会历史调查报告》)可见清点牧民牲畜的形式基本上一直沿用下来。不过近代清点的是牧民私有牲畜的数量,并以此作为决定牧  民差税负担的依据,而吐蕃王朝时期清点的是牧民领受的政府的牲畜,因此除登记清点时的实有数量(即“点得见在”)外,还要登记病死的及牧民吃用的数量(即“病死”、“杂破用”)以及牧民做冬衣用的羊皮的数量(即“充本群冬衣”)。从这一事看,吐蕃王朝时期,牧业部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与农业部落基本相同,除贵族官员占有赐田、薪俸田和牲畜外(这些生产资料的最高所有权仍属王朝,因此在绝嗣或获罪时仍由王朝收回),土地和草场、牲畜属王朝政府所有,但是农民和牧民可以从政府领受一定数量的土地和牲畜从事生产,并因此而对政府承担赋税和劳役。这种制度简略地说就是在土地等生产资料王朝占有的条件下,分群以牧,分田以耕。对于大多数农牧民来说,他们虽然没有占有生产资料,但是通过王朝的管理,他们对部分土地和牲畜有使用权,而且有生产工具、房屋、帐房等生活资料,有自己的经济(尽管是微薄的、除交纳税赋外仅能免强维持生活的经济),因此他们和严格意义上的奴隶的地位是不相同的,如果要对他们在当时社会生产中的地位和政治地位下一个定义,我们认为比较确切地说他们应是吐蕃王朝占有的农奴和与农奴性质相同的牧奴。

       通过以上对吐蕃王朝帐薄文书的分析,我们认为从经济制度上看,在吐蕃王朝建立之前青藏高原上的各个部族,包括农业部落和游牧部落,大都早已进入了父系氏族制的后期,出现了阶级分化,出现了部落联盟,在部落间的战争和征服过程中,奴隶制已经出现,战争中的俘虏被贵族官员当作奴隶使用的情况是存在的,但是由于部落组织形式的存在,生产资料部落公有制的形式还占有很大的比重,因此当时的情况是社会上出现了奴隶制,但并没有发展到使用奴隶生产在社会生产中占主要地位的奴隶制社会。随着吐蕃王朝统一青藏高原各部落,吐蕃王朝对生产资料(土地、牧场、牲畜)的占有和农牧民从政府领受土崐地和牲畜并向政府承担赋税差役的制度的确立,藏族社会开始向封建制度转变。从政治地位和经济地位看,吐蕃王朝的臣民中,除去贵族官员外,大多数的农牧民实际上是处于吐蕃王室的农牧奴的地位,当然另一方面贵族官员除占有王朝封赐的土地牲畜外,还占有相当数量的私有奴婢,但是这些私有奴婢在使用在农牧业生产上时,也往往具有了领主对农牧奴剥削和占有的性质。由于这些原因,我们认为吐蕃王朝时期是藏族封建社会的早期阶段,吐蕃王朝崩溃后出现的农奴主占有农奴的封建农奴制是在吐蕃王朝的基础上封建制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如果我们仔细加以比较,在后期的西藏封建庄园制中会发现许多吐蕃王朝的政治经济制度的影子。由此我们想到,对吐蕃王朝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的研究,也许应该纳入西藏封建农奴制研究的范围内,通过早期、中期和后期的对比分析,能够使我们对吐蕃王朝的认识更加深一步。由于资料缺乏和水平有限,本文中的观点和分析必有不少不当之处,尚祈有关方面的专家给予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