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族因明学内容丰富,本文根据藏文原著,对此作一介绍。在因明学方面,分外明和内明两种。学习因明的目的,精神启发心智,遇事当机立断,反映敏捷,学习典籍能很快掌握;研习物质与内心之规律,不人云亦云,力排非议。
释迦牟尼佛在世时,对因明学有零星论述,例如在《论藏》中说:“苦谛无常,苦难等以十六无常予以证修。”
世亲大师有四名大弟子,其中陈那著有《集量论六品》,吉祥法称对此进行了诠释,分广、中、略三部:即《释量论四品》、《释宝量论》、《正理滴论注》。此三部著作可谓举足轻重。接下来便有《因明七论》,即《释量论》、《定量论》、《理滴论》、《因滴论》、《关系论》、《悟他论》和《诤理论》。这七部著作成为所有因明学的源泉。对《释宝量论》也有《大小因理》的解释,由班智达•世第一所作。贾察•达玛仁青对此作了广泛的注释。在克珠玛炜尼玛所著的《释量论一品》中引用了法称的自注。对其余各三品,有神自在意的注释;在释迦意所作的注释中,大量引用神自在意的主张。这二人在承认、语句上稍有分歧,所以有些上师说:“他二人有区别”。总之,因明经典在藏族地区很多。
在藏区,诸如大学者萨班著有《正理宝藏》、《善说宝藏》、《因明宝藏》三大部分。布顿大师著有《因明句义明炬》。宗喀巴大师虽未正式著写因明方面的书,但在讲经笔记中时常提到。贾察•达玛仁青著有《量理论解说导引》、《宝量论》、《理滴论释宝藏》。克珠杰著有《因明七论质疑明灯》、《因明学大海》。第一世达赖喇嘛著有《因明饰》和《四品注释》等。
尽管因明大经典如此广博,但难懂其义。在藏区的桑普等大寺院中,阿奢梨恰巴确桑等人结合经藏学说,开创了摄类学。内容包括白色、红色、仅体法、实法、共与分支、不违与相违、相属与不相属、异与不异、进与退、(初立、中立、后立)名与相、知有智与知无智、知常智与实事智,共十八注。从班智达•确拉俄色开始,达仓热瓦第十四世上部喇嘛,即彭波色康巴•达确南杰,自从向赞波•阿旺赤列龙智授颂《记诵》一文至今,一直把此文作为《赞波摄类学》。内容分为白色、红色、存在、识反体;又有正是反是、正变反变、小因果、一般与个别、反实、违逆、知有智、知无智、性相名相、因果轮、略木摄类学初学者十二法、相似、异品周遍;又有破立、修立、领属词领会法;又有摄类单无所需之承诺法、破位算法、安立发问;在中等智商时,学习中本摄类学和摄类单元,为第四法;又有应成派之论述、谴宗、遮谴趋入、缘体、对境、有境、相式、论式;在高等智商时,学大本摄类学,为第五法;以上四项附则,加之大反实、大违逆、大应成共七法,中本摄类共为二十八法。
以上是开启因明宝库大门之钥匙,而因类学和心类学二者是《释量论》是中心内容。略述心类学,在陈那大师的《因明入门》中云:“现前识、比量、现量,统统属于自悟量;似能破和立己论,全部属于他悟量。”文中指出了推理八事,即现量因明正确与近似,比量因明正确与近似,立论因明正确与近似,破因明正确与近似。前四者为识,后四者为能诠声。比量,自己的所依以具备三性之标识来比量自己所量的隐蔽分。如诠释其义,即比量己事、比量他事、比量因明都是一个意思。如再加以区分,有物力比量、誉比量和信比量三种。比量悟因心,指悟之心。也有指三性同时忆念的心的说法。简言之,即宗法悟因心和周遍悟心。有人认为,它们各有两个因明和再决识。
