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元前六世纪佛陀时代的印度,出现了一种反婆罗门传统的沙门思潮。许多人不复以祭祀万能、生天永乐之思想为满足,转而寻求达本穷理,于梵行(幼年学业)、家住(主持家业)之上,加以林栖、遁世之苦行生活;于祭祀生天之上,创真我解脱之说。希冀以克制情欲之“苦行”,集中意志之“瑜伽”,外形骸而内离妄念,以契人梵我之实体。他们四方云游,追随于某些宗教导师,或隐于山洞,或依止林间,或居于村外空闲之处,多以乞食为生,乃至以野果等充饥。这一方面得益于印度气候温暖、野生果物充足的自然环境,一方面得益于统治阶级和广大民众认同、崇敬、供养出家修道者的社会环境.当年释迦牟尼即是众多沙门中的一员。他证道成佛后便四方游化、传播教法、组建僧团,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他与出家弟子们都是居无定所,除了四处传播佛法之外,平时准以禅诵为务。因此,佛教在创立之初,原无所谓寺院.与其说是一种宗教,不如说是一种思想学派。以后随着佛教的广泛传播,信众增多,僧团壮大,结夏安居制度的实行,僧人有住于一处、聚众熏修的需要,信众有随时供养、请益的需要,于是僧团接受了一些王者大臣长者富户捐舍的园林,或为僧人搭建的简易茅棚,这样就有了早期的“寺院”。不过那时僧人们除了三衣、钵、卧具等十几种随身用品之外,不允许、也没有什么私有财产,遵循托钵乞食制度,多数时间仍过着四方游化的生活。寺院只是用于听佛说法、结夏安居,或各处僧人云游中暂时休憩之所。这一方面为了更好地传播佛法,一方面也是遵循佛制,不于住处生诸贪恋。

印度的寺院在佛陀时代即已形成两大类,一类叫做“僧伽蓝摩”,简称“伽蓝”,义为众园,即大众共住的园林。一般都是国王或大富长者所施舍以供各处僧侣居住的,如祗树给孤独园、竹林精舍等。据法国著名佛教学者拉莫特统计,佛陀在世时,僧团拥有29座大的寺院:八座在王舍城,四座在卫舍离,三座在舍卫城,四座在骄姿罗。另一类叫做“阿兰若”,简称“兰若”,义为空闲处,就是在山林间和村镇外空闲的地方,或独自一人,或二三人共造小房以为居住的清静修道之所 或不造房屋,只止息在大树之下,也可以叫做阿兰若处。

律部小品记载了僧团第一次接受僧舍捐赠的情形:“那时,比丘是不允许接受居士捐赠的寺院的。因此,比丘们到处云游,晚上就住在森林里、树下、山洞里、坟墓间等处。一天,一位来自王舍城的商人想给比丘们建筑僧舍。问道:‘尊者,我给你们建一些僧舍,你们能住吗?’比丘们答道:‘不能,佛陀不允许比丘接受僧舍。’ 商人对比匠们说:‘尊者,请你们把我的话转告佛陀,看佛陀如何说。’比丘们把商人的话转呈佛陀,佛陀答道:‘比丘们,有五种僧舍是许可的:普通精舍(vihar)、平房(addhayoga)、殿楼(pasada)、窟院(suha)、楼房(}lammiya)。’在佛陀的许可下,这位商人一天就为比丘们建了六十个僧舍。”由于佛制几乎不允许僧人拥有自己的财产,因此僧伽兰以及其中的器具等称为十方僧物,从任何地方来的比丘都可进去居住和利用。比丘自建的阿兰若,假如本人远游之后,就等于弃舍,任何比丘都可以迁入居住。不过出于管理的需要,僧团常委派一位比丘来看管某座寺院。当比丘们行脚来到这座寺院时,看管这座寺院的比丘便给来访比丘分配住处。他不得对任何来访比丘有偏向或不公,一律平等对待。后来寺院事务日益繁杂,这位看管寺院的比丘便成了该寺院的寺主或住持。

