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体的方面来分类
(1)真果因
  真果因的性相为:是果之三相者。举例说明:以烟因成立有烟山中有火的真果因的性相为:既是容有以烟因成立有烟山中有火的直接所立法与烟之因的同分,又是以烟因成立有烟山中有火的三相者。
其中又分五种:
  A.成立直接因的真果因。如说:“以有烟山中作有法,应有火,以有烟的原故。”
  B.成立前行因的真果因。如说:“以有天空中的烟作有法,应有前行之自因火,以是烟的原故。”
  C.成立因差别的真果因。如说:“以执色根现量作有法,应有自身之增上缘和等无间缘之外的其它缘,以虽由自身之增上缘和等无间缘齐聚亦不定生起,而见或然生起的原故。”
  D.成立因自反体的真果因。如说:“以近取蕴作有法,应有自相续;以是或然生的原故。”
  E.比度因法的真果因。如说:“以口中糖球之上作有法,应有以先前之糖味产生当下之糖色的能力;以有当下之糖味的原故。”
  在真果因的分类中,成立直接因的真果因的安立虽普为一切因明著作所引用,然而由于该因的安立目的是就有法主要所指示的地点或时间等差别法上对所立法的判定,而对此正好有如《释量论》中所谓“其相违果中,亦许待境时” 的妨难。这个问题的研究,是关乎此因安立的实践效益与逻辑要求如何取舍的问题,其最终会涉及到因明对认识标准尺度的安立问题上。
  关于比度因法的真果因的安立。从认识逻辑的直觉中它似乎是多此一举的。法称论师专列此因的目的,似乎是为了约束一切真因的因法关系解释唯在自性相属和彼生相属两种中。西藏人对此坦然安受,未问过尤。然而由此引生的一些诘难似乎未有圆满的答案。这两则问题的辨别繁复,将于拙著《释量论广解》中另行专门讨论。
(2)真自性因
  真自性因的性相为:是自性之三相者。举例说明:以所作性因成立声是无常的自性真因的性相为:若是以所作性因成立声是无常的直接所立法的所摄事则必和所作性是同一体性,而又是以所作性因成立声是无常的三相者。
  其中又分两类:
  A.观待差别的自性因。其性相为:是真自性因,并且由自表达的言语引伸到自身的能作主体上去者。这其中又分作两类:直接引伸差别法之该因和间接引伸差别法之该因;初者如:“螺声是无常;以是勤勇所发的原故。”次者如:“声是无常;以是所作性的原故。”
  B.无差别自性因。其性相为:是真自性因,并且由自表达的言语未引伸到自身的能作主体上去者。譬如,“声是无常;以是物的原故。”
(3)真未缘到因
  真未缘到因的性相为:既是成立彼宗的真因,而该因所成立宗上直接所立法中所摄事应与遮止有同体者。
  其中又分两类:未显现真未缘到因、可现真未缘到因。
  未显现真未缘到因的性相为:是未显现未缘到的三相者。其意思是:既是真未缘到因,而该所遮法中安立之事是存在,然而在当前安立的情境中,该安立之事即使是存在,亦不能在对于在该因的宗法上得决定的有情的量中显现者。在这个解释中,强调“该所遮法中安立之事是存在”的意义,在于有需要排除在说:“于近取蕴上作有法,应无补特伽罗我,以依量未缘到补特伽罗我的原故”时,其因将被误作未显现真未缘到因的过失。此又分两类:未缘到相属方之彼因、缘到相反方之彼因。
  首先,未缘到相属方之彼因的性相为:既是未显现真未缘到因,又是无遮的同体者。其再分类可有:未缘到因、未缘到能遍、未缘到自性等三种未缘到相属方之彼因。在过去某些智者对此的分类中,有分作两类的,即分作:未缘到因和未缘到能遍之彼因,有的加上未缘到自性而分成三类。其中举例:
  第一类如:以某当前处作有法,在对于不能缘到鬼的凡夫的心中没有与缘到鬼符实决定有的再决识;以在这类凡夫的相续中无缘到彼鬼之量的原故。
  第二类如:以某当前处作有法,彼不能现见鬼的有情不应能立“有鬼”的宗;以其相续中未缘到鬼的原故。
  第三类如:以某当前处作有法,上述一类有情应无与缘到鬼符实决定有的再决识;以其相续中未依量缘到与缘到鬼符实决定有的再决识的原故。
  这里的第三类是否合理,端乎有无认识实践意义而言。不过,若就以下“未缘到应可缘到之自性的彼因”亦有安立理由,则此因亦应有类同之安立理由。
  其次,缘到相反方之彼因的性相为:该因既是成彼的真未缘到因,又是非遮或成立的随意一种者。其中又可以分作两种:依于不并存相违的彼因、依于互绝相违的彼因。
  初者举例如:以当前某处作有法,在不能见鬼的有情的相续中应无决定成彼之符顺再决识;以有作为存在之物的原故。
  次者举例如:以当前某处作有法,在不能见鬼的有情的相续中应无所谓有鬼的立宗;以有所知的原故。
  这里所谓未显现未缘到和后面当说的可现未缘到的差别在于其直接所破法所摄事中,虽即在当前其余因缘俱足时,趣于该因的补特伽罗相续能不否现起。未显现真未缘到因的讲在原印度因明中似未曾有,是到宗喀巴大师时才有见专列解释。安立该因的实际效用是如《佛说诸法本无经》 中所云:“我或如我者能量凡夫者,而凡夫不能量凡夫,将视转坏。”以凡夫不见因故,不应说其它有情过失,不应说其它有情没有功德等语;以其相续中无能缘彼之量,而当令其自身功德转坏的原故。另外,由凡夫相续中无法知谁是圣者故,不应随意诽谤他人,以若其诽谤者恰是圣者愿行,则将结集难忍苦趣之因,犹愚人以手探被灰所覆之火炉,必为所灼。不仅如此,此因的讲解是相应顺世外道对佛教问于解脱和一切智的攻难的反击,以顺世师们认为:佛教所许的解脱和一切智应该不存在。而自宗可出能破宗为:你们顺世宗师们应不能立如是之宗,以解脱和一切智虽有而于你们之量未能缘到的原故。对此若有敌宗兴难说:若如是,你们佛教宗亦不应有诸赞叹圣者功德言辞。对此应答:自宗于诸圣者安立赞叹,非必要以量成立某是圣者,是从因果法则,为安立解脱道而为,故应无此过。
  可现真未缘到因的性相为:是可显现未缘到三相者。举例说明:其既是能成立“声不是常”的真未缘到因,而在其因所成立宗的所破法中的安立事若存在,则趣入该因宗法的有情的量中定可缘到该安立事,若如是者,则其即是成立“声不是常”的可显现真未缘到因的性相。
  其分类有:缘到相反方的彼因、未缘到相属方的彼因两种。两者分别的性相为:
  既是成立彼宗的可显现真未缘到因,又是非遮或成立的随意一种者,即是缘到相反方的可显现真未缘到因的性相。
  既是成立彼宗的可显现真未缘到因,又是无遮者,即是未缘到相属方的可显现真未缘到因的性相。
  复又从这种二分法再展开,则有其它的所谓三分法、八分法、十分法、十一分法、十六分法、十八分法等多种分类方式。以下就最详分法作介绍:
  在十八分法中,首先将 “缘到相反方的彼因”分为:“缘到不并存相违的相反方的彼因”和“缘到互绝相违的相反方的彼因”两种。又将“缘到不并存相违的相反方的彼因”再细分为十二种,它们分别为:
  第一种、缘到与其自性相违的自性的彼因。举例如:以东方的烈火作有法,应不与寒触不相违而并存;以是烈火的原故。
  第二种、缘到与其因相违的自性的彼因。举例如:以东方的烈火作有法,应不与作为寒触之果的寒毛竖起无相违而并存;以是烈火的原故。
