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刚杰·索木东
一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的九龙县,历史上原属康定明正土司管辖,是一个以藏族聚居为主,藏、汉杂居的县份。其西、北两方与本州的康定、泸定、雅江等县相邻,东南、西南两方分别与凉山彝族自治州的冕宁、木里(藏族自治县)两县搭界;东北与雅安地区的石棉县接壤。是一个气候温和、土地肥沃、林木丰盛、宜农宜牧的地方。
大约1780年左右,居住在凉山州喜德县马里均一带的彝族,因受历代封建统治者的歧视与压迫,逐步被驱赶到深山荒岭地区。
在地势高、气候冷、出产不多的情况下,终年劳动不得温饱。加之彝族内部和彝汉之间经常发生冤家械斗,生命没有保障,以致有的白彝力图另觅生路。最初是由罗洪家支的白彝娃子色呷益格弟兄二人相约到了九龙县的三垭乡,先在当地藏民家里做点零工,编点篾器过活。
日子长了,同藏民相处还比较融洽,于是就设法开荒种地,经营农业。彝民务农,本来就以刀耕火种为主要手段,在通过协商取得藏民同意,求其任意划给一块土地后,通过烧荒下种,春种秋收,加上气候适宜,当年就可达到自给有余。逐步感到三垭一带人地相宜,产生了就此安家定居的念头。
1782年,色呷益格弟兄返回老家,相约了5户白彝,迁居到三垭乡岩巴呷定居。接着又有黑彝安低结石等lO多户也迁来安家。由于彝民人户增多,需要开荒的土地增多,藏民也想借机增加自己的收入,于是提出彝民每年应将实际收获粮食的20%向藏民交租。彝民对此觉得不算过重。
经过辛勤劳动,景况逐年有所好转,并因此引起冕宁等县彝民的羡慕和向往。自l783年至1790年,逐年都有部分彝民户迁入,分点聚居。几年中俄耳、村夫、约达、大堡、二流等6个村子,相继迁入彝民达五、六十户。
随着成批彝民的迁入、人口的增加,开荒种地也逐渐从高山坡地转向平坝、洼地扩展,这使藏民感到了威胁。于是对新迁入户的划界开荒,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即除了要按实收粮食交20%的地租外,还要赠送牛羊、银钱和请吃酒肉;规定以藏民聚居村落的山腰小路为界,不许彝族在界线以下开荒种地。这样又不相扰地过了几十年,彝民虽未再成批地大量迁入,但每隔两年,也还是要增加少数新户。
于是再逐步通过与藏民中相交亲密户的人情和送礼(赠送牲畜和银子)等关系,有的藏民不但同意彝民在界线以下开荒种地,而且有的还把一部分种不完的熟地也分给彝民耕种。
随着时间的推移彝民的耕地日益扩大,山顶、山腰、平地四处都有。藏民再次重申了彝民不准超越界线种地的规定,同时提出:不准彝民饲养的牛羊过界吃草。
事实上,藏彝虽然别居,但地界插花相连,限制彝民所饲养的牛羊越界吃草的问题很难办到。以致为此经常发生彝民所饲养的牛羊,被藏民逮去宰杀的情况。
次数多了,彝民不愿一再忍受这样的欺负和损失,就推举黑彝奴隶主罗洪合吉到康定向明正土司控告申诉。经明正土司派人去九龙调查解决,对上述纠纷订出5条规定:1.凡是可以开垦的荒地,不分山坡平坝,彝民可以自由开垦,世代种植;2.彝民开出的耕地,所有权属于藏民,彝民不得自由买卖处理;3.耕地下种,每年仍沿旧例,按实收向藏民交租20%;4.藏民种不完的熟地,也可以租给彝民耕种,地租由双方协商解决;5.藏民和彝民的牛羊,都可以在当地山坡草场放牧,双方都不得任意捕捉宰杀。