在比量之所依因明内有这样的名词:理由、原因、能立等都是一个意思;立彼理由、立彼因等仍属一个意义。广而言之,理由分正确理由、近似理由和正确理由之名相,谓之三性。三性,指宗法、同品遍和异品遍。立彼的法与有法的广义是,立彼比量、立彼宗法、立彼所立、立彼承诺;立彼法与所立法二者为一个意思;比量因、“宗法”的因变法、所诤事、欲悟有法为一个意思;立所修法、宗法、因、理由、原因为一个意思。比如,声为有法,无常,因为是造作的。这里的声是立之有法;有法的法包括理由和法两种内容,具备此二者,谓之有法。声无常,是指立之所立,无常是立之所立法,造作是立之因。总之,方面声是欲悟有法,所立法和二者的总义解释为三个方面。
宗法,是指在立之欲悟有法的基础上,安立相同方面,以识量确定为有。同品遍,在立之相同方面,以识量确定为有。异品周遍,在立之不同方面,以识量确定为无。相同方面分三点:立之无为不相同方面,其它不同方面、矛盾不同方面。遍又称同品遍、异品周遍、实际遍、异之遍;也有称为违遍和顺遍的。真论式分二点:法一致的真论式和法不一致的真论式。前者是说,不论造作什么,都是无常遍,比如瓶;又如说“声音也是造作的”。后者是说,凡是常久的,都不是造作遍,比如无为法的天空,声为造作。在此二者内包括宗法加行和遍加行二项内容,前者是说,既然声是造作的,那么它是无常遍,例如瓶。后者是说,既然是造作的,那么是无常遍,比如瓶,声音造作。法不一致的两点说,声造作,非无常,不是造作遍,比如无为法之天空,既然非无常,那么造作非遍,比如无为法之天空,声为造作。
唯识宗不同意五支论式,但部分中观派认为,声无常而作保证,造作而致的宗法,造作致无常遍,如瓶一样,因为造作而遍联,象瓶一样,声音又造作而近上,所以总结为声无常说是五支论式。在未立论式之前,有驳论式之道,引不引应成能立两个方面。引分二点:遮阻自类引和他类引。形同同果,似能破和破。似能破,比如庶民百姓向国王纳税,而这家不纳税是何道理?这就说明了总体中有个别的情况。正确的破,指自己以无可辩驳的立论,决定自己不相矛盾的诘过论式的所缘,是应成正确呢,还是破正确?又分二点:引能立的正确应成,不引能立的正确应成。注意引三性的诘过论式,为起初性相;注意不引三性的正确诘过论式,为第二性相。
引能立,声为有法,肯定不造作,是常。不引能立,声为有法,肯定无常,因为是造作的。那么“声为有法,无常,因为造作”的正确因的正确论式,或者正确的语言格式,在推理八事中到底属于那一个呢?成为生比量因之所依,包括在真论式之内。在《释量论》中是怎样说的呢?在第一章中说本事比量,或者说成为生比量因之所依。怎样确定次序?所化者本性中一生所执的邪见,确立破斥或应成而遮,以致怀疑;确立论式而除疑虑,对三性之因生起理解。生起理解法,指以“造作之因,立声无常”而言,衡量声为造作之因,其观点为明显比量,不论哪个伺察意,造作就是无常遍,其量为明显比量;无论三种伺察意中的哪一个,其生于立声无常的正确敌论者(相当于反方)的本性者为是。在这样的敌论者,确立声为有法,无常,造作故,如是正确的论式,所以声为造作,造作无常遍,如是不间断地忆念,依靠此念知,才能产生认证声无常之比量。
凡是比量,皆为认证遍,这样声义可以混同鉴别,依靠这耽著识之因力,应为消除疑虑之瞬间,从第二种刹那起,比量非因明,因为成了消除疑虑之再决识。立声无常的正确论式,其造作具备三性;在诤论本事上了知所立法的诤论本事有宗法、在所立法中存在的同品相似在不同品中不存在的异品周遍。立声无常的三性宗法是,声造作之因,立声无常之欲念, 为有法无误。与声相互有别的声,安立一致,以量识确定,是为立声无常的宗法性相。同品遍,有以因立声无常之因法二者俱全的正同喻,与无常有联系,有立声无常的唯一同品,以量识确定,是为立声无常的同品遍性相。异品遍,有以因立声无常之因法二者俱全的正同喻,与无常有联系,在立声无常的不同品方面,以唯一无确定量识,是为立声无常之异品遍性相。此同品与不同品为何状?一般来说不同品是没有的。是无我,为同品遍,也是立无为法补特伽罗(人)无我之同品。