  第三种、缘到与其能遍相违的自性的彼因。举例如:以东方的烈火作有法,应不与冰雪触觉无相违而并存;以是烈火的原故。
  第四种、缘到与其果相违的自性的彼因。举例如:以东方的烈火作有法,应不与寒触之无间能生亲因无相违而并存;以是烈火的原故。
  第五种、缘到与其自性相违的果的彼因。举例如:以东方的浓烟作有法,应不与寒触不相违而并存;以是浓烟的原故。
  第六种、缘到与其因相违的果的彼因。举例如:以东方的浓烟作有法,应不与作为寒触之果的寒毛竖起无相违而并存;以是浓烟的原故。
  第七种、缘到与其能遍相违的果的彼因。举例如:以东方的浓烟作有法,应不与冰雪触觉无相违而并存;以是浓烟的原故。
  第八种、缘到与其果相违的果的彼因。举例如:以东方的浓烟作有法,应不与寒触之无间能生亲因无相违而并存;以是浓烟的原故。
  第九种、缘到与其自性相违的所遍的彼因。举例如:以东方松木所生之烈火作有法,应不与寒触不相违而并存;以是松木所生之烈火的原故。
  第十种、缘到与其因相违的所遍的彼因。举例如:以东方松木所生之烈火作有法,应不与作为寒触之果的寒毛竖起无相违而并存;以是松木所生之烈火的原故。
  第十一种、缘到与其能遍相违的所遍的彼因。举例如:以东方松木所生之烈火作有法,应不与冰雪触觉无相违而并存;以是松木所生之烈火的原故。
  第十二种、缘到与其果相违的所遍的彼因。举例如:以东方松木所生之烈火作有法,应不与寒触之无间能生亲因无相违而并存;以是松木所生之烈火的原故。
  以上十二种“缘到不并存相违的相反方的可显现真未缘到因”的举例是主要从物质不并存相违的方面作的举例的。另外有从识不并存相违方面和生物不并存相违方面的举例,其分别如:
  初者,以对补特伽罗我执成为正对治的声闻修道中的无间道作有法,应不是与补特伽罗我执无相违并存者;以补特伽罗我执的正对治的原故。
  次者,以东方乌鸦作有法,应不是与猫头鹰无相违并存者;以是乌鸦的原故。
  然而这两种举例均可被视作“缘到与其自性相违的自性的彼因”的举例,故并未超出该分类范围而独存。
  在“缘到互绝相违的相反方的彼因”中,其性相为:既是成立彼之缘到相反方的可显现真未缘到因,又与其所遮法所摄之安立事非异质者。该因可分作两种:
  第十三种、“以观待排除决定之彼因”。举例如:以白色羊毡作有法,从其初织成时应不决定所染颜色;以其自身将染之颜色是要观待其自后来出现的因缘的原故。
  第十四种、“以决定排除观待之彼因”。举例如:以所作性作有法,除其自身坏灭性应不需观其自身后来出现的因缘;以从其初成之际已决定坏灭的原故。
在“未缘到相属方的可显现真未缘到因”中有:
  第十五种、“未缘到应可缘到之因的彼因”。举例如:以东方夜晚无火之海上作有法,应无如是之火所生的烟;以如是之无火的原故。藏传因明传统教材中,此因举例应如:以夜晚无火之海上作有法,应无烟;以无火的原故。但以上述对“成立直接因的真果因”的质疑而论,此例应作如文安立为好。
  第十六种、“未缘到应可缘到之能遍的彼因”。举例如:以某远处无树岩石岗上作有法,应无沉香树;以无树的原故。
  第十七种、“未缘到应可缘到之自性的彼因”。举例如:以无瓶之处作有法,应无瓶;以依量未缘到瓶的原故。
  第十八种、“未缘到应可缘到之亲果的彼因”。举例如:以无烟之石臼中作有法,应无烟之无间能生亲因;以无烟故。就此因逆遍成立上应尤有相属性相安立的争议,另于拙著《释量论广解》中详辨。
2、从所立法的方面来分类。可分作两种:成立彼之遮止因和成立彼之成立因。
  成立彼之遮止因的性相为:既是成立彼之三相,又若是成立彼之直接所立法所摄事则必定遮止者。