经过这样协调解决,不仅当地地力得到了进一步发掘,明正土司和当地藏民经济上也增加了收入;对彝民来说,也感到可以比较安定地进行劳动生产。于是冕宁等县的部分彝族家支,也先后迁居九龙。除罗洪家支外,继后迁入的计有洛伍、果基、阿鲁、莫八、马黑、瓦渣、席等 7个家支,并按照彝族的习俗,由各家支的黑彝占据本家支的贵族统治地位,依靠作为奴隶、娃子的白彝进行劳动生产。把彝族聚居区的一套社会制度和习俗,完整地搬到了新迁居地区。
二
在 1949年前,彝族的社会制度和经济状况是非常原始和落后的。首先,它保持着奴隶社会的特色,存在着严格的等级制度。黑彝即奴隶主,占有全部的生产资料,占据绝对的统治地位;白彝即奴隶和半奴隶,完全依附奴隶主过着牛马不如的生活。第二,各家支之间,经常因婚丧嫁娶、争夺娃子和财产等发生冤家械斗。第三,不重视科学文化的发展。这些都严重影响着民族的开化,束缚着生产力的发展。
(一 )彝族的等级制度
彝族内部有黑彝、白彝之分。黑彝 (彝语称“洛”,即黑的意思 )是彝族的统治阶级。凡黑彝家族,不分男女贫富都居于上层统治地位,并为家族世袭制。白彝 (彝语称“区”,即白的意思 )是被统治阶级,不论男女贫富都处于奴隶、半奴隶地位,是黑彝奴隶主财产的一部分。
白彝的来源有三:1.在进行冤家械斗时俘获对方的俘虏;2.黑彝各家支之间对娃子的相互买卖和强夺占有;3.拐抢藏汉等其他兄弟民族的小孩成为自己的娃子等。在1937年前,一个娃子的身价约值30两白银;1944年前后,增加至80至100两白银;1949年前夕升高到300两左右。并以年龄越小,售出的价格越高。
在白彝内部,也有“曲洛”、“额阿吉”、“呷西”等区别。“曲洛”是奴隶主比较亲信的人员,俗称安家娃子。他们可以有自己的土地、房屋和家庭,其中有的可为奴隶主充当贴身随从,受派遣担任打冤家或暗杀、抢劫等特殊任务;有的承担高租税的农业劳动,并要包干奴隶主家庭的全部农活和承担建造房屋的劳役,还不定期地向奴隶主供送山羊、鸦片、银钱等。
此外奴隶主对“曲洛”还有一些不成文的规定:1.奴隶主的女儿婚后回家省亲时,每户“曲洛”必须馈送家畜或家禽一头 (只 );2.奴隶主的儿子要娶亲或“做摆”时,每户“曲洛”必须馈送猪肉、白酒各 20斤;3.“曲洛”的户主死亡后,如无儿子继承财产 (女儿无继承权),奴隶主有权将这一户的财产全部收归为己有。
奴隶主赋予“曲洛”的主要权利,则是在为儿子娶亲和出嫁女儿时,可以自己作主不受限制。
“额阿吉”俗称锅庄娃子,可以占有少量的土地和房屋。但要常年为奴隶主耕种自营的土地和从事其他繁重杂活,儿女嫁娶没有自主权利,女儿一般要作为奴隶主女儿陪嫁的对象。
“呷西”是白彝中受苦最深、受压迫最重的低层奴隶。多数是买来或俘虏来的战利品,完全没有人身自由。只有忠实地为奴隶主进行役使,取得其信任时,才可得到赏给的女奴隶一名,与之婚配,晋升为“额阿吉”(锅庄娃子)。
黑彝为了维护其永久实行剥削统治白彝的地位,制定了与白彝之间严格的分界线。即只要是黑彝再穷也是贵族,也是白彝的主人;白彝再富也是奴隶,也要听从本家支任何黑彝的役使,为黑彝卖命;黑彝与白彝之间绝对禁止通婚,非法通婚者要处以极刑。这样避免了黑、白彝之间的血缘混杂,并实现了对白彝较长期以来的绝对统治。
(二)彝族的冤家械斗
按照彝族的习俗,黑彝奴隶主占有白彝娃子的多少,可以标志本家支的财富多寡,势力强弱,地位高低。因此奴隶主千方百计地图谋据有较多的娃子,并因此经常发生抢夺霸占娃子的现象。这是发生冤家械斗的重要原因之一。
有时也因婚姻及一些生活琐事,形成隔阂以致积怨成仇,世代争战不休。以黑彝罗洪和洛伍两家为例,公元1903年以前,两家相互联姻和睦相处毫无隔阂。但自“丢失头帕”一事发生后,两家矛盾逐步发展并日渐加深争战械斗了三代人,历时50年时间。除白彝若干人为此无辜丧失性命外,黑彝罗洪、洛伍两家,也为此被打死了数十人。