立造作因之声无常的同品,是指所有物品。反之,不同品是没有的,正如兔子角(不可能),抵触不同品为常,其它不同品为所知(知识)。以造作因立声无常的三性,与造作毫无二致,那么在所立的宗法、同品遍、异品遍内的任何一种,都应与造作一致。以造作因立声无常,正式的所立法为无常;非所立法,指从非无常中蜕变。立之所立无常,声无常的广义,声与无常的同因,声特别造作的无声,以无常特别造作的声,从这五个方面,以造作立声无常的正确所立。
无我,是所立遍;无我之能立,或者正确因遍;执所立法,为所立法性相;执正式所立法,为正式所立法性相;执间接所立法,为间接所立法性相。正因分六点:从性质分,有果本身不招引的三田因;从所立法分,有正确立因和正确驳因;从立法分,有义立正确因和词立正确因;从所立法分,有正确事势道理,正确信许因和极成因;从入同品法分,有能遍入同品的正确因,以两种方式入同品的正确因;从立论者分,有本义正确因和他义正确因。所有因明学,都包括在以上六项内。
似因分三点:相违因、不定因和不成因。从相违因分,有法的性质、殊胜有法的性质,虽立殊胜但未成的相违因。从不定因分,有不定不共、不定共。从不成因分,取决义不成、取决思不成、取决立论者不成。
从性质区分的正确因果分五点:例如烟为有法,有火,因为有烟。正立因的正确果因;空中青烟为有法,本因火先前,然后有烟。立先因之正确果因,“近取蕴为有法,若干本因生故。”所指的是,因公立和因立自反体。此因有近取和俱有缘,二者俱有共性立,谓公立。“现缘根识为有法,连同自己的目缘,没有目缘,便成为非生物。”一语指的是,立因区别之因果正确。又如“烟为有法,因火烧木材而致冒烟。”一语指的是,因、法、比量之果因。
从本质区分的本质正确因又分二点:取决区别的正确因、区分净者之正确因。前者分二点:直接招引自己的特点、间接招引自己的特点。直接引,如“螺声为有法,无常,因造作故”这句话说有为法包括造作与非造作两种,因人的造作不同,故直接引法。间接引,如“声为有法,无常,因物质故。”
从本质上区分的不可得因有二点:不现不可得因和可现不可得因。前者分三点:例如,前因在此为有法,在食肉远离事(由于时间、空间及本性相去久远故而不能现见的事物)的补特伽罗(人)本性中,没有必食肉不可的同义再决识,因在食肉远离事的补特伽罗本性中,冒烟食肉成为目标的量识,故有时远离事、地远离事、下界看不到上界的界远离事、因业识看不到的业远离事。按照后者,说有食肉远离事的补特伽罗,不应这样立宗,因为在食肉远离事的补特伽罗本性中,冒烟肯定同义再决识,在食肉远离事的补特伽罗本性中,量识不现同义再决识,这是自性不可得真因。
可见不可得因分二点:统一不可得真因和对立不可得真因。前者分四点:因、能遍、自性、亲果不可得。后者分六点:自性对立可得因、对立果可得因、能遍对立可得因、原因对立可得因、原因对立果可得因和果对立可得因。
解释统一不可得真因,如“夜间大海为有法,无烟,因无火故。”这是说可现能遍不可得真因。又如“瓶子被量识不可得的方向为有法,无瓶,因瓶子被量识不可得故。”这是说可现自性不可得真因。又如“没有人烟的残墙为有法,无烟之真因,因没有亲果烟故。”这句话说可现亲果不可得真因。这四点为统一不可得真因,即始末二者为统一前事不可得,中间二者无同体相属不可得。
