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14日修订)
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骏马奖”,是由中国作家协会、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共同主办的国家级文学奖项。这一奖项的设立,体现了党的民族政策,体现了中华各民族的大团结,体现了当代各民族文学交流互补、共同繁荣的盛世气象。
一、指导思想
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骏马奖”的评选工作,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遵循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鼓励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体现时代精神的创作,坚持导向性、公正性、权威性,注意扶植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文学创作,力求评选出思想性、艺术性相统一,体现民族文化多样性,反映我国各少数民族崭新精神风貌的优秀作品。
二、评奖范围
1、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骏马奖”每三年评选一次,凡属评选年度内在我国大陆地区公开发表、出版的少数民族作者用汉文或少数民族文字创作的文学作品均可参评(单篇作品以首次发表的时间为准,书籍以版权页标明的第一次出版时间为准)。
评选年度内用汉文翻译发表当代少数民族文学作品的翻译家,不限民族,均可参加少数民族文学翻译奖的评选。此奖根据译者的翻译成就评出,不评单篇作品。
2、评选的体裁、门类包括:小说、诗歌(含散文诗)、散文、报告文学(含纪实文学、传记文学)、理论评论专著等。以结集参评的作品,应在评奖年度内出版且出版年月前6年内的作品须占全书字数的2/3以上,方有参评资格。
3、“人口较少民族特别奖”专为人口较少民族作家而设。凡10万人口以下民族(以国家1990年人口普查公布的统计数字为准)的作者,均可以参评。所参评的单篇作品须在省级以上报纸、刊物、出版社发表或出版。
三、评选标准
1、坚持思想性、艺术性、可读性相统一的原则,所选作品应有利于倡导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思想和精神,有利于倡导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思想和精神,有利于倡导民族团结、社会进步、人民幸福的思想和精神,有利于倡导用诚实劳动争取美好生活的思想和精神。对于深刻反映人民主体地位和现实生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体现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塑造社会主义新人形象,催人奋进、令人鼓舞的优秀作品,应重点关注。
2、重视作品的艺术品位。鼓励在继承我国优秀文学传统和借鉴外国优秀文化基础上的探索和创新,尤其鼓励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为人民群众所喜闻乐见的富有艺术感染力的作品。同时兼顾题材风格、流派的丰富性。
3、注重作品的民族特色和文化的多样性。中华民族的历史文化,是我国各民族在长期的历史中共同创造的丰富的整体文化。所选作品,应在继承各民族的优秀历史文化,反映各民族多姿多彩的生活方面具有较强的特色,应特别关注那些反映各民族在改革开放中新生活、新变化的作品。
4、少数民族文学翻译奖人选,应为将当代少数民族文学作品翻译为汉文的贡献突出、成果显著的翻译家。
四、评奖项目
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骏马奖”设有以下奖项:
长篇小说;
中、短篇小说集;
诗集;
散文集;
报告文学集;
理论、评论集;
人口较少民族特别奖;
少数民族文学翻译奖;
为保证此奖的权威性,应坚持少而精、宁缺毋滥的原则。每个项目获奖作品以3—5部为限,总数不超过40部。
五、评选机构
1、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骏马奖”评奖工作在中国作家协会和国家民委领导下进行。
2、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骏马奖”评奖委员会由中国作协、国家民委聘请国内有影响的作家、评论家和文学组织工作者21人组成。少数民族母语评委将从我国少数民族聚居省、区推荐的作家、评论家、翻译家、文学组织工作者的人选中遴选产生。
3、评委会委员由中国作协书记处在广泛征求文学界意见的基础上提名,和国家民委协商产生,报请主管部门备案。评委会主任、副主任共4人由中国作协和国家民委有关领导担任。
4、每一届评委会成员的组成应有更新,更新名额不少于评委总数的1/2(11人)。评委会委员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年龄一般不应超过70岁。京外评委会委员不少于评委总数的1/3(7人)。评委会委员和初选审读组成员不得交叉。
5、评委会下设评奖办公室,负责有关评奖活动的具体工作。
六、评奖程序
1、参评作品征集。评奖工作开始时,应由中国作家协会和国家民委联合向中国作家协会各团体会员单位、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艺术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宗)委(厅、局)发出举办评奖的通知并公布《评奖条例》,开始参评作品和参评翻译家的征集工作。有关《评奖条例》和《通知》,同时在《文艺报》、中国作家网及有关媒体上发布。
2、推荐备选作品。评奖办公室提请中国作协书记处批准,聘请若干评论家、作家、编辑家和少数民族文字翻译家组成审读小组,对推荐作品在广泛阅读、讨论的基础上进行筛选,提出每种不超过15部(篇)的作品,作为提供给评委会审读的备选篇目。经由三名以上评委的提名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获得半数(11票)以上委员同意后,可在审读小组推荐的篇目以外增添备选篇目。每一奖项增添的备选篇目不得超过5部(篇)。
3、投票产生获奖作品。评委会在认真阅读全部备选篇目的基础上,经充分的协商与讨论,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获奖作品。投票分两轮进行:第一轮,对候选篇目进行初步筛选;第二轮,决定获奖作品。作品获得不少于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的票数(14票),方可当选。
4、评奖揭晓。评委会的评选结果报中国作家协会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审定,统一对外发布消息并择时召开颁奖大会。获奖作者,颁发获奖证书、奖杯和奖金。对获奖作品的责任编辑颁发奖状证书。
七、评奖纪律
1、为确保评奖的权威性与公正性,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骏马奖”评奖委员会要坚持评奖标准,实行评委名单、评委会评语公开制度。
2、杜绝行贿受贿等违法乱纪行为和人情请托等不正之风。评委会委员、审读小组成员以及评奖办公室成员,不得有任何可能影响评选结果的不正当行为。一旦发现此种行为,有关评委或工作人员的资格将被取消,有关参评者的参评资格也将予以取消。
3、实行回避制度。在评委会成员、初选审读组成员以及评奖办公室成员中,如有作品参评,或系参评作品的责任编辑、参评作者的亲属等有可能影响评奖公正的人员,必须回避。或相关人士退出评委会等机构,或撤回参评作品。
八、评奖经费
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骏马奖”评奖活动经费,由中国作家协会、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拨款及吸收社会赞助的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