大的寺院除了寺主之外,通常都要推举一位戒腊长、德望高的比丘为“上座”,起指导、表率作用。有的寺院宗教仪式比较多,须有专人主持,称之为“维那”。寺主、上座、维那也就成了后来称为“三纲”的寺院管理者。根据律制的规定,比丘在僧团中要求六和同居,所谓身和同居、口和无诤、意和同悦、见和同解、戒和同修、利和同均,每月的朔望日都要诵戒,进行羯磨,作批评与自我批评。早期寺院的管理严格实行民主议事制度,凡是关系大众的事务,僧团都要召开会议研究,征得所有人的同意后方可执行。当年佛陀根据僧团发展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制定了一系列的戒规和“寺院”管理办法,达到了仔细人微的程度,为后世的寺院或僧团奠定了内在的运行机制与外在的总体形象。一般来说,原始佛教乃至部派佛教时期的寺院或僧团基本遵循和保持了当年佛陀制定的戒规和“寺院”管理办法。

了解印度早期佛寺的性质与特色,对于我们正确认识和对待寺院和僧团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种种异化现象,搞好佛教自身建设,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概括来说,印度早期的佛寺和僧团在佛陀身教与言教的影响和指导下形成了如下一些特色:

1、寺院是僧人结夏安居的营地,云游弘法途中暂时休憩的场所,是安置有病和年老比丘的住处,是习经、坐禅、诵戒、作羯磨布萨等法事的道场。

2、寺院多建于山林中或村镇边空闲之处。除了国王大臣长者富户修建或捐献的以外,寺院建筑多为进行法事活动或聚会议事的场所和比丘们居住禅修的僧舍,设施一般都十分简陋。为表法和对佛陀的怀念,寺院中或起舍利塔,或植菩提树:或饰以法轮、佛陀足印乃至彩画等,不搞偶像崇拜。

3、比丘们以出世解脱为宗旨。修行以持戒、诵经、坐禅为主,以法自娱。通过自修自律来实践悟证佛法、彰显佛法和宣示佛法,从而化导民俗,利益社会,自利利他,以此来体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和社会价值。不习咒术,不搞祭祀。行乞食法,寺院内不起火做饭。有时也到居士家应供,为居土们讲解佛法。每年有相当一段时间在云游弘法中度过,坚持结夏安居制度。修行精进,忍辱慈和,不贪享受,同时亦不尚苦行。

4、僧众根据受戒、持戒情况及戒腊长短排序,但在人格上不分种姓、贵贱一律平等。僧团比较严格地实行民主议事制度,寺主、上座和维那等秉承佛制和大众的旨意办事,不允许专断和搞特权。

当然这只是就总体而言。佛陀在世时尚有犯戒、破和合僧的六群比丘以及谋害佛陀分裂僧团的提婆达多等,何况后世?有了庞大的僧团和众多的寺院,与社会和民众的交往自然日益增多,相互影响就日益增大,构成一种强大的社会实体,佛寺也被附加了更多的宗教、文化教育等方面的职能。据史料记载,佛灭百年之后。各地僧团围绕着“十事”或“五事”等戒律问题产生分裂,形成了部派佛教。各派僧团根据自己了解和认识到的佛法结集出各自的经律论三藏,自然各派所属寺院的规制与运作也表现出一定的差异。其中上座部僧团倾向于恪守佛陀制定的一切戒规,比较守旧,给人以偏重“自利”的感觉;大众部僧团则倾向于把握佛陀制戒的精神,根据各个时代和各地具体情况作适当的变通,“舍小小戒”;热心于佛教的传播和发展,给人以偏重“利他”的感觉.实际上这些都是因缘所生法,我们不能简单地去评判谁对谁错谁优谁劣。至于以后的大乘佛教和密乘佛教盛行,大量吸收了印度传统宗教的内容,如祭祀仪轨、咒术、多神信仰与偶像崇拜等,使佛教经典、寺院功能对后来汉传佛教、藏传佛教产生了重大影响。又使佛教与婆罗门教同化,导致佛教在印度本土过早消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