依可现不并存相违的不可得六真因的例子是,“大火遍压的东方物为有法,寒冷不能经常存在,因为是大火遍压的东方物故。”这是说自性对立可得真因。在诤论本事中加入物,而在因中未加入,故因成为正确。“浓烟弥漫东土为有法,寒冷不能经常存在,因为是浓烟所困之物故。”这是说违逆不可得真因,本着违逆寒冷之果而冒浓烟。“大火遍压之东土为有法,不常发生雪冷,因为是大火遍压之物故。”这是说能遍对立可得真因,指雪寒为所遍,在其不可得真因中,与大火遍压之物相违。“大火遍压之东土为有法,不常发生因寒冷而颤抖,因为是大火遍压之物故。”这是说因对立可得真因,指不可得寒冷触,其果是没有因冷而汗毛直竖的必要。“浓烟弥漫东土为有法,不常发生寒冷打颤之事,因为是浓烟所盖之物故。”这是说原因相违可得真因,指可得不打颤之原由相违果。“浓烟弥漫东土为有法,瑟瑟发抖之冷因连一点都没有,因为是浓烟所盖之物故。”这是说果相违可得真因。以上六个例子,据不并存相违而立。
另外,依据互绝相违之对立真因的例子是“前面的角驴为有法,非马,因为角故。”若区分之有二点:确定破观待因和观待破确定因。有漏五蕴为有法,只是自己形成,必灭无疑,自灭而外后生之因不观待其它。白衣为有法,自己合成,不定有色;自己变色,除己而外后生之因观待其它故。
察因——金刚屑因,万物为有法,实无生,自他无从谈起生故,或无从四边生故。
察数——破有无生因,物为有法,实无,因自因时有或无,二者、非二者中无从生故,此二因是不现内因不可得真因。
察果——破四句生因,物为有法,实无,实际上一果不生一果,也不生数果;数果不生一果,也不生数果。这是不可得亲果真因。
察法性——离一异因,物为有法,实无,无真一或真几。这是能遍不可得真因。
明五——缘起因,物为有法,实无,是缘起故。应好派和独觉派都持这种观点。
中观和应成派的共同看法,物为有法,自性不成,是缘起故。这与自己的所破互相矛盾,是矛盾相违的真因。五大因中的前四大因消除正确敌论者的心绪常边,不能直接消除断边。以缘起因直接消除常断二边,谓之明五。
从所立法分二点:所破因和能立因。真所破因和不可得真因为一个意思。食肉立所破因和立真能立因二者相违,但所破因和能立因不违。例,立造作的声无常,所破因真;立声无常之能立因真故。若立能立因真,那么无论真果也好,还是自性果也好,都需要真。从立法角度分,立义、立名、立唯义、立唯名、立义与名五项。从所立角度分,决定所知稍显隐蔽分,为事势道理明,如“声为有法,无常,因造作故。”“所知大显隐蔽分,施使财物与法度安。”此论据为有法,因开宗明义不谬,是属于三种外治之正确论据故。所信真因。兔者为有法,亦可以“月亮”声说,因在察境中有故。此如真实成就,虽可以起“月亮”名,但依总声和说名,有个约定俗定。鉴此,可从中知其总声和说名,谓之极成真因。
入同品法有二:入能遍、二次入能遍。“事项是,声为有法,无常,因造作故。”这是第一。“声为有法,无常,因属于造作的分支故。”这是指第二。从立论者来说,自立因的真因,没有置真因之境;应成派认为,自己对自己方面,如苗为有法,自性不实,因缘起故。这是新悟空性。他立因的真因,置真因之境为新悟空性。承认无因之缺点、品之缺点、例之缺点;在一段相似立论中,有因、例、品三种缺点。在立造作因之声无常的真论中,有因、例、品三种优点,是诚实、因明和例品,具备此优点。