  成立彼之成立因的性相为:既是成立彼之三相,又若是成立彼之直接所立法所摄事则必定成立者。
3、从成立方式的方面来分类。可分作两种:成立彼之名相的真因和成立彼之义的真因。
  成立名相的真因的性相为:既是成立彼之三相,又若是成立彼之直接所立法所摄事则必定是所表者。譬如,所作性就是成立声是无常之成立名相的真因。
  成立义的真因的性相为:既是成立彼之三相,又若是成立彼之直接所立法所摄事则必定是性相者。譬如,所作性是成立声是剎那法之成立义的真因。
  这里就所谓成名相的真因上,对于趣于真因的有情相续中若能忆持成立彼之直接所立法所摄事的性相未忘失时,该因又可列作成立唯名相的真因。这种分类方式其实并未能统摄一切真因,以应许有非所表亦非性相之同体可堪作某真因所成立法的原故;此因应周遍。若说因不成立,此因应成立,以瓶和柱即是的原故;此因应成立,以瓶和柱既非所表亦非性相,且瓶和柱是“以容是所知真因成立瓶非瓶和柱之所立法”;此因第二部分易解,其第一部分应成立,以是瓶和柱不是容是所知的原故。
4、从所立的方面来分类
  从所立方面来分,真因可分成三类:信许真因、共称真因和事势真因。
  首先,若是以曾经三种观察见证的教言成立“施得受用,戒得乐”之教言所示义理不谬的直接所立者,必是极隐蔽事,且是该因如是成立如是教言之三相者,是由该因如是成立如是教言的信许真因的性相。若此分类,则有信许之果、自性和未缘到三种真因。
  其次,若是以分别境上存在的因成立“‘怀兔’可堪以‘月亮’称之”的直接所立,则定是声所生共称者,且是以该因如是成立之三相者,是由该因如是成立彼之共称真因的性相。若此分类,则有共称之自性和未缘到两种真因。
  第三,若以所作性因成立声是无常的直接所立,则必是轻度隐蔽事,是由该因如是成立彼之三相者,是该因如是成立彼之事势真因的性相。此因一般而言又可分作果、自性和未缘到三类真因,因此,它和信许等三种真因应不相违,因为“由三种观察所见证的教言”既可以是成立“施得受用,戒得乐”的教语所示义理不谬的信许真因,而如是教言又可以是成立可堪以“月亮”称之的真因,且如是教言又可以是成补特伽罗无我的事势真因的原故。
5、从趣入同品之方式的方面来分类
  如是可分作:于成立彼之同品能周遍趣入之真因和于成立彼之同品一分遍之真因。
  由某所成立彼法之安立式应为“是式”,且若是彼法事处则定是某者,又某是于此成立彼之三相者,是某于成立彼之同品能周遍趣入之真因的性相。举例如:“所作性”于成“声是无常”之际。
  由某所成立彼法之安立式应为“是式”,且若是彼法事处则不定是某者又不定非某,又某是于此成立彼之三相者,是某于成立彼之同品一分遍趣入之真因的性相。举例如,“是有烟”成立“有烟山中有火”之际,以由是于“火”及“有火”分别作此际直接所立法时,若有火则不定有烟的原故。
6、从立因对象的方面来分类
  此分类可作两类:自利真因和利他真因。
  某是成立彼之自利真因的性相为:某既是成立彼之真因,且无由某所成立彼之有效敌论方者。譬如,在安立成立声是无常之自利真因的补特伽罗之前为成立声是无常而安立所作性之际的“所作性”因。
  某是成立彼之利他真因的性相为:某既是成立彼之真因,且有由某所成立彼之有效敌论方者。譬如,恰当将所作性成立声是无常之际的有效敌宗面前,说“以声作有法,应是无常,以是所作性的原故。”时的“所作性”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