(三)彝族的宗教信仰
彝族没有寺庙和固定的宗教活动场所,其宗教信仰,主要是祭神驱鬼等迷信活动。这项任务完全由固定的宗教职业者“毕母”、“苏尼”承担。
九龙的“毕母”,是由黑彝阿鲁家及他家的娃子白彝沙马家世袭,并且都受到社会的尊重。但由于彝族等级制度的严格限制,黑彝“毕母”的社会地位还是高于白彝“毕母”的地位,所以规模较大的神道场合,也还是要由黑彝“毕母”主持。
“毕母”的主要活动有三项:l.做“毕”。为追荐超度各户已故先辈的亡灵。每户每年要在春节、火把节(农历六月二十日左右)、年节(农历十月二十日左右)做“毕”3次,由“毕母”念经祈祷,祝福全家吉祥如意。2.做“马都得”。在父母去世后,或者双亲中一人去世,另一人也年满70岁以上时,儿子要为亡灵招魂,请“毕母”念经,将亡灵设位请至家中,祭奠供奉。一般在秋天进行。3.做“摆”。在当家儿子已经成婚立业,家庭经济也较富裕时,要请“毕母”念经,将父母亡灵移去山上安放。
这些活动每年要花费彝族人民群众的很多钱财和精力,特别是做“摆”,是一项直接影响户主社会经济地位的展示活动,规模越大,款待亲友越丰盛,就可以受到人们的赞扬和尊敬。因此有的人家做一次“摆”,就有可能将家产耗尽,导致倾家荡产。
“毕母”除以上活动外,还要承担调解彝民内部有关刑事、民事纠纷等问题。如发生凶杀、偷盗等案件,一方指控,一方拒不承认时,“毕母”即主持“赌咒”和“捞油锅”(将清油熬沸后,双方当事人伸手去锅内捞草人)的仪式,并从此不得再有争论。
“苏尼”俗称巫师,由白彝男子充当,社会地位低于“毕母”,其任务是驱鬼除邪。“苏尼”的来源有二,一为世袭;二是由“苏尼”在对生病者进行驱鬼除邪时卜卦,并经“毕母”念经验证,由被指定的病人用嘴含被杀死的一只羊,如能含起,即被确定为“苏尼”。
(四)彝族的语言文字
彝族有自己通用的语言。在旧社会除“毕母”因要诵经必须认识彝族文字外,在一般彝族群众中很不普及。
1938年国民党政府曾在九龙彝族区办过一所小学,但规定只准学汉字,并且规定一切费用,包括雇请学生读书的费用,都要全部由彝民承担。因这样办学给广大彝民增加了负担,彝民大部分都不愿让自己的子女入学,以致办了两年也就停办了。由于文化教育事业的落后,严重地影响着彝族地区科学文化的发展,也直接妨碍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三
在彝族迁居九龙的家支、户数逐年增多的情况下,为了能够使自己立下足来生存下去,就需要不断地扩充地盘,增强实力。这样就和久居当地的藏族、汉族以及历代的统治阶级,甚至在彝族内部的统治者(黑彝)与被统治者(白彝)之间不断发生矛盾和冲突。
1.彝族和藏族之间的矛盾,主要集中在争占土地、财产等问题上。
原来彝民开荒种地,需取得藏民的允准,要向藏民交纳租税和贡赋。在受到藏民的欺负时,要低声下气地送礼求和。这些问题随着彝族势力增加而逐渐被取消,加之康定明正土司在“改土归流”后,势力逐渐衰败,藏民群龙无首,对彝族势力的不断扩张无能为力。藏族群众中有的亲属还被彝民拐抢为娃子,由此引发数次争斗,却终因号召力弱,人心不齐,不能取得胜利。为自身安全打算,不少藏民被迫迁居木里等地,所留土地、荒山,也自然转到彝民手里。以致到1949年前,彝族已占据九龙县全部地界达一半左右,人口也占达全县总人口的44%。
2.彝族和汉族之间的矛盾,主要表现在争取民族自主,反抗历代统治者的大民族主义方面,但同时也因此而累及到汉族的劳动人民。