在辩论因类中应这样进行,如“大火遍压之物为有法,非遍压之物,因寒冷常在故。”这应成无有法,你是为求自性相违之自性,你所立的大火遍压之物,在大火遍压之东土上,违背不常存寒冷的自性,这样为求本性的应成,你是自相矛盾的,首论不成立,即此。在大火遍压之东土上,立没有常存寒冷,为悟所破法义;若常存寒冷成立,它的自性是寒冷成立,与此相违,具有炙烤能量而遍压之物成立,立因正确。
心类学分为两个意思:因明心相和因明识相。具体包括:现量、比量、再决识、伺察识、现而不悟、颠倒识和疑惑。善因不包括,如大慈大悲和菩提心。未授记和非善之心与心所包括以上七点。
离戏论,正确无误的因,为现量名相。若加以区分,如执青根识为根现量,五通;意识现量、真实了悟无我先知的一念顷为现量。按唯识派观点,有自证分现量四种。食肉眼识为因明,但眼识不一定就是因明,例如雪山显出青色的眼识,虽然是现量,但现不等于量;象现量二禅那、全部无分别、再决识、现而不悟之根为现,但不是现量;似现量,指现为一月、二月的根识、无分别错乱意识、无分别颠倒识、本无见有之心。现量分为自定量和他定量,自定量分为见功能现量和串习境根现量,见功能现量——察火起烧烤作用的根现识;串习境根现量——儿子继承父身的根现识。既然是自定量,所量之我最终不住于境,属于自不生。他定量的现量,指心境自定,真谛为他定量。例如,火实为红色,但在持怀疑态度时,从远处用眼识看只是一个红点。自定,特别是他定量,例如,树木葱郁,但因持怀疑态度,从远处用眼识看只能见到树叶。
因造作故即证悟声无常的第一刹那为比量,从第二刹那开始,证悟成为再决识。证悟再决识,不必用比量引述,有用现量引述的证悟再决识。
比量能断自己的粗难点,现量能断自己的细难点,这两种非常缜密,颠扑不破。
内明是推理论,以前佛陀没有另外说出,只在《甘珠尔》中有些许反映。据此,阿罗汉•确迦著了《因明灯论》。此后,陈那论师和法称论师开创了因明学派,前者著了《集量论六章》,后者对此作了注释,叫《因明七论》,分三大部分:《释量论》、《宝量论》和《理滴论》。还有四个辅助部分:《因滴论》、《关系论》、《悟他论》和《诤理论》。因有情和法无我而决定主张的增上慧学者,当属真正的内明学论。达洛•喜饶仁钦大师说:“想当然而说的外明,只不过是没有理解佛理。”拉昂洛、释迦洛、喜饶炯尼•贝巴、确鹊大师、迦伟幸和牙玛日等对以上著作作了许多诠释,流传广泛。藏族虽然在前弘期曾有过几部因明著作,但未成定制。至后弘期,通过俄译师的努力,才在藏区发展起来。
内明,显宗方面有三藏,即经藏、律藏和论藏;密宗方面有四部续,即事部、行部、瑜伽部和无上瑜伽部。
内明,主要指修行养性。其旨包括在三藏内,即律藏、经藏、论藏。律藏主要从戒学方面讲的,在闻、思、修三者中,主要突出修;经藏主要从三摩地(定学)方面讲的,在闻、思、修三者中主要突出思;论藏主要从慧学方面讲的,在闻、思、修三者中主要突出闻。所以,三藏的书,三学才是其内容。何为律藏?顾名思义,是指修证我心,谓之律藏。藏,指论著,可分为三个方面,其中讲授象宝藏一样的戒律部,故称为藏。其它类同。学习律藏目的是为了掌握戒学。何为戒?就是符合一定规范的一种法度,若能严于律己,持守纪律,自己和他人之事就会兼得。在外道中也有自己遵守的戒,但与这里所说的佛教之戒就有所不同,即别解脱戒,菩提戒和密乘戒三种。
经过认真闻思论藏后,要掌握三摩地经论,以修证我心为主要目的,而进入禅定。如果我心不在一念顷和二念顷之间得到寂止,而象野马一样狂戾,就要寻找使其安静之法——住心诫训。从导师处得到训诫后,进行禅修,控制我心,而能运用自如,便成为好瑜伽士,或曰得到寂止。不但要谨守戒律,而且要闻思理论,默思禅定。
