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西藏自治区商务厅获悉,为培育、扶持和保护“西藏老字号”,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和技艺,进一步加强对“西藏老字号”的规范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西藏自治区商务厅制定出台了《“西藏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据介绍,《办法》共五章二十一条,分别是总则、认定标准与程序、标识使用、管理与考核、附则,主要规定“西藏老字号”的定义、市场主体需具备的认定条件、标识使用的方式、部门监管职责与企业考核要求等内容。

  《办法》明确,“西藏老字号”是指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者服务,具有一定的历史背景、鲜明的地域特色和文化底蕴,得到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品牌。

  《办法》规定,被认定为“西藏老字号”的市场主体必须满足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字号传承已满30年,具有与字号相一致的注册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具有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者服务,具有传统文化背景、地域特色、历史积淀和文化底蕴,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得到社会广泛认同和赞誉,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等七项认定条件。

  《办法》要求,申请认定“西藏老字号”的市场主体,应提交“西藏老字号”申报表,市场主体基本信息、股权结构及近三年经营情况,品牌创立时间的证明材料,代表性注册商标的权属证明材料,传承独特产品、技艺或服务的证明等九项材料。《办法》还明确“西藏老字号”的认定程序,包括发布通知、提出申请、资料提交、调查鉴别、专家评审、社会公示、作出决定等。

  《办法》指出,“西藏老字号”市场主体可以在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宣传介绍材料中规范使用“西藏老字号”标识。在使用“西藏老字号”标识时,应与获得认定的市场主体名称和代表性注册商标相一致。此外,自治区商务厅将统一制作和颁发“西藏老字号”证书和牌匾,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自行制作、伪造、变造、销售或者冒用相关证书或牌匾。

  《办法》还规定了,获得“西藏老字号”称号的市场主体应当接受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如发生单位名称等信息变更时,应当在变更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应当在每年2月28日前向所在市(地)商务局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的报告,市(地)商务局于每年3月15日前汇总报西藏自治区商务厅等内容。

  另外,获得“西藏老字号”称号的市场主体存在损害消费者利益、出售“西藏老字号”证书等问题时,《办法》规定,经西藏自治区商务厅核实后,视情节决定暂停其“西藏老字号”标识使用权或取消称号,收回证书及牌匾,并向社会公布。