例如:1912年,川边镇守使陈遐龄率兵驻扎九龙,设置地方政府委派县长,并将彝族中较有实力的黑彝洛伍瓦图木呷、罗洪之圃、聂乎依乌等17人砍头处决。1914年在对藏族进一步实行“改土归流”的同时,又对九龙彝族规定了三不准:即不准讲彝话、不准穿彝装、不准用“三锅庄”支灶。受到彝民的坚决反对。1929年国民党实行“以夷治夷”的反动政策,培植了一个生长在彝汉杂居区,会讲彝话,生活习俗也完全和彝族相同的汉族后裔邓秀廷为彝民团团长。他在彝族内部挑拨离间,招募了一个团的彝族士兵,委托罗洪家的罗洪石崩为彝民团营长,并利用罗洪和洛伍两家的械斗纠纷,提出凡杀洛伍家族中一名黑彝者,奖给步枪5支;杀其家白彝一人者,奖给步枪两支。罗洪家趁此机会杀害了洛伍努青、洛伍达不两人,得到步枪10支。洛伍家为自身安全考虑,通过请人说情,一次即向邓秀廷献交白银2千两请求保护。1944年邓秀廷死后,洛伍家又唆使罗洪家的娃子聂哈阿打等杀死罗洪家的主人。至此,双方冤仇越积越深,械斗事件屡屡发生。国民党政府还经常无辜扣押彝族人质,并妄加杀害。这些都造成当地彝族对汉族统治者的强烈不满,并因而连累到汉族普通劳动人民身上。导致1916年、1922年、1944年3个时间内较大的驱汉、抢劫汉人财产、抢虏汉人当娃子等事件。彝汉两个民族都因此蒙受很大的损失。
3.白彝和黑彝之间的斗争。
针对黑彝对白彝的残酷统治和压迫,历代反动政府都利用这一矛盾,从中制造混乱。曾于1914年收买过甲洛阿切、杰克聂切、翁尼不达等白彝中的一部分人,策划以“10个白彝消灭1个黑彝”的手段,对黑彝斩尽杀绝。引起了黑彝们的恐慌,先后逃亡去深山和凉山地区。
这次事件由于反动政府的内部纷争和反复无常,白彝的计划未能实现。1916年,黑彝又受到政府支持,对白彝进行报复行动,将甲洛阿切等打死。其余参与事变的部份白彝感到威胁,纷纷逃去云南中甸和西昌木里等地;其中一部分由白彝杰克聂切和翁尼不达的带领下举家逃至泸定磨西一带。定居以后,又有部分白彝亲友和不满黑彝统治的白彝,迁去落户。于是泸定汉族聚居区,也逐步有了彝族的聚居点,截至1949年前,已达200多户,近1000人口。
四
1950年3月,康定获得解放。地区党委赓即派出军代表和工作组到九龙宣传团结爱国、团结治安、团结生产的政策,教育各族人民要加强团结,和睦相处。在这期间,党委政府还召集各族各界有代表性的人物到康定、九龙等地开会,调解处理了20多起长期以来有关彝族内部和彝族汉族、彝族藏族之间未能得到解决的冤家械斗。使一些历史上世代结下的不解之仇得到了消除。又先后成立了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和九龙县人民政府,进行了民主改革,实现了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普及了中小学教育。
现在九龙县彝族地区已经彻底结束了野蛮、黑暗的奴隶社会制度,广大彝族劳动人民和全体藏族、汉族劳动人民,共同在党的领导下真正翻了身,作了国家的主人,走上了社会主义金光大道。世代的奴隶文盲,现在都能粗识彝文,有的还到成都、北京等大专院校学习深造。一些在促进民族团结、实行民主改革中对人民做过好事的上层爱国人士,也都得到妥善安置,享受着充分的政治权利,过着愉快的晚年生活。抚今思昔,广大彝族人民深有感触地说:这是共产党给我们带来的幸福,我们彝族人民一定要世世代代跟着共产党走,永远不能忘记共产党的恩情。(原标题:彝族迁居九龙、泸定的历史梗概)
原刊于《甘孜州文史资料选辑》第一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