正确闻思论藏,掌握慧学,最终获得征服我心之法,而如是洞知万法慧,使之隐入自性。总之,智慧有两类:一是于知五世俗学的智慧,二是了悟胜义理的智慧,这里指后者。对所知之境可以称为所知,但现在有人误把境与对境之关系搞错,把可学之知识说成所知,例如说有所知的人。无所知是人是没有的,如果成立,是因为所知本身决定的。
在法相院,把内明学分成五部大论来学习。它们是:《释量论》、《现观庄严论》、《入中论》、《俱舍论》、《律经》。以《释量论》为根本,以因明学为基础,广开智门,分辨善恶,以此明心启智。同样,以《现观庄严论》为根本,在西般若波罗密时,要注重学习经藏之华——定学等广深道次。以《入中论》为根本,广研论藏之中观义,洞悉万法之道,以定中观。以《俱舍论》为根本,广学论藏之义,以定界分。以《律藏》为根本,研学律藏,以定别解脱戒。
在比量之所依因明内有这样的名词:理由、原因、能立等都是一个意思;立彼理由、立彼因等仍属一个意义。广而言之,理由分正确理由、近似理由和正确理由之名相,谓之三性。三性,指宗法、同品遍和异品遍。立彼的法与有法的广义是,立彼比量、立彼宗法、立彼所立、立彼承诺;立彼法与所立法二者为一个意思;比量因、“宗法”的因变法、所诤事、欲悟有法为一个意思;立所修法、宗法、因、理由、原因为一个意思。比如,声为有法,无常,因为是造作的。这里的声是立之有法;有法的法包括理由和法两种内容,具备此二者,谓之有法。声无常,是指立之所立,无常是立之所立法,造作是立之因。总之,方面声是欲悟有法,所立法和二者的总义解释为三个方面。
宗法,是指在立之欲悟有法的基础上,安立相同方面,以识量确定为有。同品遍,在立之相同方面,以识量确定为有。异品周遍,在立之不同方面,以识量确定为无。相同方面分三点:立之无为不相同方面,其它不同方面、矛盾不同方面。遍又称同品遍、异品周遍、实际遍、异之遍;也有称为违遍和顺遍的。真论式分二点:法一致的真论式和法不一致的真论式。前者是说,不论造作什么,都是无常遍,比如瓶;又如说“声音也是造作的”。后者是说,凡是常久的,都不是造作遍,比如无为法的天空,声为造作。在此二者内包括宗法加行和遍加行二项内容,前者是说,既然声是造作的,那么它是无常遍,例如瓶。后者是说,既然是造作的,那么是无常遍,比如瓶,声音造作。法不一致的两点说,声造作,非无常,不是造作遍,比如无为法之天空,既然非无常,那么造作非遍,比如无为法之天空,声为造作。
唯识宗不同意五支论式,但部分中观派认为,声无常而作保证,造作而致的宗法,造作致无常遍,如瓶一样,因为造作而遍联,象瓶一样,声音又造作而近上,所以总结为声无常说是五支论式。在未立论式之前,有驳论式之道,引不引应成能立两个方面。引分二点:遮阻自类引和他类引。形同同果,似能破和破。似能破,比如庶民百姓向国王纳税,而这家不纳税是何道理?这就说明了总体中有个别的情况。正确的破,指自己以无可辩驳的立论,决定自己不相矛盾的诘过论式的所缘,是应成正确呢,还是破正确?又分二点:引能立的正确应成,不引能立的正确应成。注意引三性的诘过论式,为起初性相;注意不引三性的正确诘过论式,为第二性相。
引能立,声为有法,肯定不造作,是常。不引能立,声为有法,肯定无常,因为是造作的。那么“声为有法,无常,因为造作”的正确因的正确论式,或者正确的语言格式,在推理八事中到底属于那一个呢?成为生比量因之所依,包括在真论式之内。在《释量论》中是怎样说的呢?在第一章中说本事比量,或者说成为生比量因之所依。怎样确定次序?所化者本性中一生所执的邪见,确立破斥或应成而遮,以致怀疑;确立论式而除疑虑,对三性之因生起理解。生起理解法,指以“造作之因,立声无常”而言,衡量声为造作之因,其观点为明显比量,不论哪个伺察意,造作就是无常遍,其量为明显比量;无论三种伺察意中的哪一个,其生于立声无常的正确敌论者(相当于反方)的本性者为是。在这样的敌论者,确立声为有法,无常,造作故,如是正确的论式,所以声为造作,造作无常遍,如是不间断地忆念,依靠此念知,才能产生认证声无常之比量。
凡是比量,皆为认证遍,这样声义可以混同鉴别,依靠这耽著识之因力,应为消除疑虑之瞬间,从第二种刹那起,比量非因明,因为成了消除疑虑之再决识。立声无常的正确论式,其造作具备三性;在诤论本事上了知所立法的诤论本事有宗法、在所立法中存在的同品相似在不同品中不存在的异品周遍。立声无常的三性宗法是,声造作之因,立声无常之欲念, 为有法无误。与声相互有别的声,安立一致,以量识确定,是为立声无常的宗法性相。同品遍,有以因立声无常之因法二者俱全的正同喻,与无常有联系,有立声无常的唯一同品,以量识确定,是为立声无常的同品遍性相。异品遍,有以因立声无常之因法二者俱全的正同喻,与无常有联系,在立声无常的不同品方面,以唯一无确定量识,是为立声无常之异品遍性相。此同品与不同品为何状?一般来说不同品是没有的。是无我,为同品遍,也是立无为法补特伽罗(人)无我之同品。
内明,主要指修行养性。其旨包括在三藏内,即律藏、经藏、论藏。律藏主要从戒学方面讲的,在闻、思、修三者中,主要突出修;经藏主要从三摩地(定学)方面讲的,在闻、思、修三者中主要突出思;论藏主要从慧学方面讲的,在闻、思、修三者中主要突出闻。所以,三藏的书,三学才是其内容。何为律藏?顾名思义,是指修证我心,谓之律藏。藏,指论著,可分为三个方面,其中讲授象宝藏一样的戒律部,故称为藏。其它类同。学习律藏目的是为了掌握戒学。何为戒?就是符合一定规范的一种法度,若能严于律己,持守纪律,自己和他人之事就会兼得。在外道中也有自己遵守的戒,但与这里所说的佛教之戒就有所不同,即别解脱戒,菩提戒和密乘戒三种。
经过认真闻思论藏后,要掌握三摩地经论,以修证我心为主要目的,而进入禅定。如果我心不在一念顷和二念顷之间得到寂止,而象野马一样狂戾,就要寻找使其安静之法——住心诫训。从导师处得到训诫后,进行禅修,控制我心,而能运用自如,便成为好瑜伽士,或曰得到寂止。不但要谨守戒律,而且要闻思理论,默思禅定。
正确闻思论藏,掌握慧学,最终获得征服我心之法,而如是洞知万法慧,使之隐入自性。总之,智慧有两类:一是于知五世俗学的智慧,二是了悟胜义理的智慧,这里指后者。对所知之境可以称为所知,但现在有人误把境与对境之关系搞错,把可学之知识说成所知,例如说有所知的人。无所知是人是没有的,如果成立,是因为所知本身决定的。
在法相院,把内明学分成五部大论来学习。它们是:《释量论》、《现观庄严论》、《入中论》、《俱舍论》、《律经》。以《释量论》为根本,以因明学为基础,广开智门,分辨善恶,以此明心启智。同样,以《现观庄严论》为根本,在西般若波罗密时,要注重学习经藏之华——定学等广深道次。以《入中论》为根本,广研论藏之中观义,洞悉万法之道,以定中观。以《俱舍论》为根本,广学论藏之义,以定界分。以《律藏》为根本,研学律藏,以定别解脱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